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歧視問題-徵才時優先雇用原住民是否違反就業歧視規定?

23 May, 2018

律師回答:

如果企業徵才優先雇用原住民,是否構成就業歧視而違法?依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就業歧視」是指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平等、不合理的行為。

 

因之,雇主在做招募、甄試、勞動條件、陞遷、調職、獎懲、訓練、福利或解僱條件時,不去考量求職人或受僱人的能力、條件或表現,而是考量與工作能力無關的「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因素,因而造成求職人或受僱人因具有這些特質,而失去在工作上與其他人平等競爭的機會,這樣就是「就業歧視」。

 

法律禁止基於種族因素的就業歧視。所以從字面上看來,徵才廣告載明優先雇用原住民,似乎有就業歧視之嫌。但是優先雇用原住民的徵才廣告並不違法,甚至是為了實現法律規範的措施。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及政府採購法第98條規定,政府採購之得標廠商應足額僱用法定比例之原住民,否則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此乃法律課予之義務,因此,徵才廣告明白說明優先雇用原住民,不僅不是歧視,反而是實現前揭法律規範意旨。

 

此觀勞動部107年4月23日作成勞動條4字第1070130674號函釋:「雇主為達法定「定額僱用」比率員額,於徵才告示明列屬「定額僱用」員額,歡迎或優先僱用原住民,以盡法定義務,尚無違反禁止就業歧視。」因此,原住民不僅是法律扶助的當然適用對象,也是政府採購得標廠商事業單位得優先進用之勞工,並無疑義。建議徵才廣告可以名列優先進用原住民的法律依據,以免不必要的爭議。


瀏覽次數:1962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