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時問題-雇主可以任意改變上下班時間嗎?

10 Jun, 2018

律師回答:

問於這個問題大致為法定時數不變(一日8個小時),但原本9點上班改為8點半,而下午就提早30分下班,這樣可以嗎?工作時間變更就是勞動契約內容的變更,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勞動契約內容包含了工作內容、工作時間、休假方式、工作地點、工資與計算方式等,只要牽涉到這些勞動條件的調整,就是職務調動。

 

依勞基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及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2212號裁判書的論述:「調職命令是否合法,應綜合考量該調職命令在業務上有無必要性或合理性,有無其他不當之動機或目的,及勞工因調職可能蒙受之生活上不利益,依社會一般通念檢視,是否使勞工難忍及不合理。」

 

此時判斷雇主有沒有違法,應先取決於勞資間勞動契約內容有沒有註明工作時間。若當初的契約有約定固定的工作時間或工作時數,那麼若要變動工作時間就必須經過雙方同意才合法,不能由一方自行決定,否則就是違法。未經過勞工的同意而擅自更改工作時數,公司仍須給付工資,在法律上,這是屬於公司受領勞務遲延,仍應給付工資。但勞工若無異議而繼續履行,自可視為默示同意。惟若當初公司與勞工簽的契約內容僅註明實際工作時數給付薪資,卻未註明固定的工作時間或保障時數,通常公司除非無正當動機調整工作時間,且時間已經造成勞工生活重大不便,否則不能認定雇主違約,雇主自可合理調整工作開始及結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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