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要我週末或下班時間隨時待命,這樣合法嗎?
問題摘要:
勞工在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的界定,以及雇主要求勞工隨時待命的情況下是否應視為工作時間的詳細說明。總結起來,以下是相關要點:勞工在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務,在休息時間內可以自由支配時間。然而,若雇主要求勞工隨時待命,即使在非工作時間,勞工處於被雇主指揮監督下的狀態,此時間應被視為工作時間。在週末或下班時間隨時待命且提供勞務的情況下,若被視為工作時間,則雇主應支付加班費。根據勞基法規定,超出規定工時的工作應支付加班費,標準視工作時間的長短而定。若勞工在休息日或特休假期間提供勞務,雇主必須徵得勞工同意,並支付加倍工資。雇主通過通訊軟體如LINE或Facebook Messenger等方式指示勞工提供勞務的時間,也應被視為工作時間,勞工應自行記錄並向雇主要求相應的加班費。要確保週末或下班時間隨時待命的情況下的合法性,需要考慮是否符合勞基法的相關規定,包括變形工時制度、勞工同意、特殊事件的加班以及加班費的支付等。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工作時間是基於勞動契約之約定,雇主得指揮命令勞工從事工作之時間。下班時間亦屬於勞工自己休息時間,但雇主卻要求必須隨時勞工隨時聽候命令,此種經雇主要求要求必須隨時待命之狀態,即處於雇主指揮監督命下之狀態,該時間均應認為屬於工作時間,不是只有被call回去工作的時候才算工作時間。
週末或下班時間隨時是否符合勞基法?是否要付加班費給勞工?雇主要求勞工待命就像是被雇主用一根看不見的電子繩索綁在脖子牽著工作的員工,此時員工就很吃虧,看起來沒有工作,事實上,心裡卻隨時在工作。
待命時間是否為工作時間?
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的界定
勞工在工作時間內應提供勞務,而在休息時間內則可以自由支配時間。如果雇主要求勞工隨時待命,即使在非工作時間,勞工也處於被雇主指揮監督下的狀態,此時間應被視為工作時間。因此,週末或下班時間隨時待命通常會被視為工作時間,雇主在這段時間內若要求勞工提供勞務,應當支付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並無明文對於工作時間、一般認為,勞工在此期間內,實際上並未提供勞務,亦有極高機率無須實際提供勞務,實際上提供勞務雖屬例外。勞工只須留下連絡方式,以備雇主要求、提供勞務。從接受雇主提供勞務之請求、實際提供勞務之間,容許一定的勞工選擇判斷(如勞工可以決定是否提供勞務),勞但工仍處於提供勞務的準備狀態,惟其活動自由、而且其停留處所並未受到限制,此如醫護人員之on call。
但勞工身心健康並未因此受到相當的影響,此與休息時間,如較為接近者,非工作時間。除非勞工可以證明另有實際上提供勞務,或實際上影響其作息,否定其為工作時間,雇主毋庸給付工資。
工作時間是基於勞動契約之約定,雇主得指揮命令勞工從事工作之時間。首先要界定雇主「隨時待命」命令之意義,因勞工在工作時間內負有隨時提供勞務之義務,工作時間除真正有在工作時間,在法律上尚包括「備勤時間」、「待命時間」等時間,讓勞工處於不得休息的狀態,就就是備勤或待命時間,蓋一般「週末」應屬於約定的休假日,下班時間亦屬於勞工自己休息時間,但雇主卻要求必須隨時勞工隨時聽候命令,此種經雇主要求要求必須隨時待命之狀態,即處於雇主指揮監督命下之狀態,該時間均應認為屬於工作時間,不是只有被call回去工作的時候才算工作時間,因為「在非工作時間(下班時間、休息時間)」中,勞工應需處於完全不受雇主干涉的狀態,而可以完全自由支配時間,否則等於是原來工作時間的延長。
關於此時隨時待命之雇主指示,勞工要爭取取益,首要證明雇主已有正式強制規定,以懲罰(如扣薪或扣假等等)方式,證明此一待命時間非屬休假而是工作時間。如有強制力,等同雇主要求勞工工作。
支付加班費
在平日及休息日時,要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加班費,即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根據勞基法第24條規定,若勞工在平日、例假、特休假或國定假日工作超出規定工時,雇主應支付加班費。加班費的支付標準視工作時間的長短而定,通常是平日每小時工資的一定倍數。在週末或下班時間隨時待命且提供勞務的情況下,如果被視為工作時間,則雇主應支付加班費。
特殊情況下的排班
如果勞工接受雇主指示且提供勞務,即使這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也應被視為工作時間。如果此時被要求工作,雇主應支付加班費。但如果勞工在休息日或特休假期間提供勞務,必須徵得勞工同意,並支付加倍工資。
而於例假、特休假或國定假日,雇主必須徵得勞工同意始得為之,且在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後,雇主應加倍給付工資。對此,週末隨時通常屬於上開的「加班」情形,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因此,勞資雙方必須注意下列幾點:
工作場所外的工作(出勤)記錄
再者,現因通訊軟體普及,工作聯繫與溝通方式除電話、電子郵件外,勞動工作者於下班後或假日若接獲雇主或主管透過LINE、臉書通訊等方式交辦工作業務,此雖非固定時間會發生,但工作時間於勞基法並未作定義,但不得因此限制於須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或受命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否則對於勞工保護不周。
參以勞動部制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規定,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指示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勞工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雇主以通訊軟體、電話或其他方式使勞工工作,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之起迄時間,並輔以對話、通訊紀錄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送交雇主,雇主應即補登工作時間紀錄。」因對,解釋上,若勞工接受雇主指示義務,無論是契約、口頭或懲罰方式遭勞工遵守,均得視為工作時間,而超時工作得請求加班費。
勞工的工作時間不僅限於在辦公室的固定時間,也包括任何在雇主的指揮監督下,透過通訊工具如LINE或Facebook Messenger等方式接受指示並提供勞務的時間。這意味著勞工應該記錄這些通訊產生的工作時間,並且雇主應當將這些時間補登入正式的工作時間紀錄中。
此外,根據勞動部制定的「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勞工應自行記錄工作起迄時間,並以對話記錄、通訊紀錄或任務完成文件等資料作為證據,以便向雇主索取應有的加班費。這些規範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工,確保他們即使在非傳統工作時間內工作也能得到合理的補償。
總之,勞工在工作時間外的待命狀態,若是處於被雇主指揮監督下且可能隨時提供勞務,則應被視為工作時間。在這樣的情況下,雇主應支付相應的加班費。
如果週未或下班待命期間屬於工作時間,那如何才合法?
第一,變形工時制度
是否屬於勞基法第30條及30條之1變形工時?屬於變形工時,則週未不見得是休假日。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為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另訂有2週、8週及4週彈性工時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第二、雇主是否有勞工同意下要求上班
雇主是否有在得到勞工同意下,雇主要求勞工到班工作?如果無得到勞工的同意,雇主不得強逼勞工在排班休假日上班,否則違反勞基法第39條?
第三、因應特殊事件的加班
是否有符合勞基法第39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情形?雇主是否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薪資是否有加班費用的支付
在雇主要求勞工到班工作後,雇主所給的值班費用是否符合勞基法第39條所定「工資加倍給付」之數額?如果不足額,同樣違反勞基法第39條,雇主有未足額給付工資(或加班費)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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