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或工作規則可以作為扣工資之依據?
問題摘要:
工作規則不能作為扣除勞工薪水的依據。雇主應該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工資,除非有勞雇雙方另有明確的約定或法律有其他規定,例如代扣保險費用或勞工同意的預支薪資。工作規則雖然是維持職場秩序和明確勞資雙方權責的重要工具,但它不能用來合理化扣減勞工薪水。如果雇主認為勞工的行為造成了公司損害或欠款,則應透過適當的法律途徑求償,例如提起民事訴訟。此外,任何違反勞動基準法的工作規則或契約條款都是無效的。這包括任何未經勞工同意且試圖非法扣減薪水的規定。勞工保護法律的執行力度,確保勞工不會因雇主制定的不公工作規則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總而言之,工作規則不能作為扣除勞工薪水的合法依據。雇主應遵守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工資,並尋求合法的途徑解決與勞工之間的爭議。
律師回答:
雇主可不可以用工作規則扣勞工薪水作為賠償公司損害或欠款?
工資全額直接給付原則
勞動基準法第22條明確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除非有勞雇雙方另有明確的約定或法律有其他規定,例如代扣保險費用或勞工同意的預支薪資。
工作規則的限制
雖然工作規則是維持職場秩序和明確勞資雙方權責的重要工具,但根據勞動基準法,工作規則不能作為扣除工資的合法依據。任何試圖透過工作規則扣除薪資的規定都是無效的,除非這種扣除是基於勞工的事前同意且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這個簡單來說,工作規則可否作為扣工資之依據,答案當然不可!此即工資全額直接給付原則,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勞雇雙方另有約定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例如,勞雇雙方約定以轉帳方式給付工資,雇主每月代扣勞、健保費、職工福利金、工會會費…等。
至於,其他項目是否可以扣除,首要答案就是除非勞工同意,但勞工個別同意,絕對沒有問題,如預支薪資。但事前以契約或「工作規則」,兩者性質有相同之處均為雇主定型化規定,而工作規則雇主促進勞資和諧,基於營運需要,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所訂定。綜觀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並無雇主得扣發員工工資之規定;又上開「工作規則」、「契約」亦非勞雇雙方所「另有約定」,無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 項但書之適用至明。再依勞動基準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規定之意旨,較諸「違約金」及「損害賠償」歸責性更低之「違規」,豈容雇主預為扣發工資之舉,足見原告所訂定之「工作規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強制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1條規定,該條規定顯屬無效。
即使雙方約定都不見得有效力,況且工作規則係雇主單方制定之規則,而此一「無效」乃自始不生效力,要無因雇主業依勞動基準法70條規定送請被告核備而使其生效之理,既為自始不生效力之規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00138號判決)。
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損害賠償和違約金的處理
如果勞工的行為導致雇主遭受損害,雇主應透過適當的法律途徑求償,例如提起民事訴訟。勞動基準法第26條禁止雇主預扣勞工的工資作為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任何違反勞動基準法的工作規則或契約條款都是無效的。這包括任何未經勞工同意且試圖非法扣減薪資的規定。勞工保護法律的執行力度,確保勞工不會因雇主制定的不公工作規則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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