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證明書問題-公司可以拒發服務證明書嗎?遲發證明要如何處理?

20 Feb, 2018

律師回答:

問題通常是這樣的,我到競爭對手的公司上班或我要離職,老闆不高興因此不給我離職證明之類的問題。此部分答案可依勞基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勞工都可以向雇主請求發給離職證明,雇主不能拒絕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19條所稱服務證明書,有關其格式,固得依需要自行訂定。但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台勞資二字第 25578 號函所示: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至於服務證明書之內涵,法無明文規定。惟應以記載有關勞工在事業單位內所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為主。所以簡單來說,除非法定記載內容外,不可以亂寫者,勞工可以要求更正另行發給正確服務證明。

 

至於遲延發給問題,雖然勞基法第十九條確實是沒規定雇主應該在多久的時間內發給勞工服務(離職)證明書,但沒規定期間就是「現在給付之債」的意思,,即依民法第229條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勞工應發函催告雇主,並可向其表明遲延將導致勞工發生損害,雇主應該「立即」(當然要給雇主一點作業時間)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如果遲延發給服務證明書,致令勞工受有損害者,應對勞工負給付遲延的損害賠償責任。

 


瀏覽次數:6080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