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來了」 請產假竟遭解僱,可以嗎?
問題摘要:
產假是法律強制賦予女性勞工的休息權益,於此期間應停止工作並享有穩定的勞動契約保障,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終止聘僱關係,除非符合法定例外且經主管機關核准,否則即屬違法。即使勞工有不當行為或與雇主間有爭議,亦應待產假結束後再行依法處理,而非於保護期間內片面終止契約。員工如遭違法解僱,應善用申訴與訴訟制度維權,並可依需求選擇回復原職或請求損害賠償,保障自身權益,避免遭受不當對待。雇主則應建立性別平等與母性保護意識,健全請假制度與內部申請流程,確保勞資關係穩定並符合法令規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產假是我國勞動法中明文規定的強制性休假制度,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皆已明定,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雇主必須給予八星期產假,不得任意刪減、延後或以其他方式替代。產假期間並非如特休或事假可由雙方協議處理,而是一段法律明定的強制「停止工作」期間,且該期間受法律特別保障,禁止雇主以任何理由終止勞動契約,除非屬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且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始得為之。
換言之,即使勞工有不當行為或業務表現不佳,雇主亦應等到產假期滿後,方能依法行使解僱或資遣等管理措施。因此,當女性員工仍處於合法產假期間,卻突遭公司來電告知「不用來了」,並將個人物品寄回家中,此舉不僅缺乏合法正當的程序依據,更違反勞基法第13條明文的規範,構成違法解僱。即便公司主張財務虧損、業務緊縮,若未經主管機關核定,亦不得作為解僱員工於產假期間的正當理由。
至於有些人可能質疑,若勞工未遵守公司內部的產假請假程序,或未主動提出申請產假,是否可作為解僱依據?實則依現行法制,產假係依女性勞工發生分娩事實即當然發生的法定權利,並非須由勞工主動申請始得享有,若公司僅因形式上請假文件未完備而認定勞工曠職並予以解僱,亦屬違法處分,雇主應給予合理補正機會並保留勞工之法定產假權利。
換言之,即便勞工有疏忽或未主動提出請假,只要實際已處於產假期間,雇主仍應予以尊重並不得終止契約。因此,女性勞工若於產假期間遭到解僱,應立即提出申訴,可先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恢復勞動契約效力、回復原職或請求賠償。
若調解不成,勞工可選擇提起民事訴訟,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要求公司恢復聘僱,若已不願返回公司,則可主張雇主違法解僱之損害賠償責任,包含預告工資、資遣費、非法解僱期間之工資損失,並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以利後續轉職或申請失業給付。在實務上,法院多認定女性於產假期間遭解僱者,其解僱行為違反勞基法第13條強制規範,即屬無效,勞動契約繼續存在,且因雇主單方面違法行為導致勞工無法返工者,雇主尚應負擔期間工資支付責任。
此外,若解僱行為與勞工懷孕、生產或申請相關性別假別有關,則亦可能構成性別歧視,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21條及同法第38條將面臨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須接受公開公告與限期改正之行政處分。
因此,雇主在處理女性員工懷孕、生產或育嬰階段的人事安排時,應特別謹慎,不可貿然行使解僱、異動或不利處分權限,否則將承擔極高法律風險與社會觀感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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