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書如何請求發給?
問題摘要:
勞動法中關於服務證明書和離職證明書的規定以及勞工的相關權益。這些規定旨在保護勞工在離職時的權利,無論離職的情況如何。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因之,不論勞工自請離職、自請退休、被迫辭職、或遭雇主預告資遣、不經預告解僱、強制退休、定期契約期滿、定期契約提前而離職,甚或合意終止契約,均得向雇主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不發,亦得以訴訟方式為之。
強制性義務
勞工在契約終止時有權要求雇主或其代理人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服務證明書的要求適用於各種離職情況,包括自願離職、被迫辭職、合意終止契約等。
而非自願離職,辦理失業給付應有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並註明離職事由。離職證明應先向公司索取,如雇主不願意開立離職證明,可向工作所在地(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如在臺北市工作則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主管機關將依規定針對離職事由初步查證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核發離職證明文件,如雇主資遣員工時,已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列冊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關廠、歇業或雇主行蹤不明,經地方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經調解有案。法院判決載明離職事由屬非自願離職。
非自願離職時,勞工可能需要離職證明書來辦理失業給付,該證明書需明確註明離職事由。
如果雇主不願開立離職證明,勞工可以向工作所在地的主管機關申請,主管機關會進行初步查證後核發離職證明文件。特定情形下,如公司關廠、歇業或雇主行蹤不明,主管機關會依據實際情況核發離職證明。
後契約義務
若雇主拒絕發給,勞工可透過訴訟的方式強制獲得服務證明書。如基本上依照實務見解,勞工有權要求雇主提供沒有不良註記的乾淨的離職證明書。此部分甚至可以訴訟請求之,如果雇主堅持提供不良註記的離職證明書,拒絕重新提供乾淨的離職證明書。此項義務屬於民法之附隨義務(即後契約之義務),此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6號判決:「次按學說上所稱之「後契約義務」,係在契約關係消滅後,為維護相對人人身及財產上之利益,當事人間衍生以保護義務為內容,所負某種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諸如離職後之受僱人得請求雇主開具服務證明書、受僱人離職後不得洩漏任職期間獲知之營業秘密之類,其乃脫離契約而獨立,不以契約存在為前提,違反此項義務,即構成契約終了後之過失責任,應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與當事人間就契約本身應負之原給付義務未盡相同。
離職後的服務證明書是一種「後契約義務」,屬於契約關係結束後為保護相對方利益所衍生的義務。雇主若違反此義務,可能會因債務不履行而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在離職過程中保護他們不受不公正對待。勞工應當了解自己的權利,並在必要時透過合法途徑維護這些權利。在遇到雇主不合作的情況下,勞工可以尋求法律協助,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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