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問題-員工職務上完成著作,員工有沒有使用權?

31 May,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答案是沒有的。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如員工於職務上所拍攝照片、文章等著作,如為其職務上之著作,除經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員工所享有外,雇主享有著作財產權,勞工使用,必需經雇主同意使用,自不生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

 

但是實際上更常見的是,勞工是否有發表之權利,雇主是否不表示其本名或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受僱人著作之權利,即依著作權法第15條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著作權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同法第17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上開同一性保持權(著作權法第17條)、姓名表示權(第16條)及公開發表權(第15條)是否的由受僱人享有?

 

關於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著作人格權係以保護著作人名譽、聲望或其他無形之人格利益,原則上著作人格權為借作人一身專屬權,不得讓與或繼承。相較於著作財產權係謂著作人得以享有其著作之經濟價值,本可分離。若以受僱人為著作人,契約未特別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此時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分離,受僱人享有著作人格權,但著作財產權歸雇主享有,因此,此時要尊重原著作人之人格權。但契約特別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受僱人,僱用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此時員工並無使用權。

 

因此,法律上,著作人同時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但勞工於受僱期間中之著作,其著作權之歸屬另有第十一條規範。著作人格權,原則上:如果契約未特別約定,則以受僱人為著作人,即著作人格權歸受僱人。例外:契約有特別約定以僱用為著作人者,則著作人格權屬於僱用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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