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作業前準備與整頓時間,是否屬於上班時間?

06 Dec, 2017

問題摘要:

勞工準備工作的時間應該被視為工作時間,並應該計入薪資計算。這包括任何在雇主指揮監督下進行的準備活動,即使這些活動不是直接的勞務任務。這種解釋在勞動法規中是合理的,因為它確保了勞工的權益,防止了雇主通過忽略準備時間來逃避支付相應的工資。因此,雇主應當確保記錄並支付勞工在報到或開始準備工作時的時間,以確保遵守勞動法規,並避免可能的法律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問題大致,雇主要求勞提早到達公司,準備工作所需的設備、清潔工作或課程,卻不計算在工作時間內?有以為沒有正式公司開始對外營業,就不算工作時間,像是換無塵衣、檢查三油三水、收班後之打掃等,均屬工作時間。如零售百貨業,員工提早到達整理櫃位,換上工作服等準備工作,卻不計算在工作時間內,此部分看法其實並非正確。

 

準備時間定義

所謂準備時間又稱為「準備與整頓時間」係指「勞工在作業開始前的準備工作或作業後的整理工作」或「勞工於工作前準備與事後整理及受拘束待命時間」。雖然並未實際上提供勞務,但可合理地預期在該段時間內,有相當高的機率必須實際提供勞務。勞工必須處於相當高的注意程度,開始完成勞務以外之必要備行為,以備隨時提供勞務。

 

正常工作時間,原則上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勞基法第30條),超過者,除得扣除勞基法第35條休息時間外,其他均應依勞基法第24條計算加班費。

 

勞工準備工作的時間應否計入正式工作時間內,這在勞動法規中是一個常見的討論點。根據台灣的法律解釋,任何在雇主的指揮監督下,於雇主的設施內或指定場所進行的準備工作,都應當計算為工作時間。

 

與雇主勞務指示相關性來判斷是否屬於工作時間

此段時間是否屬於工作時間範疇,勞動基準法固無明文規定,所謂 「工作時間」,指的是「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營業前準備的時間,指勞工在約定的工作時間之前就提早到班,這種情形可能是勞工自行決定,也可能是受到雇主要求,應視實際狀況認定是否為工作時間。

 

其如果勞工是自行決定提早到班且未受到雇主指揮監督,換言之,雇主沒有要求勞工進行任何作業前的準備工作,因為勞工並未依照契約約定時間提供勞務,應認為勞工不能針對提早到班時段要求雇主給付工資。

 

若勞工是受到雇主要求提早到班提供勞務,或雇主雖未指示,但事實上有提前準備之必要,該時段屬於工作時間。換言之,任何在雇主指揮或監督下進行的活動都應計入工作時間。這不僅限於勞動本身,也包括為勞動所做的準備與整理工作。

 

這包括勞工在正式工作前所做的準備活動,如清潔工作地點、設置所需設備、換穿工作服等。這些活動雖然不涉及主要的勞動任務,但為勞動過程的一部分,有助於工作的順利進行。

 

換句話說,只要是員工上班打卡的那一 刻起、或是進公司為每一天的營業做準備開始,直到整理完內部結束,即使準備工作未從事核心之勞務工作,關於工作時間計算,係以到達工作現場報到時間為開始,準備與整頓時間都應該視為工作時間,應併入薪資計算。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4月4日台(87)勞動處字第0327號函所示:「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處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之休息時間 。」

 

因之,工作時間絕非單指勞工實際上從事身體的勞動或作業的時間,而係指受到雇主指揮監督,並受雇主控制或約束勞工行動自由對時間,因此,勞工之工作時間,雇主指令權拘束概念加以判斷,即拘束於雇主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處所固屬上班時間,雖未拘束於特定場所而拘束於特定事務之處理,亦屬於工作時間。而任何正常工作時間之外的指令權拘束行為,都要算在工作時間之內。

 

綜上,勞工一到達工作地點並開始準備工作,這段時間就應計入工作時間。這意味著勞工的工資計算應從其報到或開始準備工作的時刻起算。雇主應確保所有勞工的工作時間均被正確記錄和支付相應的工資。忽略準備時間的計算,可能會導致勞動法規的違反,並可能招致法律責任。

 

-勞資-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24條=勞動基準法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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