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檢舉老闆的不法行為,勞基法是否可保障勞工遭到非法解雇?

02 Dec, 2017

問題摘要:

為保護勞工的吹哨行為,防止雇主對申訴的勞工進行報復性處分。若雇主對申訴勞工進行不利處分,該行為即屬違法,勞工可向縣市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並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處以罰鍰。若雇主非法解僱勞工,勞工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勞僱關係存在」的訴訟。實務上,勞工申訴後的舉證責任應由雇主承擔,即除非雇主能證明有正當理由解僱且與申訴事件無關,否則即應推定為違法解僱。此舉措旨在保障勞工權益,防止因申訴而遭受不公待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基法第74條為勞工提供了一項重要的保護措施,旨在鼓勵勞工在遭遇違法情形時,能夠安全地向有關機構提出申訴而不用擔心遭受任何職場報復。

 

依勞基法第74條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吹哨者保護(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勞工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令(包括勞基法及其他相關法律),可以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提出申訴而對其進行解僱、降職、減薪或其他不利處分。如果雇主無視此規定,對申訴勞工進行了上述不利處分,這些處分是無效的。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在接收到申訴後,有責任進行必要的調查。並應在六十天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訴勞工。保密義務:主管機關和檢查機構有責任嚴格保守申訴人的身分資料,不得洩漏任何可能識別申訴人身分的資訊。

 

本條係參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7條訂定。此為雇主對「吹哨者」之保障,因此規定雇主對於申訴勞工的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者,無效,而公務員對「吹哨者」勞工身分負保密責任。並課予主管機關對違反勞基法案件之受理程序及辦理時程之踐行,並確保檢舉人之身分保密,如果員工發現事業單位違法的時候,可以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可以因員工申訴,而將員工解職、調職或做其他不利的處分。本條除以勞基法之申訴,尚及於其他勞動法令,如就業保險法第25條、就業服務法第33條及勞動基準法第19、74 、79 條規定,勞工如有非自願離職事實,而雇主不願發給證明者,可依規定向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請求協處。

 

舉證責任

 

如果雇主確實對員工做出不利處分,其解僱自屬違法,可先向縣市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處以罰鍰。若雇主將勞工非法解雇,勞工可向法院提出「確認勞僱關係存在」之訴訟。但實務上重點應在是否應有舉證責任倒置之適用,即雇主對於申訴勞工之不利處置自應違法推定,換言之,除非雇主可以證明有正當理由解僱,且與申訴事件毫無關聯,方得以合法解僱勞工。

 

若勞工遭到非法解雇或其他不利處分,可以向當地的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在法院提出訴訟以確認勞僱關係仍然存在,是對非法解雇的一種法律救濟。在此類案件中,雇主可能需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對申訴勞工的處分有合法的理由,且與申訴行為無關。

 

這一條款的設立體現了對勞工在職場中發聲權利的保護,不僅保障勞工對違法行為提出指控的安全,也強化了法律對於勞工權益的維護。這些規定對於營造公正和法治化的勞動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9條=勞動基準法第74條=勞動基準法第79條=就業保險法第25條=就業保險法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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