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責任制,是合法的嗎?

29 May, 2018

問題摘要:

雇主應留有明確的出勤紀錄,並遵守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的限制。此外,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是沒有勞動義務的,雇主若需要勞工加班,必須支付加班費並遵守加班時數的限制。至於責任制工作者,雖然不受特定條款的限制,但仍需要遵守勞工的基本權益,如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並且必須由勞雇雙方協定並提交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如果勞工遇到違法情況,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訴,一旦查明屬實,雇主可能會面臨罰鍰等處罰。因此,雇主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保障勞工的合法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上下班不打卡,因此晚上工作做不完加班也不報加班費,這樣所謂責任是合法的嗎?當然是不合法。

 

勞基法關於工作時間和加班的規定

 

工作時間限制: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勞基法第30條)。

 

出勤紀錄要求:

雇主應置備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且保存五年(勞基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雇主不得拒絕勞工申請其出勤紀錄的副本或影本。同時亦規要有明確的出勤紀錄,「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五年。」且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勞基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

 

加班和加班費:

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工作需支付加班費,且有加班時數上限規定。加班需經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同意(無工會者)。責任制也是有加班費的。只是法律規定中的責任制通常已把加班費折算在薪資當中,所以才會讓適用責任制的工作普遍起薪不低、表面上看起來沒有加班費。

 

合法責任制的條件:

針對符合勞基法第84條之1的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可由勞資雙方另行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契約應參考勞基法所定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

 

必須是勞動部指定的「工作者」才適用責任制。此指的並非是「行業/產業」,也就是說,同屬一間公司的員工並不是每個人都適用責任制。比如說會計事務所的會計師適用責任制,但是會計事務所的行政人員就不適用。

 

根據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50-1 條,適用責任制的工作有以下四類:

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合法之責任制勞工,即勞基法第84條之1所稱的,經勞動部核定公告之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及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並將勞資雙方約定應以書面訂立契約,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而不受上述勞基法關於工作時間的限制,但這並不表示可以任意要求勞工加班。關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必須由勞資雙方協定,並遵守必須參考勞基法所訂定的標準,訂下書面契約,並提交地方主管機關(縣市勞工局)核備,而契約內容不得損及員工的健康及福祉,

 

非法責任制的問題

若公司以責任制為藉口,不打卡、不設出勤紀錄,並逃避加班費,這種行為已違反勞基法。

勞工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訴,經查屬實,雇主將被處以罰鍰,並可能連續處罰。

 

因此,公司以採責任制為藉口而不打卡,不設出勤紀錄,因為未製作出勤記錄,通常即有逃避加班費計算之意願,即已違反勞基法,若有勞工申訴,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之後,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再者,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是沒有勞動義務,換言之,可以準時上下班,無須為雇主工作;但如果雇主有需要,可在法令範圍內,要求員工加班,當然也必須支付加班費。法令對於加班時數也規定了上限,不可以超時加班,基本上,我國有程序上要求,即「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方得有調整工時之權利。

 

如雇主將勞工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個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換句話說,一天十二個小時是法律最高上限(勞基法第32條規定),超過之後,公司就算願意給再高的加班費也是違法,員工有權利拒絕加班,尤其依勞基法第四十二條也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合法的責任制需要的步驟

 

勞資雙方協議:

就工作時間、例假、休假進行協商,訂立書面契約。約定內容包括前面提到可排除的勞基法第 30條(工時上限)、32條(延長工時)、36條(例假日與休息日)、37條(國定假日規定)、49條(女性夜間工時) 條規定。

 

報請核備:

將協議內容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確保不損及員工健康及福祉。這份責任制的書面約定需要提交當地主管機關報備。通常為 各地的勞工局,責任制工作雖然可以不需遵守前述的四條勞基法規定,但相關的調整都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可才能合法實行。

 

勞工權利與義務

 

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無勞動義務,可以拒絕加班。所以,身處台灣職場,應該蠻常聽到關於「責任制」的討論,舉凡是「責任制沒有所謂的加班和加班費」、「某某產業的公司員工都是責任制很正常」、「責任制就是把工作做完才可以,所以假日工作是合理的」等等常見的做法和規定,其實都是不合勞基法的!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拒絕加班時,雇主不得強制工作(勞基法第42條)。

 

一份責任制工作需有主管機關審查,勞基法把規定審核的權限指派給各地的勞工局,雖然勞基法沒有明定工時上限,但一般來說多數仍然一天不會超過 12 小時。無論如何,如果只是雇主單方面對勞工提出工時要求、沒有經過勞工局核查,都不是符合勞基法規定的責任制。

 

勞工應保存工作時間的證據,如電子郵件、工作記錄等。可以尋求法律援助或向勞工局申訴,確保權益受到保障。

 

-勞資-排班-責任制-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動基準法第32條=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勞動基準法第49條=勞動基準法第8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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