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拒發服務證明書嗎?遲發證明要如何處理?

20 Feb, 2018

問題摘要: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9條,當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有權向雇主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這意味著無論勞工離職的原因為何,雇主都應該給予服務證明書。服務證明書的內容通常包括有關勞工在事業單位內所擔任的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等相關資訊。雇主在發給服務證明書時,應遵循正確的格式,並且不得隨意填寫內容,應該按照事實記載。至於服務證明書的發給時間,勞基法並沒有明確規定。然而,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當債權人要求給付時,債務人應立即履行,否則將承擔遲延責任。因此,如果雇主遲遲未能發給服務證明書,勞工可以通過發函等方式向雇主催告,並提醒雇主遲延發給服務證明書可能導致勞工受損害。如果遲延發給服務證明書導致勞工受到損害,雇主應對此負損害賠償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通常是這樣的,我到競爭對手的公司上班或我要離職,老闆不高興因此不給我離職證明之類的問題。此部分答案可依勞基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勞工都可以向雇主請求發給離職證明,雇主不能拒絕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19條所稱服務證明書,有關其格式,固得依需要自行訂定。但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台勞資二字第 25578 號函所示: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至於服務證明書之內涵,法無明文規定。惟應以記載有關勞工在事業單位內所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為主。所以簡單來說,除非法定記載內容外,不可以亂寫者,勞工可以要求更正另行發給正確服務證明。 

 

勞動基準法第19條對於服務證明書的基本要求和內涵。依據此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有權要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這一請求。

 

服務證明書的主要內容應該包括:

 

職務:勞工在事業單位內所擔任的職位或角色。

工作性質:勞工所從事的工作類型或性質,例如是否為技術性、管理性或勞力性工作。

工作年資:勞工在該事業單位工作的總年數或時間。

工資:勞工的薪資水平,通常指基本工資並可包含其他薪資組成部分。

服務證明書的目的是提供一個客觀的勞工工作經歷記錄,可以用於勞工尋求新的就業機會時證明其過往的職業經歷和能力。這份文件應避免包含任何可能影響勞工尋求未來就業機會的負面資訊。

 

如果雇主在服務證明書中加入對勞工不利的資訊或不願意提供服務證明書,勞工可以依法追究其責任,並要求重新發給一份符合法律要求的服務證明書。這確保了勞工在結束與雇主的聘僱關係時,其勞動權益不受不正當影響。

 

遲延發給問題

 

勞動基準法第19條對於服務證明書的規定。勞工在離職時,確實擁有要求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的權利,並且雇主不得拒絕。這份證明書主要記錄勞工的職務類型、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等基本信息,目的是為了確保勞工在尋求新工作時,能夠提供前任雇主證實的職業經歷。

 

勞工可以採取以下步驟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如果雇主未在勞工請求後立即發給服務證明書,勞工應向雇主發出催告函,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內發給證明書。保留所有與雇主關於請求服務證明書的溝通記錄,包括催告信件、電子郵件或其他書面文件。

 

如果雇主持續拒絕發給服務證明書或故意延遲,勞工可以考慮尋求法律途徑解決。依據民法第229條的規定,雇主的遲延行為可能導致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雖然勞基法第十九條確實是沒規定雇主應該在多久的時間內發給勞工服務(離職)證明書,但沒規定期間就是「現在給付之債」的意思,,即依民法第229條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勞工應發函催告雇主,並可向其表明遲延將導致勞工發生損害,雇主應該「立即」(當然要給雇主一點作業時間)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如果遲延發給服務證明書,致令勞工受有損害者,應對勞工負給付遲延的損害賠償責任。

 

這些步驟不僅有助於保護勞工的個人權益,也有助於促進雇主遵守勞動法律的規範,確保勞動市場的公平與正義。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動基準法第16條=勞動基準法第17條=勞動基準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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