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生產完便失去聯絡,該如何處理?

01 Dec, 2025

問題摘要:

產假雖為法定權利,但仍須配合合理之請假程序與證明義務,雇主亦有權利掌握員工動向以維持人事管理秩序。若員工生產完即失聯,不再報備或補件,即喪失產假給付資格,甚至可依曠職論處,雇主應本於誠信原則盡通知、協尋與留證之責,完成必要程序後依法辦理解僱,方能保障企業營運秩序並避免違法爭議。此種做法兼顧法令規範與實務操作,既保障公司正當解僱權益,也避免對員工造成不當懲處,達到勞資雙方責任義務平衡之目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員工於生產完後突然失聯,不再聯繫公司、不申請產假、不補交任何證明,也不說明其後續是否回任或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確實讓許多企業陷入進退兩難的處境,但此種情況並非無章可循,須從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以及企業內部人事管理制度加以綜合判斷。首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且若在職已滿六個月者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但該條並未明文要求員工必須提出申請才享有產假,而係規定雇主有給予產假之義務,但實務上為落實管理,公司人事制度中通常會訂明請假程序,例如須於預產期前提出產假申請,並於產後補交出生證明或診斷書等,方完成假別核準。

 

當女性員工完成生產後即失去聯繫,未主動與公司聯絡、說明身體狀況或是否請假,雇主往往會認為員工未依請假程序辦理,進而視為曠職而考慮予以解僱,但從法律觀點觀察,此種處理方式可能違反勞工法令規定,需特別謹慎。

 

首先,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女工於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並享有八星期產假,這是強制性規定,無論勞工是否提出請假申請,該休假權利即依法發生,不得因雇主主觀判斷或公司內部規則未被遵循而否定產假效力。

 

實務上,即使勞工未於產前完成產假申請手續,只要事實上已發生生產,該產假即當然開始起算。

 

換言之,法律上並無「產假需事前申請」之義務,亦無將產假與內部請假制度綁定之規定,雇主不得以員工未申請產假為由認定其未出勤為曠職,更不得將產假期間之無聯繫或無書面證明作為解僱依據。進一步言之,即使公司內部作業規則要求員工請假須附出生證明或診斷證明,亦僅係程序性補正之要求,並非產假權利發生之前提,因此員工得於事後補件完成行政程序,雇主應於合理期限內給予補正機會,否則即屬違法限制產假行使。

 

另按勞基法第13條規定,雇主不得於勞工依第50條停止工作期間終止契約,除非因天災事變致事業無法繼續且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否則於產假期間員工依法停止工作,雇主對其勞動契約並無終止之權限。

 

此條目的即在保護母性,避免雇主以形式為由迫使員工中止產假返工,或於產後立即剝奪其就業機會。至於員工失聯,是否構成曠職,關鍵並非在於員工是否提出請假,而在於其是否在應出勤期間無正當理由未出勤,且未事先或事後提出說明與證明。

 

就產假而言,因法律明文規定產假期間員工得停止工作,且不得視為曠職,故真正可開始計算曠職之時間點,應自產假法定八星期期限屆滿後,員工仍未返工且未提出延假申請或聯絡公司始可認定,且應依比例原則及誠信原則先行通知、協尋、給予說明與補件機會,再依程序作出曠職認定與解僱處分。若雇主在產假期間或其尚未屆滿時,即以失聯或未請假為由認定曠職予以解僱,將可能違反勞基法第13條與第50條,構成不當解僱,員工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或復職救濟。

 

若員工未依公司制度請假,甚至生產完後未有任何聯繫與說明,即使具有生產事實,也無法當然取得產假期間的薪資給付,亦難構成法定休假事由。在此情況下,雇主可依據公司請假制度,判定員工是否屬於無故未到職,若持續未聯繫且無正當請假理由,即可依勞基法視為曠職處理,並得依勞基法第12條終止契約。

 

勞基法第13條,女工於產假期間雇主不得任意終止契約,但該保護限於合法休假範圍,若員工從未提出請假,或並未完成請假程序,則不得主張受到該條款之保護,否則將形成濫用產假之不當情形。故實務處理如下:

 

一、公司應立即以存證信函通知員工盡速聯繫並完成請假程序,信中應載明若未於指定期限內完成補件並說明行蹤,將視為曠職論處。存證信函具法律送達效力,員工不得以未收為由抗辯。

 

二、將曠職認定並為認定之期限應自法定休假日期屆滿後再加三日,若三日期限屆滿,員工仍未有任何回應,公司可依法發函終止勞動契約,並自該日起不再給付薪資或勞保提繳,完成勞資關係之終止。

 

三、至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所禁止之不利處分,僅於員工依法請假並確有產假事實者方可適用,員工完全不主動行使請假權,該條款亦難適用。

-勞資-性平-請假(性平)-產假-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動基準法第13條=勞動基準法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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