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在勞動關係上有什麼用?

30 Nov, 2009

問題摘要:

存證信函在勞動關係中的重要性以及其法律效力。存證信函在雙方發生爭議時可以充當有效的法律證據,確保通知內容的真實性和送達日期,進而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在勞動契約終止、工資請求、工作條件調整等重要事項上,使用存證信函能夠確保流程合規,降低爭議發生的機率,同時符合法律要求。此外,雖可自行撰寫存證信函的方法,然而,發送存證信函需要慎重考慮,因為一旦寄出,便無法撤回,可能成為對方的證據。因此,寫存證信函時需要深思熟慮,不要過於輕率,而且內容要清晰明瞭,切忌多寫無意義的內容。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常有人問是否有必要寄存證信函給雇主,尤其,是雙方發生爭議之時,如勞工認為雇主有違反法律、未給報酬或終止契約不合法等。

 

在勞動關係中,使用存證信函確實是一種有效的法律工具,尤其在雙方發生爭議時,如勞工認為雇主有違法行為、未支付報酬或非法終止契約等情況下。以下是關於存證信函在不同情境下的具體作用和建議:

 

不定期勞動契約終止契約方式

 

依民法第258條及第263條係規定應以意思表示為之,復依民法第94條規定,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另依民法第95條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依民法第95條第1項: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意思表示可分為對話意思表示及非對話意思表示,民法第94條規定,「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可知對話意思表示採「了解主義」,例如對完全聽不懂中文之外籍勞工以中文表達解雇之意,並不生任何效力。民法第95條則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係採「到達主義」,到達指已進入相對人的支配範圍並置於相對人可得了解之狀態。例如信件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信箱,其意思表示即已生效,相對人是否閱讀信件,則在所不問。

 

工資或其他勞動債權請求之催告

 

工資或勞動債權催告程序

有確定期限的給付,遲延責任開始:當期限屆滿後,債務人未履行義務即負遲延責任。

無確定期限的給付,債權人可隨時請求給付,並通過催告通知債務人履行義務。

遲延責任開始,自催告送達債務人時起。遲延利息計算,如債權人可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的遲延利息。約定利率:若利率約定較高,從其約定;但約定利率超過年息20%的部分無效。

 

民法第229條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若當事人約定有清償期限,當期限屆滿還未清償時,債務人即負「遲延」責任。若未約定清償期限,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若屬於金錢債務,債權人可以請求自遲延時起算的利息,若當事人已有約定利息,則依當事人約定(但逾年息20%部分無請求權);若未約定利息,則以法定年息5%為準。

 

催告及時效中斷

催告是債權人請求履行的意思通知,是對債務人的正式要求。催告後六個月內需提起訴訟或採取相應法律行動,否則視為時效不中斷。可通過信函、訴狀或其他合法方式進行。存證信函的使用:是催告的一種有效方式。確保通知已送達並留下法律證據。

 

所謂催告者係債務人請求履行之意思通知也。時效中斷方法不宜嚴限於訴訟上之請求,不過只憑片言之催告而放任之,對權利之主張不能謂為明確,一方面認為時效之中斷不宜令其過分容易,且以催告為中斷之事由其效力尚弱,我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時視為不中斷以限制之。無論在裁判外、裁判上、票據上或其他場合,只要足認其有請求覆行之意思通知即可,不必拘泥文字上之解釋,然而以存證信函正是催告以中斷時效的方式。

 

使用存證信函的意義

 

存證信函是一種正式的書面通知方式,能有效傳達終止勞動契約、調整工作條件、提出申訴或其他重要事項。

 

存證信函可作為法律證據,證明一方已經通知另一方某些事項,並確保通知內容的真實性和送達日期。勞工或雇主使用存證信函,可以確保自己的權益,避免日後發生爭議時,缺乏證據支持。例如,勞工通知雇主解除契約,或雇主通知勞工變更工作條件。

 

通過存證信函清楚表達立場和要求,可以減少雙方誤解,降低勞資爭議的發生機率。某些情況下,法律或合約可能要求特定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存證信函是滿足此要求的有效手段。在涉及解雇、資遣或重大工作條件變更時,使用存證信函可以確保流程合規,避免因程序不當而引發的法律風險。

 

在工資或其他勞動債權的催告過程中,使用存證信函不僅能有效通知債務人履行義務,還能作為催告的法律證據,確保債權人在必要時可以中斷時效並追討債務。在撰寫和發送存證信函時,應注意內容的準確性和合法性,以保障自身權益。

 

總體來說,存證信函在勞動關係中是一種重要的溝通和法律工具,能夠有效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提供法律保障,並促進勞資關係的透明和規範。

 

此時判斷是否要寄存證信函,首先,存證信函只是用來作意思表示的送達證明,所以,存證信函其實是陳述的書面化而已,所以祇要法律上要求以表示通知對方時,為了明確有無通知或表示時有其必要性。換言之,如果勞工要預告離職,或是勞工以雇主違法要終止勞動契約,無論是預告的意思表示,或是終止勞動契約的意思表示,都要送達到對方,而且要留下有送達的證據,所以才用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是一種正式的意思表示,一旦送出,其內容即成為對方的法律證據,因此在撰寫和發送前應慎重考慮。使用存證信函應具備:

 

明確的法律依據

具體的事實陳述

清晰的要求或聲明

 

所以當然可以自己寫存證信函,而且存證信函沒有特定格式,但要分點分項,把要表達的意思表示清楚化即可,在勞動契約中最重要就是作為勞資雙方終止契約、勞工請求回復工作及勞工否認有同意減薪、調職、請求工資等文件之意義,至於其他情形,充其量僅是表示自己很慎重,但訴訟策略上是否有必要,仍待深思,畢竟將自己意思表思寫在紙上,就沒有辦法任何撤回,反而會變成對方的證據,所以發任何信函都要深思熟慮,不要多寫自以為寫得多就是寫得好,就是寫存證信函重要的原則。

 

總的來說,這份內容提供了詳盡的法律解釋和建議,有助於人們在勞動關係中合理使用存證信函,保障自己的權益,降低法律風險。

 

(相關法條=民法第94條=民法第95條=民法第203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民法第258條=民法第2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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