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請離職、被迫辭職還是被離職,這是唯一的問題?

02 Dec, 2025

問題摘要:

在離職法律爭議中,勝負不是看誰比較可憐、誰比較生氣、誰講得比較大聲,而是看誰擁有完整的證據。若沒有證據,主管機關救不了你;法院也救不了你;連最基本的權益也救不了你。這才是勞動法真正殘酷的面貌,也是所有勞工與企業都必須理解的真相:離職的爭議不是靠講,而是靠證據。

律師回答:

在勞資爭議現場,最常見、也最容易爆發訴訟的問題,就是「到底是自請離職、被迫離職、還是被離職?」而這個問題看似簡單,法律實務卻複雜到難以想像,原因就在於離職的性質完全取決於「證據」而非「事後的感覺」。

 

很多勞工以為自己當下被主管要求離開、被指示收東西走人、被暗示不必再來,就是「被解僱」,但若沒有文件或錄音,法律上往往會被認定成「自願離職」,甚至連非自願離職證明、資遣費、預告工資、失業給付一律都領不到;反過來,也不少企業誤以為「員工沒寫書面離職=我要資遣他」,這種想像會讓公司直接掉入高度風險區。

 

更有荒謬實例:員工明明已填了離職申請書,突然又把離職單抽走,轉身就宣稱「我不是自願離職,我要資遣」;企業沒有程序、沒有證據、沒有HR介入,瞬間陷入被動局面,主管一句話造成的破洞要由整個企業承擔。這些真實案例每天都在台灣上演,因此最重要的問題從來不是「主管叫我走,我是不是被資遣?」而是「當下有無留下可以證明真相的證據?」以及「企業與勞工該如何在第一時間處理,才能避免後續所有可能的爭議?」

 

首先,若員工被主管叫去辦公室,主管說:「你不適任,你做到今天就好。」員工害怕、緊張、錯愕,沒有填任何文件,也沒有留下任何訊息,就直接回家,幾天後冷靜下來才發現:原來被資遣可以領資遣費、預告工資、非自願離職證明、失業給付,於是跑回公司要求比照辦理。

 

此時最大問題來了:法律要看「證據」,不是看「事後的說法」。如果沒有文件、沒有錄音、沒有目擊人證、沒有文字紀錄,主管可以直接說:「是他自己說不做了,我尊重他的離職。」法律上,說得通,而且「員工自願離職」本來就不需要文件證明,也沒有反證規定。

 

因此一但證據不足,勞工提出的主張往往會全滅,主管機關只能說:「勞工主張被要求離職,但無證據,無法認定。」法院也只能說:「離職無文件,無證據證明非自願,推定為自願離職。」這是一個非常殘酷、但真實存在的法律現實:只要沒有證據,絕大部分爭議都會對勞工不利。

 

反之,若企業沒有把離職流程標準化、沒有由HR主導離職、放任主管自行處理,主管一句話就可能讓公司陷入「被指控違法解僱」的高風險情境,而此時企業也因為沒有文件、沒有證據,很可能必須付出高額補償金。第二種情況則更加麻煩:員工本來已經填寫離職申請書,主管也以為事情結束,HR也認為程序已走完,結果員工突然反悔,將離職申請書抽走,接著跑到勞動局主張:「我沒有自願離職,是公司逼我寫的,我要資遣費。」

 

這種情況在實務上常常發生,其中最危險的盲點是:「離職單屬於公司文件,員工抽走本身就可能構成違法行為」。企業若不懂如何處理,很容易陷入完全被動。正確處理方式,必須立即備案、通知員工限期繳回文件、並保留所有相關紀錄,否則員工立刻取得「證據控制權」,局勢立刻逆轉。對員工來說,若是被迫寫下離職申請書,例如主管說:「不離職就記大過、不離職就沒有年終、不離職就讓你難看、不離職我也會讓你走。」這就可能構成詐欺、脅迫、違反自由意志,只要當下有錄音、line對話紀錄、目擊證人,就能推翻離職書的效力。

 

但若沒有證據?大部分案件都會輸。對企業來說,最常犯的錯是:讓主管私下操作離職、沒有HR參與、沒有文件流程、沒有紀錄、沒有確認勞工是否真正自願。

 

尤其離職這件事牽涉到資遣費、預告工資、加班費結算、特休結算、離職證明、失業給付等所有後續法律效果,一旦主管沒有明確表達、沒有文件,而且人還出國或消失,HR接手時通常已經太遲。因此第一個重點是:任何離職行為,都必須由HR處理,主管不得自己叫員工走人。

 

第二,企業必須強制要求所有部門主管遵守標準流程,不得私下跟員工「談離職」、「敦促離開」、「建議做到某日」、「建議找下一份工作」。

 

第三,企業每一份離職申請都必須建立完整紀錄,包含談話時間、談話內容、提出原因、員工意願、是否有給時間考慮等;缺一不可。

 

第四,被員工抽走離職單時,公司應依法備案,而非「請對方寄回」。因為文件由員工掌握,公司會瞬間「失去證據」。

 

第五,公司一旦讓員工反覆「離職又不離職」,管理威信會全面崩潰,其他員工也會觀察並比照辦理。

 

再回到最核心的法律原則:離職方式只有三種,每一種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第一,自請離職。法律效果:沒有資遣費、沒有預告工資、沒有失業給付。一切靠自己。第二,被迫辭職(變相逼迫)。法律效果:只要證明雇主有不當動機(霸凌、歧視、違反調動五原則、減薪、調離)、對於勞工施以暴行或公然污辱或其他違反法令即可視為不當解僱,雖然是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發動但在法效果上比照資遣(除了預告工資外)

 

第三,被解僱(資遣離職)。法律效果:資遣費、預告工資、非自願離職證明、失業給付。可是判斷方式只有一句話:「能不能證明?」若無證據,連主管機關也無法幫你。勞工突然想主張被資遣、抽走離職單、反悔離職,法律重點不是「你想怎麼說」,而是「你能不能提出證據」。因此若員工當下離職而沒有留下任何紀錄,事後要求資遣費,其實幾乎不可能成功;反之如果企業讓主管亂處理,沒有流程、沒有紀錄、沒有文件,那麼公司也會被員工反將一軍,最後必須賠償。

 

實務上最有效的方法不在法律,而在行為證據的建立——員工:任何會議請務必錄音;任何文件請帶回家看;不要當天簽;不要相信主管口頭;不要認為簽了再反悔。

 

企業:所有離職必須HR主導;所有談話必須記錄;所有文件必須可追溯;不得讓主管私下談離職;不得忽視離職流程;文件不可讓員工帶走。至於最後「員工把離職單抽走,自願離職突然變成非自願離職?」

 

法律上有明確答案:離職單是公司的財產,員工無權取走,公司可要求返還並可報警備案;但公司必須有能力提出證據證明:離職申請是他自己寫的、是自願的、且當下沒有脅迫或不當影響。如果公司能提出紀錄,員工抽單也不能推翻事實;但如果公司沒有紀錄、沒有來龍去脈,員工抽單後跑去主張「我被迫離職」,企業很難反證。

 

但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應就該事實負舉證責任,也就是說,員工必須提出雇主有恐嚇、脅迫或欺騙之事實,導致其簽署自願離職書的證據,例如:簽署自願離職書現場的錄音、錄影;雇主傳給員工的line對話紀錄或email內容等,以致於員工往往因為難以舉證,而無法證明其非自願離職。

 

因此真正的結論只有一個——在離職法律爭議中,勝負不是看誰比較可憐、誰比較生氣、誰講得比較大聲,而是看誰擁有完整的證據。若沒有證據,主管機關救不了你;法院也救不了你;連最基本的權益也救不了你。這才是勞動法真正殘酷的面貌,也是所有勞工與企業都必須理解的真相:離職的爭議不是靠講,而是靠證據。

-勞資-離職-勞動契約終止-辭職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勞動基準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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