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規則問題-雇主任意修改規則,導致勞工考績列為不及格,對此不利處分是否得訴訟?

05 Jun,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雇主內部的懲戒權,雇主基於經營判斷原因決定權,本得自由裁量,除非影響到勞工工資權益,否則法院也無權介入,雇主要如何去修改內部的懲戒條款,基本上,勞工固無須理會,雇主若任意訂立紀律規範而納入公司的內部規則,已經導致員工有開除或資遣、減少薪資、此時勞工屆時針對此一解僱或減薪處分再循調解或訴訟程序,主張自己的權益即可。因此,雇主雖有權自行訂定懲戒規章,但規章的內容若違反勞工法令或其他法令的強制規定,內容若不合理,引用此一內部規定所做的開除或資遣、減少薪資,自屬無效。

 

又如考績不及格,免除主管職而有減少薪資之狀況,此依內政部74年5月24日(74)台內勞字第316877號函示意旨:「事業單位因經營政策變更、組織縮小或合併,免除勞工之兼任主管職務,原有職務加給得予停發,惟其職級如因而降低應依原訂勞動契約規定,或經勞工之同意。」 所以如果並未降級,而只是從主管平調為非主管職務,因而停發原主管加給者,但勞工對於雇主降級的處置是否合法,由於已經損及薪資,如是否符合人事規則,仍得加以爭執,並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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