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假日上班如何計算工資?

14 Jan, 2018

問題摘要:

勞基法規定了在法定假日工作時應加倍發給工資的情況。依照你描述的情境,確實需要依法加倍支付工資。公司如果在法定假日安排員工工作,則必須根據法律規定支付加倍薪資。兩種情況中,第一種是公司給予員工的特定返台假或特休假,以及自訂節日,如果在這些日期如合法安排員工工作,不用加倍給付薪資,最多勞工可以再補假。另一種情況是如果將原定的國定假日、特休假或例假挪移到工作日,並要求員工在該日工作,也需要支付加倍工資。這些規定是為了保障勞工的權益,確保他們在法定假日有足夠的休息時間或得到應有的報酬。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勞基法之規定,在法定假日工作時應加倍發給工資:如勞基法第36條例假、第37條國定假日、第39條特別休假,在這些「法定假日」工作時就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以月薪制勞工而論,應加發一日薪資,此規範在勞基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在實務上約定假日有二種情形:

 

其一為優於勞基法之期別

如公司給予員工一年特定返台假或特休假,至於公司自訂節日,如聖誕節,此時屬如規定於工作規則之中,可以當作雇主與勞工合意停止勞務,如雇主臨時要求勞工工作者,如無工作規則所定之例外情形,此時對於勞工本無拘束力,

 

擁如符合工作規則不利益變更之原則,如雇主必須舉證經勞工明示或默示同意,或其變更具有合理性,始能對勞工發生拘束效力,否則勞工仍得依變更前之工作規則享有既得權利。 又,不利益變更是否具有合理性之判斷,必須綜合考量經營上之合理必要性、對勞工發生不利益之程度、補償措施之有無及補償內容等因素,於個案中具體判斷之,雇主在具有合理及必要性狀況下,享有變更權限。

 

如勞工同意仍然工作的話,此部分假期就不見(視為明示或默示同意繼續工作),因為本來就是正常上班日期,但此時應該視為另改時間再為休假(類似「補休」),但相較於其他種類補休,此種補休如未工作規則所定期限(如一年前)行使完畢就不得再行使。

 

其二,若有日期挪移

即將原定國定假日、特休假或例假挪移至該日,該日即成為新的國定假日,但該日亦被要求上班,至於在「約定假日工作」實亦應加倍發給工資:勞工在「約定假日工作」時也應該發給加倍工資,因為勞工於假日工作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行政院勞委會台83勞動一字第102498號函)。而且勞基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未限制於「法定休假日始有適用」,於約定休假日工作之工資亦應加倍發給。

 

此部分等同於《勞動基準法》第36條的例假、第37條的國定假日、以及第39條的特別休假上班,。如果雇主在這些法定假日安排勞工工作,則必須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加倍薪資。對於月薪制的勞工而言,通常意味著需要加發一天的薪資。

 

-勞資-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勞動基準法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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