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時之休息時間,法律有何限制規定?

22 Nov, 2017

問題摘要:

針對輪班制度下勞工休息時間的要求和變更程序有很清晰的說明。了解這些規定對於保障勞工的權益和健康非常重要。《勞基法》第34條第2項規定,勞工每次輪班之間,應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且兩次輪班間的休息時間不得少於8小時。若勞工延長工時後未能獲得足夠的休息時間(8小時或11小時),即違反該規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勞基法第34條規定: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輪班制的定義

輪班制是指事業單位設定多個班別,由勞工分組輪替完成各班別的工作。各班的工作地點和內容相同,僅工作時段不同,且存在更換班次的情況。

 

勞動基準法第34條所稱「輪班制」,係指事業單位之工作型態定有數個班別,由勞工分組輪替完成各班別之工作。勞工各組之工作地點相同、工作內容相同,只有工作時段不同,且具有更換工作班次之情形。

 

企業經營型態殊異,各行各業排班制度可能採「輪班制」或「非輪班制」。勞動基準法第34條有關休息時間間隔之規定,所規範的是以下之情形:企業採取「輪班制」之勞工;並且限於工作班次更換時;如上一班次為早班、下一班次更換為中班,班次之銜接點。

 

休息時間的要求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應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受此限。

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

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休息時間可調整為不少於連續8小時。

 

勞基法第34條的設立目的,是為了保護輪班制勞工在班次更換時有足夠的休息時間,避免因輪班導致的疲勞累積,進而影響勞工的健康和工作效率。

 

至於「非輪班制」(如:固定朝九晚五工作者)或「屬於輪班制但班次沒有變動者」,並非本條規定之對象。在考量實務運作現況,增加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之彈性,現行法以輪班制勞工換班應間隔11小時休息時間之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109上字第110號行政判決認為,係以「依前項更換班次」為前提要件。換言之,上開規定之立法目的在於使採輪班制工作之勞工,於前後不同班次更換時,得有較長之時間休息予以調適,因此雇主如未採行輪班制,或雖採輪班制但班次沒有變動時,均無上開規定之適用。至於勞工在同一週期班次內之每日工作時數或休息時間是否符合法定限制,則屬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及第35條規定之問題,並無勞基法第34條的適用。

 

變更休息時間的程序

雇主變更休息時間須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需經勞資會議同意,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如採三班制輪班之製造業,分成早班、中班、晚班三種班別,勞工由上一班次早班轉換為下一班次中班,或由上一班次中班轉換為下一班次晚班等各種不同作息班次之轉換,雇主必須遵守給予勞工至少11小時休息之原則。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

 

以,非輪班制或雖屬於輪班制,但班次沒有變動者,雇主排班時,仍應符合每日工作總時數上限12小時之規定,因此勞工兩工作日間自然可保有適當之休息。

 

此按勞動部106年12月8日勞動條3字第1060132396號函意旨略以:「三、又勞動基準法第34條規定係規範『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時之休息時間,該休息時間自勞工實際下班時間起算,以保障勞工獲有完整連續休息之權益。」

 

如採三班制輪班之製造業,勞工於某一週之5個工作日均固定上早班,由於該5個工作日之各日間,班次沒有變動,不涉及第34條輪班換班應有至少11小時休息時間之規範,但因每日工作時間最多為12小時,勞工至下一次出勤前仍可保有適當之休息。承前例,雇主倘若要求勞工當日早班工作結束接著上中班,1日總工作時間達16小時,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每日延長工時12小時上限規定。 

 

縱使勞工單日正常加延長工時一日合計未超過12小時或當月延長工時累計未超過46小時,惟雇主一旦使「輪班制」勞工有延長工時之情事,且導致延長工時後的下班時間未能再給足8小時或11小時的休息時間,而翌日仍要求勞工依更換班次之班表出勤者,即有違勞基法第34條第2項規定。然須特別留意,苟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延長工時者,除須24小時內通知工會或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外,應於該延長工時結束後給予至少12小時之休息時間,始符勞基法第32條第3項以及內政部74年3月13日台內勞字第285665號函相關規定。

 

不論係輪班制抑或固定班別,出勤異常管理機制的重要性,雇主應按月檢視出勤紀錄,並確實與個別勞工確認或更正,尤其依勞動部106年12月8日函釋意旨,勞基法第34條第2項一旦正式實施,輪班制勞工倘有延長工時情事,將可能致使更換班次後休息時間不足法定標準。

 

雇主應每月檢視出勤紀錄,並與勞工確認或更正,特別是在勞工有延長工時的情況下,確保其後續休息時間符合法定標準。

 

勞基法第34條是為了保障輪班制勞工在班次更換時有足夠的休息,從而保護其健康和工作效率。雇主在設計和調整班次時,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並與勞工保持充分溝通,以確保休息時間符合法律要求。同時,企業應建立健全的出勤異常管理機制,確保勞工的休息權益不受侵害。

 

-勞資-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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