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請勞工提出產假證明嗎?不給證明可以拒絕給假嗎?
問題摘要:
雇主依法得要求勞工提出產假佐證資料,惟不宜將文件作為唯一准假門檻,應就實際情況彈性處理,給予合理補件期限並基於誠信原則認定假別,勞工亦應配合合理之文件要求以利勞資雙方權利義務之平衡落實,雇主若逕以未提出證明為由拒絕給假或不予發薪,除違反勞基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亦可能損及企業形象與信賴關係,甚至導致行政裁罰或訴訟風險,實非所宜。爰此,企業在處理勞工產假申請時應秉持合法、合理、合情原則辦理,並建立清晰透明之假別申請與佐證流程,確保法律遵循與勞資和諧,讓勞工於孕產期間能安心休養,企業亦能順利銜接人力調度,實現勞資雙贏之局面。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6條之規定,女工因分娩或流產依法得請產假,分娩者產假為八星期,流產者依妊娠週數分別享有五日、一星期或四星期不等之產假,並得依在職期間是否滿六個月決定工資照給或減半發給,而雇主對請產假之女工得依法要求提出證明文件。
換言之,法律並未禁止雇主要求勞工提供佐證產假事實之相關證明,實則給予雇主一項合理的查證權限,其目的在於審核假別之正當性並確保人事管理秩序,避免有心人濫用法定有給假權益,因此依據施行細則明文,雇主「得」要求提出證明者,表示該行為屬合法職權,並非對勞工之不當干涉或差別待遇。然而即便如此,勞工未提出證明文件是否即表示雇主可拒絕給假,則須視情境而定,若勞工確實發生分娩或流產,然僅因醫療院所證明開立延遲或本人一時疏漏未備文件,則雇主應本於誠信原則給予合理補件期間,並可先行准假,待日後補件完備再行核薪與歸檔,否則若僅因形式文件不備即否准產假,有違法定產假給予之強制性,亦可能構成性別歧視或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所禁止之不利處分。
再者,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亦規定,雇主對女性受僱者分娩或流產應給予法定期間產假,無任何得拒絕之例外,且第21條進一步明定,雇主不得因女性行使產假而予以扣發全勤獎金、降低考績或其他不利處分,此一規定乃為維護女性就業平等與孕期權益而設,具有強制性質,雇主不得以未提出證明為由推翻勞工行使請假權利。
從實務角度觀察,多數雇主為便於人事作業及申報用途,通常會要求勞工提出出生證明、住院證明或流產診斷書作為產假佐證資料,此舉本屬行政管理之必要,但仍應注意不得過度要求,例如要求提供超出假別所需之詳細病歷資料或私密資訊,否則恐涉個資法或違反人格權保障。此外,若勞工無法即時提出書面證明,可先口頭告知事由,並以事後補件方式處理,如屬急產或突發狀況更應以人性化彈性處理原則予以體諒,否則雇主逕行拒絕請假,未來一旦遭舉發,極可能構成行政違法甚至民事責任風險。
至於在產假期間工資是否應予給付,亦應視勞工在職期間是否已滿六個月而定,滿六個月者工資全額照給,未滿者工資減半,此處工資應指勞工正常工時所應獲之報酬,亦即依女工若照常上班所能取得之固定薪資為準,並非包括需達成特定條件方得領取之績效獎金、加班費等非固定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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