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員工要如何刪除公司資料,才能保護自己?

14 Nov, 2017

問題摘要:

離職員工刪除公司資料的行為,確實需要受到法律的規範。由於這些資料歸屬於雇主所有,員工在離職後無權處理這些資料,除非有雇主的指示。如果員工無正當理由地刪除了公司資料,將面臨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和刑事妨害電腦使用的法律責任。因此,在離職時,員工應該遵守契約上的交接義務,並在通知雇主後適當地處理公司資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在離職時刪除公司資料,無論是存放於公司電腦或個人電腦上的公司資料,都可能違反法律規定,尤其是當這些資料屬於公司所有且對公司營運有重要性時。勞工在沒有得到明確授權的情況下刪除資料,可能會承擔民事及刑事的責任。

 

離職員工刪除公司資料,是否違法,端視其是否合於契約上交接義務或其他合法目的,即使該文件資料為勞工製作,惟勞工製作資料在法律上歸屬於雇主所有,勞工僅有在勞動契約期間有使用、持有或處置權限,因此,勞工離職已屬於無權處理資料,除非雇主有明確指示,自不可刪除儲存於公司電腦上或伺服器之資料。

 

實務上最有爭議便是如勞工在工作中使用自己電腦或電子郵件儲存電子資料,此時是否可以任意刪除,基本即使以自己電腦或電子郵件亦屬於公司委託勞工持有資料,因此,勞工千萬不可任意刪除,自應以存證信函催告雇主受領資料後再予以刪除,倘若雇主不願受領,亦得將之將之重複拷貝於光碟寄予雇主。 

 

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需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勞工刪除資料導致公司經濟損失或業務受阻,公司可要求賠償。

 

根據勞動契約或聘僱協議中的條款,勞工通常有義務保護並合理使用雇主的資訊與資源。違反這些條款,也可能導致勞工需對雇主賠償。

 

勞工任意刪除者,須負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及刑事妨害電腦使用罪責任。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離職員工若於離職時故意將公司之資料刪除,侵害公司之權利,致使公司因資料被刪除而受有損害,公司當然可以向離職員工請求損害賠償。及同法第227規定,以勞工違反契約上餘後義務已屬於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而要求勞工負損害賠償責任。

 

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359條,無正當理由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造成損害,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這包括非法刪除公司電腦中的資料。這類犯罪屬於告訴乃論,意味著受害者必須主動告訴才能追訴。雇主需在知悉事件並確定犯人後六個月內向檢警機關提出告訴。

 

再者,離職員工無正當理由而故意刪除公司之電腦資料,其行為觸犯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又該罪係屬告訴乃論罪(刑法第363條),即有告訴權之人須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向檢警機關表示要訴追犯罪,或是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告訴,逾期告訴權人就不可以再提起刑事告訴。故員工離職後故意刪除電腦內之資訊,造成雇主受有損害,雇主可於知道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向檢警機關請求訴追犯罪,由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或自己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告訴。

 

勞工離職時應與雇主進行完整的資料和責任交接,確保所有公司資料得到妥善處理。若有特殊情況需要刪除資料,應先取得雇主的明確同意。此外,任何與雇主的資料交接應有書面記錄,以避免日後的法律糾紛。

 

對於雇主而言,建立清晰的數據管理政策和離職程序是非常重要的,這不僅保護了公司的資訊安全,也為雙方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指引和保護。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7條=刑法第359條=刑法第3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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