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定假日加倍給付工資是什麼一回事?

04 Feb, 2018

問題摘要:

勞基法對於國定假日工作的規定,尤其是關於工資支付和勞工同意的要求。根據勞基法的相關條文,如果勞工在國定假日工作,雇主應當支付加倍的工資,這意味著勞工除了原本的工資外,還應獲得額外相當於一日工資的補償。同時,雇主在安排國定假日工作時,必須獲得勞工的明確同意,而勞工有權拒絕在國定假日工作,不能因支付了加倍工資就忽略勞工同意的必要性。此外,勞工在工作後有權從加班費和補休之間做選擇,並且如果選擇補休,雇主必須在期限內給予補休,否則需要按照加班費標準支付補償。這些規定旨在保障勞工在國定假日的休息權利,同時確保如果必須工作,勞工能夠得到適當的補償。雇主在安排國定假日工作時必須嚴格遵守這些法規,以避免違法情況的發生,並確保勞工權益得到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基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員工同意國定假日來上班,以『加倍發給工資』為原則,例外則是勞工加班後選擇事後補休。

 

加倍發給工資

如果勞工在國定假日工作,應獲得加倍工資。這意味著勞工不僅會得到當日的正常工資,還應額外獲得相等於一日工資的補償。

 

雇主排班時需注意是否碰到國定假日,如國定假日當天遇到休息日、例假,應讓勞工另擇其他工作日補休,若國定假日當天為免出勤日(空班),則不用補假。若當天經勞資雙方協議,將國定假日調至其餘工作日放假(當天為上班出勤日),則無須支付雙倍薪水,否則應比照辦理。

 

國定假日雇主「經勞工同意」要求勞工上班(並非加班),就應該依勞基法第39條的規定給付加倍的工資,如以月薪計算薪資,休假日也應一併計算薪資,不得扣除。

 

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對月薪制勞工來說,國定假日來上班,無論工作幾個小時,即使是工作祇有1小時,也當作8個小時計薪,而前8個小時內一律加給一天工資,當然超過8個小時也要依算加班費。

 

雇主除了要給你原本的工資以外,工時8小時內均需額外再給1天的工資。而時薪制勞工若依雇主要求而出勤上班,工資也要加倍發給。

 

因之,時新制勞工,除了該日仍計算薪資外,另可以再加給薪資。月薪制勞工可再領一日之薪資,惟因該日本有薪資,所以實質上除了原本月薪外,就是該日就再算一日薪資。

 

勞工的同意

雇主必須取得勞工的同意才能安排國定假日的工作。勞工有權拒絕在國定假日工作,且雇主不能因為支付了加倍工資就忽略勞工同意的必要性。

 

而且「經勞工同意」是必要先決條件,勞工可以拒絕上班,不能因雇主給付了雙倍的工資就排除勞工同意的權利,雇主要求勞工在國定假日不准休假,強迫勞工放棄就國定假日上班「同意與否」的權利,並不合法,勞工可以拒絕上班!依勞基法第32-1條規定,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後,可從加班費和補休之間二選一。不過,如果選擇補休後,期限內未休完,仍要回到加班當日的計算加班費標準。

 

這些規定保障了勞工在國定假日的休息權利,同時也確保了如果勞工必須工作,其勞動條件得到適當的補償。雇主在安排國定假日的工作時必須嚴格遵守這些條文,以避免違法情況發生。

 

-勞資-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勞動基準法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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