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未依法為勞工加入勞保、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或提撥勞工退休金,如何請求賠償?

02 Jun, 2018

問題摘要:

雇主在勞工社會保障方面的義務,包括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以及勞工退休金等。如果雇主未按規定履行這些義務,將面臨相應的罰款和賠償責任。在勞工保險方面,雇主應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為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如果未能遵守這一義務,將面臨根據法律規定的罰款,並且必須賠償因此造成的勞工損失。就業保險方面也是如此,雇主未按規定為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將面臨更嚴厲的罰款,同時必須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特別是失業給付等方面的損失。在職業災害保險方面,雇主同樣有責任為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如果未能履行這一義務,除了罰款外,還需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這包括職業災害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此外,在勞工退休金方面,雇主應按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如果未能足額提繳或滯納退休金,將導致勞工的退休金累積受損,雇主必須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並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雇主依法負有投保社會保障之義務,如有漏保之情形,各個法規有相關規定:

 

勞工保險

按勞保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勞工,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即有投保勞保之義務,按勞保條例第11條規定,符合第6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72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未予投保,關於勞工保險部分,即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即「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就業保險

就業保險,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1項,即「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勞工未投保就業保險,主要損失就是失業給付,勞工應有向就業機關登記並接受轉介服務,並有失業期間作為請求之前提。

 

職業災害保險

職業災害保險部分,即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符合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勞工,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2條)。但依第六條第三項第三款公告之人員,投保單位應於該公告指定日期為其辦理投保手續。投保單位或雇主未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退保手續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6條、第99條)。另由於雇主依勞基法第59條本就對於應負職業災害補償負完全之給付責任,如漏保的話自應負職業補償責任。

 

勞工退休金提繳

勞工退休金提繳的短少問題,即勞工退休金條例,雇主未足額提繳新制的勞工退休金,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規定,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請求賠償數額僅能請求雇主提撥至勞退專戶。

 

另企業無法清償上開義務之時,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之1規定:「雇主未依本條例規定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者,由其代表人或負責人負清償責任。前項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勞保局限期令其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社會保障義務

上開勞工的社會保障法規,可視為雇主私法上之契約義務或保護他人之法令,可由契約義務的違反之民法第227條第2項及民法第184條第2項侵權行為兩部分出發,此一觀點乃係基於勞動契約之人格屬性而所生之附隨義務,如雇主除給付工資之主要給付義務,尚有保護勞工生命、身體、健康之投保勞工、就業全民健康保險、提撥勞工退休金準備金等社會保障義務。

 

雇主不僅有支付薪資的基本責任,還有保障勞工生命、身體和健康的社會保障義務。這些義務通常透過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以及勞工退休金的提撥來實現,這些都是雇主根據勞動契約和相關法律必須履行的義務。

 

勞動契約的人格屬性強調,雇主與勞工之間的關係超越純粹的經濟交易,涵蓋了對勞工個人的尊重和保護。這不僅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也是道德上的要求,以確保勞工在工作環境中的人格和身體安全。這種觀點反映在法律對雇主的要求上,即不僅要為勞工提供工資,還要積極參與保障其廣泛的社會保障權益。在勞動契約的範疇內,這包括但不限於工資支付,還擴展至為勞工投保必要的社會保險,確保其經濟安全與健康保護。

 

損害發生時

勞工保險、職保及就業保險:

雇主未為勞工辦理適當的保險,在勞工遭遇事故或失業時可能無法獲得應有的保障或賠償。依法,雇主未履行這些義務時會受到罰款,但如果勞工沒有因此遭受實際損失,則通常無法獲得進一步的賠償。只有當勞工因缺乏保險而無法獲得應有的給付時,例如就業保險法中的失業給付,勞工才可能有賠償的基礎。

 

勞工退休金:

台灣採用的是個人專戶提繳方式,這意味著每個勞工的退休金都在個人專戶中積存。如果雇主未足額提繳或滯納退休金,這會直接影響勞工的退休金累積,這種情況下勞工有權要求賠償。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雇主無法履行退休金提繳的責任,並且沒有足夠財產來清償這些負債,則其代表人或負責人將承擔清償責任。

 

以上均有勞工已經實際導致無法請求給付,或提繳不足而有勞退金減少之情形,除勞退金部分因我國是採個人專戶提繳方式,其他社會保險,倘若無實際損害,則無法請求賠償,社會保險的強制性及不可回朔性,是雇主本來就有為勞工於任職日起加保之法定義務,已無法朔及既往再行加保充其量只能向勞健保局檢舉,向公司開罰單而已。而俟有損害結果方式,再向雇主求償。

 

(相關法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就業保險法第38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1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7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2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6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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