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行加班,老闆是否要付加班費?

12 May, 2017

問題摘要:

對於勞工自請加班的情形,是否支付延時工資(加班費)應依據雙方的約定,或視雇主何時同意或追認其勞務。無法一律以勞工完成工作的時間作為雇主履行支付加班費義務的依據。相對於,雇主不得通過安排超量業務並要求勞工自行申請加班的方式,實質上延長勞工的工作時間,從而規避勞基法的規定。雇主應明確勞工加班的程序,要求所有加班需經過正式申請和核准。對於勞工的自請加班,雇主應明確表示是否同意並記錄在案。

律師回答:

答案當然不用給付加班費,但實務重點在於如何認定勞工是自行加班,而非由雇主指示或要求此觀勞基法關於加班法律依據,即勞基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僅有在「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方有加班費,沒有雇主延長,當然不可以強迫雇主受領非指示的勞務。但是因勞資關係中,勞工常處於弱勢或舉證上不利益,勞基法第30規定以下規定勞工最高工時,在這種理解下,祇要勞工超過法定工時推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即成為雇主應如何舉證勞工自行加班的問題。

 

勞工加班的認定與舉證責任-自動加班與指示加班

如果勞工在工作場所自行提供勞務且超過正常工作時間,雇主未明示反對或未採取措施防止,該時間應視為工作時間,並依勞基法計給工資。雇主無法證明勞工在加班時間內處理的是私人事務,即不得否認勞工有加班的事實。

 

即依勞動部81年4月6日台81勞動二字第09906號函釋意旨,「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或防止之措施者,其提供勞務時間仍應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工資。」,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227號:「…原告既未提出李君於前揭時間係處理私務之證明,自不得以李君係自行逗留工作場所,空言否認其有加班之事實…」。

 

基本上即員工上班原則就是勞工指示者,而員工主動加班而老闆並未有反對的意思或防止其加班的措施,則應該要給加班費;若老闆要抗辯員工下班後待在公司並不是在加班,則老闆要負舉證責任,用意無非在保障勞工。

 

勞工在自動加班的情況下,雇主需採取措施明確表達反對意見或設置防止措施,以避免自動加班被認定為工作時間。此時雇主應積極證明已有管理加班申請流程,並保留相關記錄,以便在爭議發生時提供證據。

 

加班申請與雇主同意

一般會依據「加班須經申請」或「老闆有無同意或後續是否追認」來認定員工下班後是否屬於加班。若雇主沒有延長勞工工作時間的行為,且勞工自行延長工作時間,雇主無義務支付延長工時的工資。若勞工自行加班需經雇主同意或追認,是否支付加班費取決於雙方的約定或雇主的同意時間。

 

若加班是由於勞工個人因素自行決定的,而非雇主要求的,則需考量雇主是否同意該加班。雇主的同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並且可以是事先同意或事後追認。

 

易言之,法院一般以「加班須經申請」或「老闆有無同意或後續是否追認」來認定員工下班後留下究竟是否屬於加班。

 

如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3年度簡上字第5號:「…苟雇主並無延長勞工工作時間之行為,雖勞工有依己意而延長工作時間之結果,雇主應無依前開規定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之義務,亦不生僅得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於一定時數範圍內之可言。蓋以雇主與勞工分別為勞動契約之一方,雇主尚無於契約約定外受領勞工所提出延長工作時間之勞動之義務,亦無於勞工為前開勞動給付後負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之義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5年度簡上字第23號:「如非屬雇主要求而係勞工個人因素,有自行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其有無獲雇主同意,且縱經雇主同意,不論係以明示或默示,或者以事先同意或事後追認之方式為之,凡此均攸關雇主應否及應於何時給付勞工延時工資(加班費)之認定。此種勞工自請加班者,既屬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之情形,則雇主應否及應於何時給付此種延時工資,即應視雙方約定或視雇主何時同意或追認其勞務而定,尚難一律以勞工完成工作之時間,作為雇主履行此種延時工資給付義務之期限。至於雇主不得以行正常工時之名卻指派超量業務限期完成,再設下由勞方自行申請加班之規避方式,達到雇主實質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惟形式上卻不受勞基法管制之目的,自屬當然。」

 

加班制度的建立與防止措施

勞工若有加班需求,應提前申請並獲得雇主同意,或者在加班後立即向雇主確認,以確保加班費的支付。

 

對於雇主首要之策,就是設立明確的加班申請和審批流程,並要求員工遵循,以保障公司的管理權和勞工的權益。以確保工作量與正常工時匹配,避免要求員工在正常工時內完成超量工作,從而變相要求加班。

 

雇主應該建立嚴格有效的加班申請制度,要求勞工在加班前需經過申請和批准,或在加班後立即向雇主追認,以避免未經許可的加班爭議。雇主應確保工作安排不超出正常工時,以避免形式上符合規定但實質上延長工作時間的情況。

 

員工為公司加班趕工,老闆付加班費可說是天經地義的,但如果公司業務目前不需要加班,但員工還是自行加班了,實在也不知道加班是在加什麼,老闆還是只能給加班費嗎?

 

勞工若有加班必要,記得先申請或經老闆同意,不然也要在加完班後立馬向老闆追認加班事實,不僅可以杜絕爭議,以後老闆也比較賴不掉。身為老闆,趕快建立加班申請制度,不僅保障員工也能防止混水摸魚的無效加班,但請記得員工為公司加班打拼,該給的就要給。

 

-勞資-工時-加班認定-加班申請制-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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