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問題-試用期間雇主有任意終止契約權限嗎?

08 Jun,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概念,基本是正確的,原則上雇主得任意以勞工試用期間不合格,不須要任何法定理由,只要沒有明顯權利濫用情事,僱主確實是可以在試用期間內任意終止勞動契約。但試用期間不得延長,除非勞資雙方同意,且不是無限制,延長後的試用期間加計原來的試用期間不能超過合理的試用期間。而雇主於試用期間內必須確實、實質考核。 試用期間內終止契約如果是以試用不合格為由,僱主仍有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之義務。僱主不願給付時,勞工可以考慮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之調解等方式處理之,若仍無結果,則也只能提起民事訴訟了。

 

可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0年勞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按勞雇間關於試用期間之約定,其法律上性質,學說上有所謂預約說、停止條件說、解除條件說或附保留終止權契約說等不同見解,而從國內企業界僱用員工之初,通常定有試用期間,使雇主得於試用期間內觀察該求職者關於業務之能力、操守、適應企業文化及應對態度,判斷該求職者是否為適格員工,本院認為試用期間約定,應屬附保留終止權之約定,即雇主於試用期間內綜合判斷求職者對企業之發展是否適格,如不適格,雇主即得於試用期滿前終止勞雇契約,而勞工於試用期間內,亦得評估企業環境與將來發展空間,決定是否繼續受僱於該企業,若勞雇雙方於試用期間內發覺工作不適於由該勞工任之,或勞工不適應工作環境,應認勞資雙方於未濫用權利情形下,得任意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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