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徵得資方同意錄音或錄影,有無可能觸犯刑法妨害秘密?可以作證據使用嗎?

11 Feb, 2018

問題摘要:

對於勞工在工作環境中錄音或錄影以保護自己權益提供了重要的參考。從法院的觀點來看,對於勞工在特定情況下秘密蒐證,證據的適用與否會考慮到許多因素,包括是否有正當理由、是否損害了他人的隱私權等。在勞動關係中,由於勞工通常處於較弱勢的一方,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可能需要使用錄音或錄影作為證據。然而,這些證據的使用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並且不能損害到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工作環境屬於資方所有,而相關工作資料亦由資方持有,有時勞工為了保護自己權益,有時需要以錄音或錄影,達成蒐證的目的,但關於如果未徵得對方同意所做的秘密蒐證錄音、錄影,是否構成妨害秘密罪等刑事責任,必須斟酌在勞雇關係中秘密錄音的合法性及適用範圍。

 

我國實務上對於婚姻關係配偶一方為了捉姦而使用秘密錄音方式蒐證,認為並非「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從而判認並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一項的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罪。 勞雇關係中勞工為了蒐證的目的而秘密錄音應有正當理由尤其,勞雇關係中勞工處於弱勢的一方,為了權益保護所為必要之蒐證錄音應可承認其正當性,不構成妨害秘密罪,但僅得作為與雇主間的訴訟中使用,不得使用於其他如媒體爆料等不當之用途,此為即保護自己權利之自保目的,應為合法(參考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3號刑事判決)。

 

特別注意所有錄音或錄影只能錄自己與他人的對話,此時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才能不罰。果如勞工偷錄老闆與他人(如自己主管或同事)之對話而非與自己之對話,除非自己亦為對話中之當事人,就極有可能觸犯刑章。

 

勞工為保護自身權益,蒐集雇主或同事的言論或行為證據。因勞工處於弱勢地位,為保障權益所進行的必要蒐證錄音,應被認為具有正當性。秘密錄音僅得作為勞資訴訟中的證據使用。禁止將錄音用於不當用途,如向媒體爆料,避免侵害他人隱私權。

 

勞工進行秘密錄音的操作,除應明確錄音目的,明確錄音是為了蒐集證據,保護自身權益。確保錄音行為屬於自我防衛,不涉及不當用途。僅錄製與工作相關的對話,不涉及個人隱私。僅在必要時進行錄音,避免過度錄音。

 

妥善保存錄音檔案,確保其完整性和真實性。僅在勞資訴訟或調解程序中使用,避免其他不當用途。

 

錄音前諮詢專業律師,了解錄音的合法性及使用範圍。評估錄音的法律風險及可能影響,確保行為合規。勞工應熟悉相關法律規定,確保錄音行為符合法律要求,避免法律風險。在必要情況下,合理利用秘密錄音作為自我保護的手段,確保權益得到保障。嚴格遵守錄音使用範圍和規範,確保錄音不被濫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在民事訴訟的程序中,違法取得的證據是否可以採用,應該從誠信原則、正當程序原則、憲法權利之保障、違法取得證據侵害法益之輕重、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等加以衡量,並非可以一概而論(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民事判決參照)。

 

由於我國民事訴訟關於證據法則,非採法定證據主義,而是自由心證主義,對於證據的種類並不嚴格區分,原則上只與待證事實有相當關連性者大都容許他的證據能力(證據資格),只是證明力如何由法院自由判斷,因此除非有斷章取義或嚴重的不真實狀況,原則法院均得審酌,而證據證明力由法院自由心證判斷。

 

若是錄音的內容,並非隱私性的對話,也沒有介入誘導致有誤引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基於證據保全之必要性及手段方法之社會相當性考量,可例外的將錄音採為證據使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001號民事判決參照)。

 

當事人應以誠信原則行事,避免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證據。取得證據的過程應符合正當程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證據取得不應侵害他人的憲法保障權利,如隱私權、通訊自由等。法院需衡量違法取得證據對當事人或第三方權益的侵害程度。考量證據對於發現案件真實和促進訴訟進行的必要性。

 

法院依據自由心證原則,對證據的證明力進行判斷。對於證據種類和形式無嚴格限制,主要考慮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連性。則上,與待證事實有相當關連性的證據均具證據能力。法院根據證據的具體情況,自由裁量其證明力。

 

錄音作為證據的特定考量,錄音內容若不涉及隱私性對話,較易被法院接受。若錄音過程無誘導或誤導對方作虛偽陳述的風險,錄音證據較具證明力。錄音手段若符合社會相當性考量,即被認為是合理的取證方式。

 

關於證據的合法性和適用性,同時勞工在使用這些證據時應當注意的事項。總的來說,保護自己的權益是合法的,但必須在遵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進行。

 

盡量以合法途徑獲取證據,避免侵犯他人權益。在進行錄音等取證行為前,諮詢律師意見,確保合法性。音證據應僅用於訴訟和調解,避免用於媒體曝光等非正當用途。確保錄音內容不涉及他人隱私權,避免法律風險。確保錄音證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避免剪接或篡改。在訴訟過程中,適時提交錄音證據,並提供必要的說明。結合其他書面證據、證人證詞等,提升錄音證據的證明力。提供錄音的背景和過程說明,增強其真實性和可信度。

 

在勞雇關係中,勞工為了保護自身權益而進行的秘密錄音,通常具有正當理由,不構成妨害秘密罪。但錄音的使用應嚴格限於訴訟或調解程序,避免其他不當用途。勞工在進行錄音前應諮詢專業律師,確保行為合法合規,並妥善保存證據,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15-1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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