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打官司確認解僱無效嗎?

13 May, 2017

問題摘要:

勞工應該審查雇主提出的解雇理由是否合法,特別是對於曠職等指控,需要雇主提供充分的證據。勞工可以考慮雇主是否在解雇前提出過指正或警告,這對於判斷解雇是否遵循"解雇最後手段原則"很重要。在面對解雇時,勞工通常沒有足夠的時間來收集證據,因此應該盡可能在離開工作場所前搜集相關文件或資料。勞工應該尋求專業法律援助,並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提起訴訟以及訴訟的方向。相關措施包括寄存證信函、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法律扶助及訴訟補助、提起民事訴訟等:勞工可以透過這些措施來爭取自己的權益,最終請求法院判斷解雇是否合法。

律師回答:

這個問題,常有人來問,勞工是否想要回去上班,想回去當然是要打確認僱傭關係,如果不想,祇是覺得不可以便宜雇主也可以打此類官司,由於這是一個漫長的訴訟過程,勞工必須先檢查下列事項:

 

解雇的理由審查-雇主解雇的理由是什麼? 

這個部分如以曠職為由,雇主就要證明勞工曠職未達連續三天,或勞工沒有上班有是有正當理由的,以資判斷解雇不合法,因此,這個就應該個別去判斷,更重要是事前搜證,以免雇主臨訟編造,造成防禦上的困難。而在不能勝任工作情況下,也要證明勞工主觀或客觀上不適合職務內容,但總歸一句話,倘若自己確實有錯,還是不要試一試。

 

勞工首先需要審查雇主提出的解雇理由是否合法,尤其是對於曠職的指控,雇主需提供充分證明。同時,如果勞工因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雇,需要考察是否有客觀或主觀不適合職務的情況。勞工如果確認自己存在過錯,可能需要重新評估爭議的可能性。

 

雇主有沒有事前指正或警告

 勞工如主張雇主之開除違反「解雇最後手段原則」,也很有勝算。如不告看看焉能得知勝算多少,重要的是,完整事證搜集才是訴訟有勝算的前提!但是關於「最後手段性原則」實務上有認為一定要採取迴避性措施,如警告或調職,但有些認為口頭告知勞工行為不當即可,所以寬嚴互見,實務上即是極高的訴訟風險。這可能會影響勞工採取法律行動的風險評估。

 

搜證以決定因應策略

雇主依勞基法第12條規定終止契約,通常勞工沒有時間作其他搜證動作,當日便離開工作場所,除非勞資爭議調解或申訴,否則難以進行相關證據搜集,但是勞工遭告知解僱之時或依勞基法第11條,如果還有時間,建議要搜集自己職務上之文件或資料,因為大凡解僱多都勞工任職表現有關,為了日後與資方打官司,儘可能取得相關資料,甚至開始與其他離職勞工或現職勞工保持連繫,以進行訴訟。

 

在遭遇解雇的情況下,勞工通常沒有時間進行充分的證據搜集。因此,如果可能,應當在離開工作場所前儘量搜集與自己職務表現相關的檔或資料,以備不時之需。

 

找律師及決定訴訟方向

國家機關對於遭解僱勞工多已經提出法律扶助或補助,因此請律師絕非難事,在律師協助下進行調解及訴訟,成為勞工思考方向,再經由律師建議下,採用救濟方式,雖此依雇主解僱方式之不同,而有不同的策略:如雇主不給予資遣費之解僱當雇主以不給付資遣費的方式解僱時,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或第11條所定各款之情形,方屬合法。

 

如果勞工認為,雇主所表示之解僱事由,不符合前述規定時,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並復職前請求工資。

 

另外,決定不回去上班,只要資遣費,也可以先採取此類方式。但若是選擇勞工退休舊制或已符合勞基法第53條或第54條之要件情形,選擇資遣費為宜,當勞工須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為由,於知悉後30日內終止勞動契約,再向法院訴請雇主給付資遣費。訴訟目的,是要求資遣費,不要再回去工作。

 

與裁判費考慮有關法條,提起訴訟時所須繳納之一審裁判費,大約是請求金額之百分之一點一;應繳之裁判費較低,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請求的金額較多,即非法解僱期間之所有工資。但該期間若有工作收入,雇主得主張扣除。

 

但有減免之規定,如勞動事件法第11條: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又依同法第 12 條: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因前項給付聲請強制執行時,其執行標的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者,該超過部分暫免徵收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

 

勞資爭議調解申訴、訴訟

相關措施如下:

一、寄存證信函向雇主表示終止契約或要求回復工作權並受領勞務並給付工資

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三、申請法律扶助及訴訟補助

四、提起民事訴訟

 

原則上,勞工採取必要之法律措施,寄存證信函,再提出爭議或申訴,後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則提起民事訴訟,是最後救濟途徑。由於政府有提供訴訟補助,最後請求法院來判斷定雇主之解僱,是否合法。發存證信函及及時主張解僱不合法,並聲請調解,以免被誤會有同意資遣之情況。無論勞工是爭取更高的退職金,或是真的要回去上班,所以一定要先採取這些措施,以免發生不必要誤會。

 

整體來看,勞工在面對解雇時應先評估自己的情況,包括解雇的合法性、事前警告的存在與否,以及是否希望複職或僅求賠償。在這一過程中,尋求專業法律援助是非常重要的,以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動基準法第53條=勞動基準法第54條=勞動事件法第11條=勞動事件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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