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休假要怎麼放?

19 Apr, 2017

問題摘要:

《勞動基準法》中對於特別休假(特休假)有詳細的規定,目的是為了確保勞工有足夠的休息時間來恢復體力和精神,從而提高工作效率。特休假是勞工的權利,勞工在滿足一定的工作年資要求後,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獲得相應天數的有薪假期。特別休假在勞基法中確實被規定為一種重要的休假制度,目的是讓勞工有機會恢復體力、休息放鬆,以保持工作效率和健康。這些特休天數是根據勞工的工作年資來累計的,並且勞工有權自主安排特休假的時間。在企業經營上有急迫需求時,雇主可以與勞工協商調整特休假的安排,但這必須是合理且必要的情況下。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基法明定的休假有特別休假,目的是讓勞工休養生息以回復勞動力,相較於與病假、婚假、喪假、事假、工會會務假、產假、育嬰假等為了滿足勞工生活特定需求而允許暫時停止勞動有別。

 

特別休假就是俗稱的「特休假」,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持續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應每年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勞工可自行決定何時安排特別休假,但雇主可以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與其協商調整,勞工也可以因個人因素提出討論。

 

特休假的主要特點包括:

 

自主安排休假日:

勞工有權自行決定何時使用特休假,但這須考慮到企業的經營需求和個人因素,有時可能需要與雇主協商調整。

 

《勞基法》在105年底修法後,已將特別休假的日期「排定權」交給員工(勞基法第38條第2項),因此員工可依自己的意願來決定特休日期,而在法律上的性質,員工一旦排定特休就屬形成權,不需要經過雇主同意就能夠生效。雇主仍得與勞工就上開排定方式利用契約或工作規則就方式加以約定,濫用這個權利影響公司正常營運!

 

雇主只能員工排休,但不能在年初就要求員工將當年度的特休日期全部排好,更不能指定只能在特定日期才能排休。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規定排定特別休假。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參見勞基法第38條規定)。

 

有薪休假:

特休假期間,勞工依然可以獲得正常的工資,這對月薪制勞工而言意味著不會扣薪,時薪制的勞工則會有加發薪資。

 

特別休假期日亦修正為以勞工排定為原則,例外則由勞資雙方協商調整。雇主應於工資清冊記載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並每年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一般的請假權益應是勞工提出特定事由提出請假,但特休反而是雇主應以書面方式主動提醒勞工,如果沒休完也應主動折算未休工資,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不論原因為何,雇主應發給工資。

 

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特休可分成幾種不同的休假制度,其中最普遍的制度就是「週年制」以及「曆年制」前開「年度終結」,係依勞工到職日而定,亦得按公司曆年制於年終統一結算員工之未休假日數作法。

 

年資累計與假期天數:

依據勞工服務年資的不同,特休假的天數也有所不同,例如服務滿6個月未滿1年的勞工可以獲得3天特休,而10年以上則每年增加1天,最高可至30天。

 

員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就應給予特別休假,特休假是可以自由選擇要在工作日免除出勤義務的假別,無需說明休假理由或檢附證明,雇主照發薪資,月薪級勞工就是不能扣薪資,時薪制勞工則須加發薪資,畢竟屬於「有薪休假」。

 

106年1月1日施行之勞動基準法第38條增加勞工之特別休假,按下列年資給予特別休假,勞工任職6個月以上未滿1年有3日。1年以上2年未滿有7日;2年以上3年未滿 10日 (原規定為7日);3年以上5年未滿有14日 (原規定為10日);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有15日 (原規定為14日);及10年以上,每年再增加1日,最高加至30日為止。

 

雇主須舉證員工申請特休會妨礙企業正常營運,便可要求員工在特休日當天加班,但需要給加班費和事後補假一天,並在24小時內報備當地主管機關。

 

-勞資-特別休假-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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