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未投保或高薪低報發生損害是什麼?又是如何開始計算損害賠償時效?加入職業工會是否避免損害發生?

09 Feb, 2018

問題摘要:

勞工在未被保險期間發生應由勞保提供的事故,如職業傷害、疾病或死亡,將無法獲得應有的經濟補償,影響其及其家屬的生活費用。雇主高薪低報可能影響勞工在退休、失能或其他保險情況下應得的保險給付金額,剝奪了勞工應有的權益。雇主未按時為勞工加保勞保,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可能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罰款。勞工對於未投保所受的損害請求權通常具有15年的消滅時效期間。勞工未提繳退休金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應在離職後的五年內提出,超過時效則消滅。在加入職業工會方面,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保障,但也存在風險和限制。勞工最好是促使雇主遵守法律規定,直接為其投保。如果雇主拒絕,勞工可以保留證據並尋求法律協助,必要時考慮法律行動。勞工保護自身權益的最佳方法是確保雇主遵守法律規定,直接為其投保,並在必要時尋求法律協助。

 

律師回答:

勞保未投保或高薪低報發生損害是什麼?

關於這個問題,當雇主未為勞工及時加保勞工保險或高薪低報時,這些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方面:

 

未獲得應有的經濟補償:勞工在未被保險期間發生應由勞保提供的事故,如職業傷害、疾病或死亡,將無法獲得應有的經濟補償,影響其及其家屬的生活費用。

 

影響保險給付金額:雇主高薪低報可能影響勞工在退休、失能或其他保險情況下應得的保險給付金額,剝奪了勞工應有的權益。

 

如果勞工在未被保險的期間內發生應由勞保提供給付的事故(如職業傷害、疾病或死亡),勞工或其家屬將無法從勞工保險中獲得應有的經濟補償。這種情況下,雇主必須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的規定直接賠償勞工損失的保險金。如果雇主故意報告低於實際薪資的保險薪資金額,這將影響勞工在退休、失能或其他保險情形發生時應得的保險給付金額。這種行為不僅剝奪了勞工應有的權益,同時也是違法的。

 

雇主未於勞工到職當日幫勞工加保勞工保險,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11條之規定: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各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並備僱用員工或會員名冊。同條例第11條規定,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雇主違反上開規定,未在勞工到職當天辦理投保手續,依同條例第72條第1項之規定,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換言之,即使雇主在勞工離職之前都沒有為勞工投保勞保,依上開規定,倘若勞工發生可以請領勞保給付的事由時,雇主仍然必須負責賠償勞工原本可以領得給付金額,但因為沒保勞保而領不到的金額。

 

未正確報告勞工薪資會影響勞工未來的社會保障福利,如退休金等,因為這些福利通常基於個人的繳費歷史和薪資水平計算得出。對於勞工來說,若遭遇此類情形,首先應要求雇主立即糾正保險狀態和報酬資料。或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可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如果雇主拒絕或忽略勞工的要求,勞工應向相關勞工保險局或勞動部門報告,尋求行政或法律救濟。台灣有相對健全的勞工保護機制,勞工在遇到侵害時應積極利用這些資源來保護自身權益。

 

如何開始計算損害賠償時效?

關於損害賠償的時效計算,特別是在勞工保險和勞工退休金方面,需要區分不同類型的權利行使期限,具體如下:

 

勞工保險損害賠償時效

當雇主未履行勞工保險投保義務時,勞工對於因此所受的損害可要求賠償。如引述的最高法院判決所言,勞工保險的投保義務是一種公法上的義務,但與此同時,勞工與投保單位(即雇主)之間的關係也具有私法上的委任性質。因此,當雇主未依法為勞工投保時,勞工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被視為源於勞工與雇主之間的契約關係,並具有15年的消滅時效期間,根據台灣民法第125條的規定。

 

「投保單位,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條之規定,為其所屬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手續及他有關保險事務,其對國家言,固係履行公法上義務,然勞工保險與普通保險不同,同條例第六條規定勞工參加勞工保險,並以雇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係強制的,上開第十條法文,亦為硬性規定,是故該第十條之規定,應解釋為強行的契約法規之一種,勞工與投保單位之間,乃具有私法上之委任關係,從而勞工由同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取得對投保單位之損害賠償債權,自不能謂非因投保單位不履行債務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其消滅時效期間應為十五年。」(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540號判決可資參照)

 

勞工退休金損害賠償時效

對於勞工退休金,時效的規定與勞工保險略有不同。當雇主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時,勞工受到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根據該條例第31條,應在勞工離職後五年內提出。如果五年內未提出請求,則該請求權將因時效消滅。

 

此外,雇主未為勞工投保勞保,合理推測應該也沒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之規定,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勞工可以在離職後五年內向雇主請求將應依法提撥之勞工退休金提撥至勞工的勞工退休金專戶之內,但勞工不能請求雇主將此部分金錢直接給付現金。

 

時效計算的起點

對於勞工保險:時效的計算起點一般是勞工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的時間,即勞工意識到雇主未為其投保的時刻。

對於勞工退休金:時效的起始點是勞工離職的日期。

 

加入職業工會是否避免損害發生?

加入職業工會來進行勞工保險的自我保障確實可以在某種程度上避免因雇主未投保而導致的損害,但這種方法並非沒有風險和限制。下面是一些關於加入職業工會作為勞保投保單位的優點和潛在問題:

 

勞工有時考慮希望繼續在該公司工作,在雇主不幫勞工投保勞保的情況下,勞工或可選擇暫時加入該縣市工作同性質的職業工會,以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的身分,以工會作為投保單位加入勞工保險,來確保勞保年資不會中斷,萬一發生保險事故,仍可請領勞保給付,等雇主為勞工辦理加保時,再退出職業工會。

 

當雇主未為勞工投保時,勞工加入職業工會並通過工會投保勞工保險,可以保護自己在工作中遭受傷害或疾病時的基本權益,確保能夠獲得必要的醫療和經濟支持。

持續保障:這種做法可以確保勞工的保險年資不會中斷,有助於未來獲得完整的勞保福利,如失能、老年退休金等。

 

如果勞工實際上有固定雇主,卻以無固定雇主身分加入工會投保,這可能被視為違反勞保規定。如果勞保局發現此情形,可能會撤銷勞工的保險資格,並對雇主進行處罰。通過工會投保可能無法完全覆蓋勞工應有的所有勞保福利,特別是如果投保的薪資基數低於實際薪資時。此行為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較為複雜,勞工可能需要專業法律意見來確保行為的合法性。

 

總之,雖然加入職業工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保障,但從長遠來看,確保雇主遵守法律規定,直接為勞工進行正確的勞保投保會是更穩妥和有效的保障勞工權益的方法。

 

但須注意!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無一定雇主之勞工,僅指經常於三個月內受雇於非屬同條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之二個以上不同之雇主,其工作機會、工作時間、工作量、工作場所、工作報酬不固定者,若以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的身分由職業工會加保,雖然可以保障勞保權益,但若被勞保局查到則會撤銷投保資格,同時雇主也會被查到未為勞工加保,其實乃是勞資雙輸的結果,勞工向雇主表示上述之情形,請雇主依法加入勞保,以免淪落到勞資雙方均違法的結果。

 

最佳做法

勞工最好是促使雇主遵守法律規定,直接為其投保。如果雇主拒絕,勞工應:保留證據:如電子郵件、短信、書面溝通記錄等,以證明已要求雇主依法行事。尋求法律協助:向勞動部或地方勞工局反映情況,尋求政府介入。考慮法律行動:在確保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可能需要通過法律途徑迫使雇主履行法定義務。

 

然而,上述依法而為的措施對於勞工權益保障並不周全,因為勞工發生勞保事故後必急需請領給付,與經由民事訴訟賠償來讓雇主承責任相較,要耗費相當的時間與訴訟成本,實非符合現實。勞工可向雇主請求加保仍遭拒絕,亦將雇主拒絕的事證留存,至少日後舉證較為有力。

 

-勞資-社會保障-投保-漏未投保-

(相關法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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