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制勞工是怎麼一回事?
問題摘要:
勞基法第84條之1的設立本意是為了提供某些特定職位更大的工作時間彈性,這通常包括了監督、管理層或具有專業責任的人員。這種制度允許這些工作者與雇主之間可以有更自由的工作時間安排,以適應工作的特殊需求,從而提高效率和生產力。然而,這一規定的實際應用中確實存在一些爭議和挑戰,主要是因為它的潛在濫用風險。批評者擔心,如果沒有嚴格的規範和監督,這一條款可能被用來規避勞動法中對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的基本保護,從而導致勞工過度工作而沒有得到應有的休息和補償。責任制勞工的設定要求雇主和員工之間的書面協議,並需要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這是為了確保這種工作時間安排的合法性及遵循性。這包括了確保約定的工作時間、休息日、休假等不會損害勞工的健康和福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首先關於「責任制」一詞,責任制本係指管理、高階或專業人士接受委任,因其所承擔任務之特殊性質,而不必受到固定上下班時間限制,完成自己負責的工作後即可下班,不需打卡記錄出勤時間的工作責任制度。
勞基法第84條之1到底是什麼?為何有人極力排斥,認為是百無一是?
責任制勞工指政府機關針對特殊工作者,容許勞資可約定排除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規定,另行約定調整工作時間之制度。
勞基法第84條之1是台灣勞動法規中一個特殊的規定,用以適應某些特定工作性質的勞動環境。根據這一條規定,某些特定的工作者可以與雇主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休息日、休假等,這通常涉及監督、管理或專業人員,這些工作由於其特殊性質,不適用於一般的勞動時間規定。
勞基法第84條之1明文:「經中央主管機關(按:即勞動部)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給予工作性質特殊的職位更大的工作時間彈性,以促進工作效率。然而,這也引起了一些爭議和批評,主要是因為它可能被濫用,導致勞工權益受到侵害。批評者認為,這樣的規定可能使得勞工被迫接受過長的工作時間而無法得到適當的休息和補償。
而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1條規定,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依左列規定:一、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二、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三、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四、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細究就可理解為要符合勞基法第84條之1之規定,必須具備三個要件:該項工作是經過勞動部核定公告行業或工作方得約定;而勞資雙方一要簽署約定書,而該約定書必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勞資雙方所簽署之約定書,其特別約定之事項包含:工作時間、例假、休假以及女性夜間工作之調整及安排。此部分可參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2條規定,雇主依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將其與勞工之書面約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時,其內容應包括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有關事項。
在這樣雙方確認且主管單位把關的基礎下,原則上勞資雙方須依主管機關提供契約範本內方得自由約定。而勞基法84-1條事實上是為了配合該類型工作的特殊性而設。其實問題從來不在於是否簽署勞基法第84條之1約定書,問題在於是否確實依照約定書內容進行把關。實際排班或工作時數是否有照表操課?該給的加班費、補休是否有照給?勞動檢查是否確實?下次聽到勞基法第84條之1約定書,別再人云亦云了。
即使職業符合責任制的認定,老闆要實行責任制,除了與員工約定好並簽訂書面契約,還須經過主管機關核可才可以實施,並不是雙方合意就算責任制,就算是責任制,工時仍有規範,例如責任制的員工仍然需要打卡、給予加班費,並不是無限的壓榨員工的時間。舉例來說:「假設老闆跟勞工約定正常上班工時為10小時(一般勞工8小時),從第11小時開始,老闆就必須要給付責任制員工加班費。」
實際上,第84條之1提供了一種工作時間安排的靈活性,但這種靈活性需要在雙方平等、透明的基礎上建立,並且在不損害勞工權益的前提下實施。因此,為了防止濫用,需要有嚴格的法律規範和有效的監督機制來保護勞工的基本權利,確保責任制不會成為剝削勞工的工具。同时,對於如何合理設置和運用責任制,需要持續的社會對話和法規調整,以應對不斷變化的勞動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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