年資問題-離職後未滿3月再復職,年資是否可以連續計算?

12 Jun,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即是勞工離職回任工作之情形,在法律上,依勞基法第10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而所謂「因故停止履行」僅限於「不定期契約」之情形,限於原勞動契約尚未經合法終止的情形,才有所謂「繼續履行原約」的問題。至於定期契約屆滿勞動契約業已消滅,所以才會產生「訂定新約」的狀況。

 

因故停止履行包括一切離職型態,除非已經合法退休或資遣,並已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補償,方得不適用該條規定,否則即使自請離職亦包含在內,蓋此條目的在於避免。避免雇主利用換約等方法,中斷勞工年資之權益。因此勞基法第十條更清楚的解讀應是「定期契約屆滿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再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年資應合併計算。」 因此設如雇主將勞工年資結清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然後立即再從新雇用,這時年資應從新起算。

 

此依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2938號判決所示:「上訴人以公司虧損為由,商得被上訴人同意,於七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資遣被上訴人,隨即與被上訴人訂定新約,自七十五年元月起以臨時工按日計酬繼續僱用,自與勞動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訂定新約無異,既在勞動基準法公布施行後,原審認被上訴人之退休年資應合併計算,且有該法 第十條之適用,其適用法律並無不合。」

 

又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臺(七十九)勞資二字第一四八五號函:「本案中華工程公司與勞工所訂勞動契約尚未屆滿即行資遣並已具領資遣費,自與上開規定不符,有關勞工之工作年資,僱主得不予併計。」內政部七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臺(七十四)內勞字第三○八一○二號函:「查勞工年資之計算,關係其特別休假、資遣費、退休金權益,員工年滿六十歲,僱主依法強制其退休,給與退休金後再繼續僱用,新勞動契約已成立,年資自應重新起算,日後資遣時,自應依法付資遣費,如符合自請退休要件,即應依法給付退休金。」

 

再依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957號判決所示:「按勞基法第十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其立法本旨在於保護勞工權益,避免雇主利用換約等方法,中斷勞工年資之權益,故對上開條文應採擴張解釋,除退休外,縱因資遣或其他事由離職,於未滿三個月內復職,而訂立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均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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