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部門勞工是否適用勞基法?

25 Feb, 2017

問題摘要:

在公部門中,部分勞工適用勞基法,例如公務機構的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清潔隊員、停車場收費員、國會助理及地方民代助理等。此外,公立學校、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機構的技工、工友、駕駛人與臨時人員亦適用勞基法。同樣地,公立醫療院所、社會福利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及藝文業的技工、工友、駕駛人與臨時人員也在勞基法的保障範圍內。簡而言之,公務部門的白領勞工通常不適用勞基法,而多數約聘僱人員亦被排除在勞基法適用範圍之外。

律師回答:

勞基法本質上是限制雇主、要求雇主履行一定義務,以此避免雇主濫用經濟、社會優勢地位透過契約使勞工處於不利處境。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此條文的立法意旨在於限制並要求雇主在與勞工簽訂勞動契約時,必須遵守最低標準,以確保勞工基本權益。

 

然而,並非所有的工作都適用勞基法,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3項:「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這表示若某些行業或工作確實因管理方式或工作性質無法適用勞基法,經主管機關公告後,可排除適用。

 

適用勞基法的公部門勞工是什麼?

公部門勞工目前適用勞基法:

1、公務機構之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清潔隊員、停車場收費員、國會助理、地方民代助理。

2、公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之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

3、公立醫療院所之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

4、公立社會福利機構之技工、工友、駕駛、臨時人員。

5、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

6、公立藝文業之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

 

簡單來說,其實公務部門之白領勞工通常是不適用勞基法。關於此類勞工通常透過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行約聘僱人員招募,採「一年一聘」之約聘僱人員還是不適用勞基法,即政府機關受限於法規限制,正式公務員必須以國家考試進用,因此許多人力需求是透過約聘僱的方式來滿足。

 

這些約聘僱人員從事工作與一般公務員沒有太大差別,卻因為不是正式公務員,因此沒有辦法享有跟公務員一樣的福利,而考試院卻說約聘僱人員是「廣義公務員」而不宜納入勞基法規範。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2.02.25.局考字第092050947號函規定略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2月31日台八十七勞動一字第059606號函規定略以:「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其餘一切勞雇關係,自即日起適用該法。...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公務機關(技工、工友、駕駛人、清潔隊及國會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這一政策變動主要是為擴大勞動基準法的覆蓋範圍,提供更多勞工尤其是公部門臨時及特定專業人員更完善的法律保護。

 

勞基法的適用對於受影響的勞工而言,帶來了多方面的改變。首先,在工作條件與福利方面,這些人員將受到勞基法對工時、休息、休假、工資以及安全衛生等標準的保護。其次,資遣費與退休金的計算將更加透明與標準化,並依據勞基法的相關條款執行。

 

其中最大的爭議就是工作年資的計算,尤其在退休金計算方面:

在工作年資的計算方面,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的規定,適用勞基法前的工作年資,其資遣費與退休金應依當時適用的法令計算;若當時無明確法令,則應依事業單位的內部規範或勞資協商決定計算方式。至於適用勞基法後的工作年資,則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與第55條的規定計算資遣費與退休金。分為二階段時間:

勞基法適用前的工作年資:

如果在勞動基準法適用前已經在公部門工作,那麼這段時間的工作年資將根據當時適用的法令或勞雇雙方的協商來計算資遣費及退休金。

 

勞基法適用後的工作年資:

從勞動基準法開始適用之日起算的工作年資,將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7條及第55條的規定來計算資遣費和退休金。

 

對於技工、工友等適用勞基法前的工作年資,必須依據過去的管理規則計算,適用勞基法後則改依新法規計算。這項政策的改變,使公部門的臨時人員及特定專業人員在工時、工資、退休保障等方面享有與其他受勞基法保護的勞工相同的權利,進一步提高其工作滿意度與生活品質,也反映出政府對公部門勞動力的重視與保護。

 

至於,適用勞基法前,上開人員之工作年資,是否合併計算,則依勞基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如為工友者,因之勞基法適用前的工作年資,必須依工友管理要點或事務管理規則,適用後方得適用勞基法。這一政策改變為公部門的臨時人員及特定專業人員提供更加全面的勞動保護,使他們在工作條件、工資和退休福利等方面享有與其他受勞動基準法保護的勞工相同的權利。這不僅有助於提高這些工作人員的工作滿意度和生活質量,也顯示政府對公部門勞動力福利的重視。

-勞資-勞基法適用-政府機關-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條=勞動基準法第17條=勞動基準法第55條=勞動基準法第8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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