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問題-勞資爭議調解記錄之勞方或資方主張、協調方案有法律上效力?

22 May,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簡單回答,勞資雙方陳述並無當然法律上效力,但對於事後訴訟中主張,可作為法院認定當事人在訴訟外自認的依據,按「證明應證事實之證據資料,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凡先綜合其他情狀證明某事實,再用推理之方法由某事實證明應證事實之間接證據,亦應包括在內。次按當事人在訴訟外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雖可為本案認定事實之根據,然不可與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1  項所謂之自認同視。」(最高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964號判決可資參照)因此,訴訟外自認雖與訴訟上自認不同,當事人在訴訟外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如勞資會議陳述,雖可為本案認定事實之根據,然不可與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1 項所謂之自認同視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0條規定,勞資爭議當事人對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方案不同意者,為調解不成立。因此就沒有法律上拘束力。惟就調解紀錄上記載勞資爭議經過和調查結果部分,尤其是勞方或資方主張、雙方不爭執部分,由於兩造已有在該文件簽名,如果涉及勞資爭議的事實認定,也許可以作為書面證據提供給法院參考,但法官也只是綜合審酌此項書證內容,所為判決判斷雖不一定受該書證內容所拘束。但仍要慎重,建議勞資調解會議其實就可委請律師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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