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積欠問題-雇主表明不發薪資或減發薪資,勞工可以當下不去上班,並向雇主請求資遣費及工資?

07 Jun,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按工資除非事先約定預付,否則通常是後付。即依民法第486條規定:「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依左列之規定:一 報酬分期計算者,應於每期屆滿時給付之。二 報酬非分期計算者,應於勞務完畢時給付之。」可資參照。換言之,勞工有先為給付勞務之義務,雇主則於勞工勞務給付完畢或期間屆滿時再給付工資,因此一般說起來,勞工是不能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的,亦即主張要雇主發薪然後再給付勞務,因此雇主表明不願發給薪資或減發薪資,但因給付期限未至,不能主張雇主有違法之情形。

 

不過如果雇主於給付期間屆至業已欠薪或給付未完整,勞工當然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為由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但要特別說明的是終止勞動契約的方式是必須將終止的意思表示送達到他方,單純不去上班可能還沒辦法被認為業已通知終止勞動契約,自不得以不去上班當作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還是寄發存證信函予雇主,較能明確勞工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


瀏覽次數:1362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