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問題-老闆洩露員工個人資訊予第三人,以致造成員工的困擾,該怎麼辦?

12 Feb, 2018

律師回答:

這個問題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謂「個人資料」,依該法第2條第2款規定: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個資法第5條規定)。雇主屬於非公務機關之一類,而依第19條、20條定,雇主對勞工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應有特定目的,並於符合目的內使用,除「一、法律明文規定。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五、經當事人同意。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否則當事人得請求雇主刪除、停止處理或用該個人資料。」

 

因此,關於這個問題,要看老闆所洩漏員工個人資料的種類及特定目的而定,如果是相關服勤資料,如出勤打卡記錄,雇主有查悉的正當理由,前雇主就沒有洩密的責任。但假如跟服勤資料無關,而是勞工個人隱私的私密資料,如履歷表,那問題就來了,前雇主本於何種原因得悉該私密?是否負保密責任?洩密的動機為何?因此,雇主不具有正當理由而揭露他人個資,應負損害賠償。尤其,離職後,除與勞工發生爭執,或有於訴訟中使用之必要性,至於其他目的皆非雇主得蒐集目的之外,而構成侵害勞工個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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