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未告知勞工,監看勞工公司電子信箱或電腦螢幕,這樣可以嗎?
問題摘要:
雇主在監控員工電子通訊時必須遵守嚴格的法律規範,尤其是關於員工隱私權的保護。以下是一些重要的要點:雇主必須事先透明地告知員工監控的具體範圍和目的,確保員工明確了解企業的監控政策。員工對於在職場使用的電子通訊是否具有隱私的合理期待,取決於公司是否有提供明確的通知關於監控政策。監控措施必須與其目的有直接的關聯,且不得超越達成該目的的必要範圍。最佳做法是取得員工的明示同意,特別是在監控可能觸及個人資訊的情況下。若雇主收集隱私資料,必須確保其合理性並取得當事人的同意,否則可能觸法。綜合來看,雇主應該在監控員工時謹慎行事,確保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性,同時尊重員工的隱私權。
律師回答:
老闆未經勞工同意,監視我的公司電子信箱信件寄收情形或電腦螢幕作業內容,這樣可以嗎?
「公司網路等於公開場所」,公司讓員工上網,就有辦法防止洩密,一舉一動「全都錄」,不過,大公司可能會在勞動契約裡,明文規範必要時可監控員工電子通訊內容;但中小型公司未必會載明這些細節。透過網路監控員工電腦的技術並不難,包括收發電子郵件、上網種菜、偷看色情網站、匿名發表議論等,都可以做到全面監控,只要員工一連上網路,就有紀錄可查。
這個問題,在台灣,雇主在進行職場監控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範,尤其是關於員工隱私權的保護。根據《就業服務法》等相關法律,雇主在監控員工行為時,需保證以下幾個要點:
透明性、告知與合理期待的隱私
雇主必須事先透明地告知員工監控的具體範圍和目的,並確保員工明確了解企業的資料查看措施。
勞工於就業上的權利應包括平等就業權及個人資料之保護,在企業若基於機密保護、公務資產管理、考核員工業務執行績效或安全管制等目的,而有錄影監看員工公務設備使用紀錄,例如電話傳真外播紀錄或行車定位,或查看員工電子郵件、網路使用動態等活動的需求時,仍應於相關工作規則或資訊政策公開企業本身的資料查看措施。依據不同產業屬性,有些行業的確需要嚴格保密,企業須先「適切」告知員工、取得員工同意,才可以監看。
況且,這個信箱本來就是公司信箱,即使因職務上交予勞工使用,勞工也不能對於該信箱主張任何私人信件的隱私權,畢竟關於公司侵犯個人隱私或保護電磁紀錄的部分,目前在法律上並無確切可行的法律條文規定,通常還是以公司的規定為主,無論公司是否為了保護自己的智慧財產或機密文件,而與員工簽定保密協議書之類的合約,但公司提供信箱,本來就是處理公事,沒人叫勞工處理私事!
員工對於在職場使用的電子郵件通訊是否具有隱私的合理期待,取決於公司是否有提供明確的通知關於監控政策。如果公司已經透過公告或協議明確告知並得到員工的同意,則員工對於電子郵件的隱私期待不被認為是合理的。
合理性和必要性
監控措施必須與其目的有直接的關聯,且不得超越達成該目的的必要範圍。如監控僅限於評估工作績效、保護公司資產、維護工作場所安全等。
雇主若要監看員工之公務電腦,監看範圍僅限於公務內容(例如:公務信箱之郵件、公務文件),而避免涉及其他非公務內容(例如通訊軟體、社群軟體)及上開的隱私資料,具體來說,建議採取針對特定資訊之監控行為,而非毫無限制之側錄行為。再者,該監看行為也宜明確告知員工並取得其同意,以降低觸法風險。
員工同意
雖然公司提供的通訊工具如電子郵件主要供業務使用,並且員工可能無法對此類工具主張強烈的私人隱私權,但最佳做法仍是取得員工的明示同意,特別是在監控可能觸及個人資訊的情況下。
員工在接收到公司關於監看電子郵件的公告後未提出異議,被視為是對監控政策的默示同意。這表明,在未反對監控的情況下使用公司提供的電子郵件系統,員工已默認同意了這一行為。
由於電子郵件系統主要供業務用途,員工不應期待該平台用於私人通信享有完整的隱私保護。員工應明確了解並區分業務與私人用途的界限。
隱私資料的特別保護與監控範圍的限制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雇主在要求提供某些特定的隱私資料時,如生理、心理測試結果或個人生活紀錄,必須確保這些要求與工作直接相關,且有合理的業務理由支持。
於員工對於公司的監控策略有了解並未反對,公司監看電子郵件的行為旨在保護營業秘密及達成合法的商業目的,因此,這種監控行為並未構成非法侵入或侵權行為。
監控應限於工作相關的內容和行為。例如,對員工的公務電腦和電子郵件進行監控,應僅限於公務相關內容,避免涉及員工的私人通訊。
若雇主在未經員工同意或超出合法範圍的情況下收集隱私資料,可能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被處以罰款。
其中隱私資料部分,以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1、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2、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3、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該尊重求職人或員工的權益,不可以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如:提高生產力、降低保險成本、避免雇主的侵權責任)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且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如所要求的隱私資料與從事該項工作無關,又未經求職人或員工同意,即可能觸法,但與工作相關或法有明文者,不在此限。
雇主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依就服法第67條規定,將處6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即雇主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不管是口頭或書面,如所要求之隱私資料與從事該項工作無關,又未經當事人同意,即可能觸法,如為與就業或職務相關所要求提供之隱私資料,涉有違法疑義時,雇主應提出舉證說明。
此可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1年度勞訴字第139號所示:「公司監看員工之電子郵件,其是否侵害員工之言論自由、秘密通訊自由和隱私權,應視員工是否能對其在公司中電子郵件通訊之隱私有合理期待,若公司對於員工電子郵件之監看政策有明確告知,或是員工有簽署同意監看之同意書,則難以推論員工對於自身電子郵件隱私有一合理期待。」、「。另外我國並無法律明文禁止雇主監看員工之電子郵件,且原告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收到上述公告監看之電子郵件後,並未表示反對,應認原告已默示同意被告公司提供之電子郵件系統僅供業務用途,使用被告提供之電子郵件帳號已意含同意被被告監視,若仍執意為私人用途,後果必須自行承擔。因此被告為保護公司營業秘密及達成合法商業目的的監看行為,因原告之同意並非違法,並不符合侵權行為中關於侵入之要件。」
綜上所述,雇主在進行職場監控時,應確保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及透明性,並尊重員工的隱私權。這包括在實施任何監控措施前進行充分的告知,並在可能的情況下獲得員工的同意。这样的做法有助于維護良好的勞資關系並避免法律風險。
-勞資-職場隱私權-職場個資-
瀏覽次數:6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