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問題-雇主什麼情況才能單方決定扣勞工薪資?

08 Feb, 2019

律師回答:

問題通常發生員工不遵守一些作業規則就對員工罰款,如東西未歸定位、搬錯貨品、亂丟垃圾、盤點未清等 ,雇主為懲戒管理員工之必。因此於契約或工作作規則約定針對違規勞工扣除薪資?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

 

因此,工作規則可否約定扣薪罰款,相當爭議。除曠職等未服勞務之情形下,雇主相對拒絕給付薪資報酬,如月薪制之下就是扣曠職當天的薪資,有相當之合理性應予以承認其效力,其餘因未遵守職場紀律但尚未構成雇主財物上損失之情形都不允許對員工扣罰薪資,即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給付與勞工,任意扣除薪資就是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至於勞工如於執行勤務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造成雇主損害時,本於契約上不完全給付之民法第227條及同法第184條規定勞工應對雇主負損害賠償責任。如盤點未清,雇主常以為可以扣薪資,其實法律上是不可以的,因雇主這種情況下是不能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雇主主張因勞工的盤點不清已使雇主受到具體的損害,若經勞工同意者,雇主倒是可以行使抵銷權而不付勞工薪水。

 

但要注意的是,縱使勞工同意扣減,若有關於這一項的業務疏失不是單由勞工一個人造成的,可能其他同事也有責任,依共同侵權的法律規定,共同侵權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民第185條)。 所以說,雇主可以向共同侵權行為人當中之一人請求全部的損失,該人賠償後,再依據侵權的行為比例,向其他的侵權行為人請求返還,分攤的比例跟薪資的多少沒有關係,所負責任的比例有關係。

 

至於,雙方以訂立違約金條款扣除勞工薪資,應屬無效,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608號判決要旨:「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所謂之「預扣」固指違約或損害未發生前,資方不得扣留勞工之工資作為日後發生不測之保障者而言,即就違約或損害已發生,亦須資方就其所得請求之金額為勞工所不爭執,始得由資方以違約或損害金額與勞工之工資主張抵銷。依此,勞工既不承認資方請求之金額,自當透過訴訟方式向勞工求償,仍不得扣留勞工之工資。又依民法第二百五十條之規定,原告與其員工雖可於一方債務不履行時,約定應支付違約金。然如前所述,此約定違約金之數額並未確定,且違約金之支付方式多端,或為債務人無異議時自行給付,或於有爭議時經過有關單位協調,或為當事人起訴請求,依首揭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原告仍不得逕予預扣員工薪資作為違約金之用。」

 

其他沒有正當理由的狀況下,無故被扣薪的勞工可以主張應返還被扣薪給,或主張雇主無故扣薪而有勞基法第14條事由進而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勞工可以請行政主觀機關依勞基法第27條發限期給付命令,雇主在期限內仍不雇主仍一直不肯付時,勞工沒其它的好方法了,只有訴諸於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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