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離職之時,雇主是否有權扣違約的員工的薪資嗎?

19 May, 2018

問題摘要:

勞工離職時,雇主不能隨意扣除勞工的薪資,即使有預告期限或其他契約規定也是如此。以下是一些重要的觀點:預告期限: 勞工依法應遵守的預告期限是根據勞基法第16條的規定,依勞工繼續工作的年限不同,預告期限有所差異。然而,任何超過法定預告期的協議都是無效的。薪資支付: 勞基法明確禁止雇主在無合法依據的情況下扣除勞工薪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雇主必須無條件全額支付應得的薪資。工資結清: 勞工離職時,雇主必須當天結清所有應支付的工資和其他應給付的費用,除非有勞資雙方的其他合意安排。總的來說,雇主不得擅自扣除勞工的薪資,無論是基於預告期限還是其他合約規定。任何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都可能會導致勞工提出法律訴訟,以維護其權益。

 

律師回答:

通常問題是這樣的,勞工向雇主口頭請辭,雇主表示員工守則(或勞動契約)上規定離職需於一個月(或其他更長的期間)前提出,甚至要求勞工要找到新員工前方得離開,或與接任員工進行訓練,將扣員工薪資?

 

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訂有明文規定,又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勞基法第26條亦有明文規定。簡單來說,雇主不管什麼理由,除非勞工同意扣薪水(通常發生在跟雇主預支薪資)。

 

離職預告期

勞工依法應遵守的預告期限是根據勞基法第16條的規定,依勞工繼續工作的年限不同,預告期限有所差異。任何超過法定預告期的協議都是無效的。

 

此一預告期間縱違反不影響自請離職效力,又預告期間屬法定勞動條件,勞雇間不可以約定更長的預告期間,違者勞動約定(或工作規則規定)無效,逕以勞基法的強行規定代之,勞工充其量於法定期間前預告即生效力,但值得注意,即使沒有遵守預告期間,離職亦生效力,但是如果資方對於離職要求置之不理,此時方需採取法律措施,如寄送存證信函,尤其如醫護行業,雇主扣證照時,可發存證信函通知雇主終止契約。

 

如果勞工未依法定預告期提出離職,這並不影響離職的法律效力,但勞工可能需要承擔未預告的賠償(通常是相當於預告期內的薪資)。

 

薪資支付

勞基法明確禁止雇主在無合法依據的情況下扣除勞工薪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雇主必須無條件全額支付應得的薪資。

 

法定與契約條件

即使勞工違反與雇主約定,雇主須無條件發給薪資。雇主不可以扣發薪資。 雇主違法扣發薪資,勞工可以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協調、調解,勞工局也可以發限期給付命令作為一種行政手段,但萬一雇主還是不理不睬,勞工最後還是必須提起訴訟解決。因此,勞工可以隨時離職,僅須勞基法第16條規定,法定預告期間,如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自請辭職需事前預告。

 

勞工於離職時,本於契約終止之附隨義務,無論有無約定,自應克盡交接離職手續之義務。惟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及第26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且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故雇主逕以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扣發薪資,為法所不許可。至於雇主如因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致有損害者,可循民事求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

 

結清工資

勞工離職時,雇主必須當天結清所有應支付的工資和其他應給付的費用,除非有勞資雙方的其他合意安排。

 

另勞動契約消滅時,無論原來雇主發放薪資是在每個月的幾號(例如每個月6日發上個月份薪資),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雇主都必須於勞工離職時「結清工資給付勞工」,不能叫勞工下個月再回來領,但經勞資雙方同意者,則不在此限,畢竟期限本屬勞工之權益,勞工可以同意雇主晚發一點。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6條=勞動基準法第22條=勞動基準法第26條=勞動基準法第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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