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制問題-你的責任制,是合法的嗎?

29 May, 2018

律師回答:

上下班不打卡,因此晚上工作做不完加班也不報加班費,這樣所謂責任是合法的嗎?當然是不合法。勞基法第三十條對於工作時間上限有明確的規範:「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同時亦規 要有明確的出勤紀錄,「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五年。」且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勞基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

 

因此,公司以採責任制為藉口而不打卡,不設出勤紀錄,因為未製作出勤記錄,通常即有逃避加班費計算之意願,即已違反勞基法,若有勞工申訴,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之後,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再者,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是沒有勞動義務,換言之,可以準時上下班,無須為雇主工作;但如果雇主有需要,可在法令範圍內,要求員工加班,當然也必須支付加班費。法令對於加班時數也規定了上限,不可以超時加班,基本上,我國有程序上要求,即「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方得有調整工時之權利。

 

如雇主將勞工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個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換句話說,一天十二個小時是法律最高上限(勞基法第32條規定),超過之後,公司就算願意給再高的加班費也是違法,員工有權利拒絕加班,尤其依勞基法第四十二條也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合法之責任制勞工,即勞基法第84條之1所稱的,經勞動部核定公告之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及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並將勞資雙方約定應以書面訂立契約,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而不受上述勞基法關於工作時間的限制,但這並不表示可以任意要求勞工加班。關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必須由勞資雙方協定,並遵守必須參考勞基法所訂定的標準,訂下書面契約,並提交地方主管機關(縣市勞工局)核備,而契約內容不得損及員工的健康及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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