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可否提前申請?提早回來公司?
問題摘要:
產假可於產前提前申請,經勞資協議並配合法定日數即屬合法,惟不建議於分娩過早前啟動,避免產後休假不足;至於提前結束產假返工,因涉及法律強制停止工作之規範,雇主不得主動或消極同意員工返崗,即便員工自願,亦應予以勸阻並建立書面防範機制。產假保障不僅關乎母性與幼兒健康,更是雇主人力資源風險控管之核心議題,應依法嚴謹管理,避免法律違規與潛在責任擴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產假作為保障女性勞工身心健康與生育權的重要法定制度,無論從勞動基準法第50條或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之文義觀察,其核心目的在於強制「停止工作」,亦即於分娩前後八星期內,女性勞工應依法中斷勞務提供,不得受雇主要求從事任何勞動,亦不得將該段期間任意視為可供彈性調配的假期。
基此,產假不同於特休、補休或病假,不得作為勞資協商或對價彈性處理之標的,具有法律強制性與不可拋棄性。針對「產假可否提前申請」與「產假可否提前結束、返回工作崗位」兩大問題,雖表面上皆關涉勞工與雇主間的假期管理,但本質與法律後果有極大不同,應分別處理與審慎應對。
首先,就「產假可否提前申請」部分,現行法令對於產假起始日並無硬性規定,亦無禁止於分娩日前啟動產假程序,是故產前申請產假自屬可行,只要不違反整體產假總日數的給予原則,雇主與勞工得就申請時間進行協議與安排,且產假日數為連續之曆日計算,故若勞工選擇於分娩前數週啟動產假,其產後可休時間即相對縮短。
實務上,多數人資部門會建議產前一個月起為合適的產假啟動點,避免勞工提前用罄法定休假日數而產後未獲足夠修養時間,違背保護母性之立法精神。此外,如孕婦有特殊健康考量,例如胎位不正、早產高風險、妊娠毒血症等,經醫師診斷需臥床安胎者,應優先申請安胎假或病假,由醫療證明作為法定依據,產假則可順延至分娩日起始,以達最佳權益配置。
至於「產假可否提早結束、返回工作崗位」一節,情形則更加複雜且具法律風險。勞基法第50條關於「應停止工作」之規範,屬於為保障母性健康所設立之強制規定,非勞資雙方得以任意變更,若女性勞工於產假期間自行返工或另行受僱他人事業,已屬違反該強制性規範。換言之,雇主即使基於人力需求或員工請求同意其返工,亦不得為之,因該同意即屬違法,且一旦發生職業傷害、併發症、過勞猝死等,雇主將難以抗辯。
更甚者,即便員工自行返工並未受僱指示,雇主若未阻止其參與會議、提供業務或接受勞務結果,即可能構成受領之事實,仍須負違法風險。實務上,雖不乏員工基於責任感、工作節奏或個人需求欲提前銷假返工,雇主若因人情壓力或實務需求允其返崗,將陷自身於極高風險中,為此。
若確需配合員工意願處理,雇主最多就是可以放任,並由其員工聲明上班與工作無關。惟即使具備前述文件,尤其是傷害因與工作有關而發生時,對「是否真正終止產假」及「雇主是否應負責」之認定,未必如雇主期待寬鬆,是故嚴格而言,仍應勸導勞工完整休畢法定產假,避免法律風險及損害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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