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制是什麼?保全業是否屬於責任制勞工?

12 Jan, 2017

問題摘要:

責任制是一項重要的工時安排方式,尤其適用於管理、專業人士以及特殊性質的工作。這個制度允許雇主與員工在勞基法的框架下協商特定工時安排,以適應工作的特殊需求。不過,這並不意味著勞工的權益被忽視,相反,責任制下的工時安排需要經過嚴格的核備和審核,確保勞工的健康與福祉得到保障。在責任制下,工時安排的彈性更大,但仍然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工時不得無限延長,必須在法定範圍內,並且需要適當的休息時間。此外,薪資計算也需要合理,基本工資是一個重要的底線,任何工資約定都不能低於這個標準。加班費的計算也需要依法規定,確保勞工得到公正的報酬。

律師回答:

相較於一般詞彙的責任制存在某些工作職位上,原本是指管理、高階、專業人士,或是創意工作者,因為本身的特殊性質,而不必受到固定上下班時間限制,完成自己負責的工作後即可下班,不需打卡記錄出勤時間的工作責任制度。工作規定職員要有工作責任感,但除非是高階主管,否則很少能因工作量少而延後上班或提早下班。

 

而在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中,指針對特殊工作者,可約定排除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規定,另行約定調整工作時間之制度。不過是否適用責任制,並非雇主說了就算,而且即便是適用責任制之勞工也不是完全不受勞動基準法保護。責任制並非任由雇主排定工作時間,而言行政機關監管工作時間之意,換言之,對於責任制係以有規範、有條件限制,也有相對應的保障!責任制在勞基法中的主要條款是第84-1條。

 

什麼是責任制?

勞動基準法中,責任制是一種特殊的工作時間安排,允許某些特定類型的工作者在雇主與員工的協議下,脫離常規的工時規範。根據第84-1條的規定,這包括監督、管理人員或專業人員等,他們的工作性質需要較高的彈性與自主管理。

 

勞基法第84-1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因此只有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現為勞動部)核定公告的工作者才有可能適用這一條規定,例如保全業的保全人員就屬於這一條所指的工作者。但屬於公告適用勞基法第84-1條的工作者,還需要勞雇雙方簽署書面約定,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才能生效。

 

這條規定讓雇主與員工可以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休假等,但必須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以確保不損害勞工的健康與福祉。這意味著即使在責任制的安排下,勞工仍然享有一定的保護,如工作時間的上限和必要的休息。

 

適用責任制的工時

適用責任制的員工會有下列幾點跟一般勞工不同:

正常工時: 原本每日不能超過8小時,每週不能超過40小時(勞基法第30條);責任制約定後可超過規定時數,但有上限。

延長工時: 原本每日不能超過12小時,每月不能超過46小時(勞基法第32條);責任制約定後可超過規定時數,但有上限。

例假與休息日: 原本每7日應有1日例假、1日休息日(勞基法第36條),責任制約定後可以進行變動,但須給予加倍工資或補假。

國定假日: 原本逢國定假日、節日,勞工都可以休假(勞基法第37條);責任制約定後可以進行變動,但須給予加倍工資或補假。

女性夜晚工時: 原本老闆不能讓女性在晚上10點到早上6點這段時間工作(勞基法第49條);責任制約定後可以進行變動。

 

按保全業法第1條規定:「為健全保全業之發展,確保國民生命、財產之安全,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保全業法並未就工時一事做任何規定,故有關工時規定則應依照勞基法規定。次按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從事保全業之保全為,所謂「責任制」之勞工,惟責任制工時之勞工並非沒有任何工時上限的限制,依「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第四點,工時安排應合理化。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1條〉則對這些責任制工作類別有更進一步的定義:

監督、管理人員:是指受雇主僱用,負責經營及管理企業的工作,並擁有一般勞工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決定權力的主管級人員。

責任制專業人員:是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的工作者。

監視性工作:是指在一定場所中,以監視為主的工作。

間歇性工作:是指工作本身就以間歇性的方式進行者。

也就表示,如果不是符合上述條件的工作者,老闆不能跟勞工約定、實行責任制,否則就算違法!

 

因之,保全業雖係責任制勞工,仍須依勞動部所訂之指引訂立勞動契約並送請其他主管機關核備,否則仍適用正常工時之規定。保全員屬於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之責任制勞工,故有關工時規定應參考「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始為合法。

 

對於像是保全業這類可能適用責任制的工作,相關的工作時間與薪資計算也需要特別的規範來確保勞工的權益。例如,保全人員的工時不能無限延長,必須在法定的範圍內,並且需要合理的休息時間來避免過勞。

 

薪資的計算

此外,對於薪資的計算,基本工資仍然是一個重要的底線,任何約定的工資都不能低於這個標準。當工作時間超過常規的時數時,基本工資應相應調整,確保勞工得到公正的報酬。

 

關於薪資計算方式,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基本工資制度可分為月薪及基本時薪。係指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不得低於上開規定。上開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週40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前開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按月計酬」且依法定正常工時提供勞務之全時勞工,其「平日每小時工資」時,以每月工資(但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除以30再除以8核計。

 

另一個重點就是工時制度,尤其是加班費之計算,如以保全業,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0 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 1 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2 出勤日之間隔至少應有 11 小時。保全業之一般保全人員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 240 小時,每 月延長工時上限為 48 小時,每月總工時上限為 288 小時人身保全及運鈔車保全,每 4 週內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68 小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 2 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 始後 24 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 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 當之休息。一般保全人員之工時上限: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240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為48小時,每月總工時上限為288小時」。

 

勞雇雙方如約定「按月計酬」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者,每月法定工時為174個小時,於檢視是否符合基本工資規定時,應以基本工資(23,800元)加上元乘以(240-174)小時之總額30,345元為其基準。其延長工作時間48小時,如均在當日前2小時者,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班費):應不得低於6,347元(23,800÷240×4/3×48≒6,346.7)。當月薪資合計不得低於36,692元。至其月工資總額30,345元,係以乘以240小時加上元乘以(240-174)小時而獲致;亦即月工資額係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240+(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174)】。得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等於月工資額除以【240+(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174)】

 

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所謂休假日,係指第37條所定休假及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當日原約定照給之工資外,當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內工作者,再加發1日工資。 國定假日出勤工資,即每個小時工資再乘以10個小時。

 

總之,責任制提供了某些工作類別更大的工時安排彈性,但同時也保留了勞工的基本權益,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核與核備過程來實施。這樣的制度旨在平衡工作效率與勞工保護,是現代勞動法律中對於特殊工作性質調整的一種體現。

 

責任制的設置旨在平衡工作效率與勞工權益,因此需要雇主和員工之間的積極合作,以確保工時安排合理且符合法律規定。透過這樣的制度,能夠更好地滿足不同行業和職位的工作需求,同時保障勞工的權益。

 

-勞資-排班-責任制-

(相關法條=勞基法第84-1條=勞動基準法第21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勞動基準法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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