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部門勞工是否適用勞基法?

25 Feb, 2017

問題摘要:

自97年1月1日起,特定的公部門臨時人員以及從102年9月11日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和助理人員開始適用勞動基準法。這項政策的改變擴大了勞動基準法的覆蓋範圍,提供了更多勞工,特別是公部門臨時人員和特定專業人員,更完善的法律保護。將受到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工時、休息與休假、工資以及安全衛生等方面的保護。他們的工作條件和福利將與其他受勞動基準法保護的勞工相同。資遣費和退休金的計算將更加透明和標準化。這將確保這些人員在離職或退休時能夠獲得應有的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的規定,這些人員的工作年資將根據勞基法適用前和適用後的不同時期進行計算。這保證了他們所有服務年資都能被合理考慮,無論是在法律變更前還是變更後。

律師回答:

勞動法本質上是限制雇主、要求雇主履行一定義務,以此避免雇主濫用經濟、社會優勢地位透過契約使勞工處於不利處境。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本條文的立法意旨是在限制、要求雇主,與勞工簽訂勞動契約時,不能給低於勞動基準法的最低標準。

 

其實不是所有工作都適用勞基法,此觀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3項: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適用勞基法的公部門勞工是什麼?

依勞動部函令,僅指定公部門各業(包含公務機構、公立教育訓練服務業、公立社會福利機構、公立學術研究服務業及公立藝文業等五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行政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及業經本部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技工、駕駛人、工友、清潔隊員、國會助理)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生效;以及公部門各業原依「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進用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助理人員(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自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透過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行約聘僱人員招募,採「一年一聘」之約聘僱人員還是不適用勞基法,即政府機關受限於法規限制,正式公務員必須以國家考試進用,因此許多人力需求是透過約聘僱的方式來滿足。這些約聘僱人員從事工作與一般公務員沒有太大差別,卻因為不是正式公務員,因此沒有辦法享有跟公務員一樣的福利,而考試院卻說約聘僱人員是「廣義公務員」而不宜納入勞基法規範。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2.02.25.局考字第092050947號函規定略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2月31日台八十七勞動一字第059606號函規定略以:「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其餘一切勞雇關係,自即日起適用該法。...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公務機關(技工、工友、駕駛人、清潔隊及國會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這一政策變動主要是為了擴大勞動基準法的覆蓋範圍,提供更多勞工尤其是公部門臨時及特定專業人員更完善的法律保護。

 

勞動基準法的適用影響

工作條件與福利:

這些人員將受到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工時、休息與休假、工資以及安全衛生等標準的保護。

 

資遣費與退休金:

資遣費與退休金的計算會更加透明和標準化,按照勞動基準法的相關條款執行。

 

工作年資的計算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的規定,這些人員的工作年資將如下計算:

勞基法適用前的工作年資:如果在勞動基準法適用前已經在公部門工作,那麼這段時間的工作年資將根據當時適用的法令或勞雇雙方的協商來計算資遣費及退休金。

勞基法適用後的工作年資:從勞動基準法開始適用之日起算的工作年資,將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7條及第55條的規定來計算資遣費和退休金。

 

至於,適用勞基法前,上開人員之工作年資,是否合併計算,則依勞基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如為工友者,因之勞基法適用前的工作年資,必須依工友管理要點或事務管理規則,適用後方得適用勞基法。

 

這一政策改變為公部門的臨時人員及特定專業人員提供了更加全面的勞動保護,使他們在工作條件、工資和退休福利等方面享有與其他受勞動基準法保護的勞工相同的權利。這不僅有助於提高這些工作人員的工作滿意度和生活質量,也顯示了政府對公部門勞動力福利的重視。

 

-勞資-勞基法適用-政府機關-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條=勞動基準法第17條=勞動基準法第55條=勞動基準法第8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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