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時問題-勞工參與假日或休息日舉辦企業活動及教育訓練是否應以計薪?

04 Jun, 2018

律師回答:

問題大致是,公司舉辦義工活動及人文訓練,強迫員工參加而其時間為員工休假日,雇主是否應給與補假或是加班費?工作時間是基於勞動契約之約定,雇主得指揮命令勞工從事工作之時間。因此,祇要並非勞工可以自由選擇是否加入,皆屬工作時間,自應與一般出勤狀況計入工作時間。這個問題解答,雇主強制勞工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其訓練應計入工作時間。事業單位於正常工作時間外辦理訓練或
集會,如該訓練係屬自願性參加,則該時段不屬工作時間。又事業單位辦理之登山、家庭日、尾牙,如非強制參加,則該時段不屬工作時間

 

雇主於假日或休息日舉行企業活動或教育訓練,除非勞資約定補休,否則即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勞基法第39條規定)。因此,雇主若於假日要求勞工出勤者即須加倍給付工資,換言之,如月薪制勞工即須給付多一日工資。

 

而若安排於休息日,則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因此,雇主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予勞工。

 

另關於勞工因故未於休假日出席教育訓練,不得以曠工論。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係為勞工法定權利,事業單位於休假日辦理勞工教育相關訓練,自不可強制勞工參加,如勞工因故未出席受訓,應不可以曠工論處(民國80年10月2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台勞動二字第27905號函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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