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人可以請領退休金嗎?公司是否可以動用勞退準備金應支應嗎?

10 Nov, 2017

問題摘要:

對於區分經理人的類型以及他們在退休金方面的權利和待遇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區分勞動契約與委任契約的經理人對於確定其退休金來源和責任分配至關重要。對於委任契約經理人而言,其退休金主要由公司自行安排,而對於基於勞動契約的經理人則可以請求來自勞工退休準備金的支持。這些規定也強調了勞工退休金的公平性和保障性,確保在經理人身份轉換時,他們的勞工身分所積累的服務年資能夠得到適當的考慮和對待。此外,退休金的計算方式也顯示了對於公平性和合理性的重視,以確保經理人在退休後可以獲得合理的退休待遇。這些規定的存在有助於維護勞工的權益,提高了勞工的退休保障,並促進了勞動關係的穩定和和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經理人有二種,其一為經理契約或委任契約之經理人,其二為勞動契約之勞工,而若非勞動契約者之經理人,沒有法定退休金請求權,若屬於勞動契約。

 

對於經理人退休金問題的法律規定及其實務處理,特別是區分勞動契約與委任契約之間的經理人。這一點對於了解勞動權益特別重要,尤其是在退休金的請求權和相關勞動標準的應用上。

 

經理人的分類及其影響

 

勞動契約的經理人:

若經理人是基於勞動契約受雇,即他們像一般員工一樣進行工作並獲得工資,則其退休金的處理應依據《勞動基準法》辦理。

這類經理人在退休時,如果其工作年資與年齡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的退休條件,則可以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獲得退休金。

 

此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3月9日台勞動1字第07341號函所示:「依公司法所委任之總經理、經理等不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具有總經理、經理職稱等人員如僅係受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有關其勞動條件,依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74年7月1日(74)台內勞字第329130號函釋,自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又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01月30日台勞動3字第002661號函所示:「勞工轉任委任經理人退休時,其屬於勞工身分之工作年資與年齡如符合勞工退休要件者,該部分之退休始得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應;其應屬於委任經理人年資部分,由事業單位另行籌措。」。

 

委任契約的經理人:

這類經理人通常依公司法規定被委任,他們與公司之間存在委任關係,不屬於《勞動基準法》所規範的勞工。

他們的退休金不由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付,需由公司另行籌措或根據經理人與公司的協議來決定。

 

至於,若依公司法委任經理人定義,則由契約或公司規章自行約定,依公司法第29條規定略以:「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是以,如確依上開法定程序辦理者,始為委任經理人,縱未依公司法第402條辦理登記,亦不影響其委任效力(臺灣高等法院87年勞上字第17號判決以及行政院勞委會82年1月12日臺勞動1字第52173號函意旨可參照)。

 

如勞工轉任委任經理人退休時,其屬於勞工時期之年資與年齡符合勞基法第53條退休條件時,事業單位始得動用退休準備金專戶給付之;至於委任經理人時期之退休金,則視其他相關辦法辦理,且不得動用退休準備金專戶,而係應另為籌措給付之,此有最高行政法院86年判字第2568號判決之相同意旨可參。

 

是否可以動用勞退準備金?

 

如勞工身份轉變為委任經理人,則其作為勞工時期的服務年資仍可用於請求勞工退休金,而作為委任經理人的服務年資則需由事業單位自行處理退休金問題。

 

對於是否可以動用勞工退休準備金,特別是在勞工轉任委任經理人的情況下,有明確的規定和指導方針。以下是關於動用勞工退休準備金的主要條件和限制:

 

實務上最大爭議是,經理人退休時,可否動用勞基法第56條規定之勞工退休準備金。

 

1. 勞工身分的服務年資

如果一名員工在成為委任經理人之前已經有作為勞工的服務年資,這部分的服務年資可以用於計算並請求來自勞工退休準備金的退休金。這是因為在他們作為勞工的期間內,雇主會為他們提撥退休準備金。

 

2. 委任經理人的服務年資

對於那些作為委任經理人的服務年資,這部分時間內的退休金不得由勞工退休準備金支付。事業單位需要自行籌措這部分的退休金。這是因為委任經理人通常不被視為勞動基準法下的「勞工」,因此他們的退休金不適用於由勞工退休準備金支付的規定。

 

3. 退休金的計算方式

對於從勞工轉為委任經理人的個案,其退休金的計算應基於他們作為勞工時期的平均工資。這確保了退休金計算的公平性,反映了他們作為勞工的實際收入。

 

此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08月27日台勞動3字第036058號函:「查事業單位若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工作規則中規定曾任勞工之委任經理人或董事,其屬於勞工身分工作年資之退休金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應,尚無不可,但非屬勞工身分之工作年資之退休金則不得自該退休準備金支應,仍應另行籌措…,此與本會83年10月17日台勞動3字第88356號函釋委任經理人之退休金不得自勞工退休準備金中支應,意旨並無不同。至其屬於勞工身分年資退休金之平均工資計算,基於衡平原則,應以其為勞工身分時之平均工資計算。」。

 

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06月08日台勞動3字第021571號函:「事業單位新修訂職工退休辦法之退休要件,如採計員工曾任委任經理人之工作年資,且該辦法係優於原退休辦法並報經縣市政府核備,自可從其規定,惟其前後屬於勞工身分工作年資之退休金得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應,屬於委任經理人年資部分之退休金,應由事業單位另行籌措,不得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至於其身分改為純勞工未滿六個月即辦理退休,關於計算退休金之平均工資,以其改為純勞工身分之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計算之。另,退休勞工之職稱雖為特別助理,因其曾任委任經理人,其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仍宜經當地縣市政府核之。」。

 

末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8月6日勞動1字第0920043912號函:「依公司法第8條、第29條第1項、第192條及第208條規定,董事長及依該法設置之經理人與公司間為委任關係,非勞動基準法所稱受僱從事工作之勞工,故其退休金不得自依勞動基準法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可由事業單位以當年度費用列支。另,事業單位可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之規定,擇一提列職工退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至於經理人之退休條件與依據,可依公司自定之退休辦法或由經理人與公司自行約定之。」。

 

勞工如果在轉任委任經理人前有勞工身分的工作年資,那麼這部分年資的退休金可以由勞工退休準備金支應。對於委任經理人身分的工作年資,需要由公司自行安排退休金。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勞工退休金的合理分配,並保護勞工的退休權益。

 

-勞資-社會保障-勞退-經理人-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53條=勞動基準法第56條=公司法第8條=公司法第29條=公司法第192條=公司法第20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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