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註銷退保,並恢復中斷的年資嗎?
問題摘要:
退保一旦申報,原則上不能註銷。勞保年資不能回溯恢復。中斷年資雖不會消失,但不能補計。四、所有損害由雇主負責,而非勞保局。非法解僱期間縱視為未離職,仍無法視為在保。六、勞工可透過民事賠償彌補損害,但不能改變年資不中斷的法律結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是否可以註銷退保、恢復中斷年資」的問題,最常出現在兩種情況:第一,勞工遭非法解僱或不當移動,被迫離職而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復職,勞工希望期間的勞保年資能完全恢復;第二,投保單位承辦人因疏失、誤解法令或管理混亂,將仍在職的勞工錯誤申報退保,使勞工保險年資出現不該發生的中斷。
這兩類情形在勞保實務中都非常常見,尤其是第一類──非法解僱後的復職問題──幾乎每年都有多起爭議。但遺憾的是,依現行勞工保險法制,勞保採「申報主義」,只要投保單位將勞工退保表送交或郵寄至勞保局,該勞工保險效力必然於當日二十四時停止,不以勞工是否實際離職為必要前提,也不以投保單位是否「故意、疏失或無過失」為考量,而是形式上「申報即退保」。因此,一旦退保申報完成,原則上不得註銷、不得回復原有效力,即使事後證明退保是錯誤的,也不例外。
這是制度的核心、也是爭議的源頭。要理解為何不能註銷退保,必須從勞工保險的本質開始分析。勞保條例第6條明確規定:勞工保險是一種「在職保險」。也就是說,勞工必須具備「受僱從事工作」且「有雇主作為投保單位」這兩個必要要件,才能加入勞保。勞保條例第11條、第12條與施行細則第14條、第16條更明確指出:加保、退保均採「申報主義」。也就是:勞工到職當日,雇主須立即申報加保;勞工離職當日,雇主須立即申報退保;保險效力之開始與終止,以「申報當日」為準,而非以實際離職日、司法認定日或其他事後行為為準。這是一個高度程序性、形式法律行為優先的制度設計。
其原因在於:勞保是一個全國性、龐大且即時的保險制度,如果保險效力要以「實質審查」為核心,例如每位勞工是否真的受僱、是否真的離職,都要經過調查確認,整個制度將無法運作。因此,立法者選擇了「形式審查」──只要雇主送件,勞保局即視為離職、即視為退保,這就是制度核心。
換句話說,只要投保單位已申報退保,不論勞工是否真的離職、不論投保單位是否搞錯、不論主管是否惡意、不論後續法院是否認定解僱違法,勞保局皆無權「駁回、撤銷或否准」該退保。這也就是為何實務上屢屢出現:「法院判決勞工應復職,但勞保局卻不能恢復中斷年資」之現象。勞保局不是不願意恢復,而是「法律不允許」。勞保採申報主義後,所有保險效力均受制於投保單位之申報行為。
施行細則第14條第5項明確規定:勞工未離職而投保單位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投保單位送交或郵寄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更重要的是,下段規定: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負賠償責任。換言之,勞保局沒有權限撤銷錯誤退保,但勞工可以向雇主請求賠償損害。這正是制度的「權責分離」:勞保局負責紀錄制度之執行;雇主若申報錯誤,勞工受損害,應由雇主負責,而非勞保局負責。這樣的制度設計,雖然造成勞工在事實不符下被退保,但從國家行政管理角度避免不確定性,維護制度穩定性。
這也意味著:勞保局無論如何不能註銷退保,也不能因法院判決復職而回溯恢復年資。這是目前制度下最容易被誤解的地方。勞工經法院判決確定解僱無效,通常會回到原職、視為未離職。那麼期間的勞保年資是否應視為不中斷?答案依現行制度是:勞保年資必然中斷,但可由雇主負損害賠償責任填補。法院不可要求勞保局恢復年資,只能要求雇主補償勞工因年資中斷所受之損害。例如:年資不足導致不能請領老年給付之差額、不能請領傷病給付、喪失被保險人資格期間須自付醫療費等。這些損害,法院判決均可能要求雇主賠償。
但「年資本身」無法恢復。這是勞工經常感到不合理之處。若勞工確定違法遭解僱,勞工實際上是「未離職」,那為何不能恢復年資?原因仍在於制度採申報主義,而非實質認定主義。
關鍵在於:勞保局不是法院,不能判斷勞工是否「真的」離職或「法律上視為未離職」。因此,主管機關與法院曾公開表示:若採實質認定主義,將使保險機制產生溯及變動,恐影響整體保險財務,並使保險進行變得不確定。這是現制主要理由。根據勞保局固定見解:勞保局沒有權限駁回、退回或撤銷投保單位已申報之退保;投保單位申報錯誤應自行負責。
勞保局僅能依形式審查進行加退保,並無權調查實質是否在職。原則是不能,但勞工可請求雇主賠償損失,甚至包含因年資中斷造成未來老年給付減少的損失。
例外情況則包括:投保單位送出退保資料後,郵件尚未送達勞保局(郵戳未成立者);退保表書面資料形式上瑕疵、不符規定而被勞保局退件;投保單位自行撤回郵件(尚未送達勞保局);勞保局行政程序上有重大瑕疵,例如誤植資料。但這些皆屬極少見狀況,與實務中「錯誤退保」完全不同。因此在實務上,勞工幾乎不可能以此例外恢復年資。勞保制度中,只要勞工一日未加保,年資就不累計;但已累計的年資永遠不會消失。
例如:勞工2015–2020加保(5年),2020–2022退保(2年),2022–2025再加保(3年)。勞保局會計算:5年+3年=8年。中間2年中斷,但不會影響之前累計的5年。這就是「中斷不消失」。但中斷即無法補回,也就是「不能補空白年資」。中斷期間勞工不具被保險人資格,自然沒有保險效力,也不能回溯補繳保費來補年資。
勞保不採年金制度的「補繳認列」,也不採國保的「補繳制度」。因此中斷就是中斷,永遠無法補回。這裡涉及另一個迷思:勞保年資是「被保險人年資」而非「受僱年資」。法院可以認定勞工視為未離職,但勞保局不能認定其視為「在保」。
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法律關係:勞動法上的在職,與保險法上的在保,不可混為一談。既然年資不能恢復,那違法解僱期間損害應由誰賠?
答案很清楚:由雇主賠。雇主須負擔的損害包括:違法退保期間,勞工若發生勞保給付喪失,雇主須補償;勞工喪失被保險人資格期間若需自行負擔醫療費,雇主須負責;若年資中斷影響勞工日後退休金請領額度,雇主須負差額損害;若年資不足導致不能請領勞保老年年金(例如未達15年),雇主須負全額損害;勞工因無法加保而被迫加入國保,申報期間之國保費差額雇主須補;若勞工在退保期間死亡、失能、遭遇事故(但未具勞保資格),雇主須補償等。法院實務中已有不少案例判決雇主必須負擔這些損害。
換言之,雇主錯誤退保,所有損害都由雇主負,勞保局完全不負責。這是制度清楚的風險分配。既然年資不能恢復,勞工應如何自保?並如何減少損害?
實務上建議如下:立即向公司以書面抗議,留下證據;向勞保局申告,要求確認投保單位之退保是否為當日申報;主張雇主損害賠償責任(民法184條、勞保條例第72條)、不當解僱損害賠償;如為違法解僱,聲請法院裁定假處分,要求雇主暫時恢復加保;事後查明期間之喪失給付差額並請求補償;申請國保,以避免保險資格完全中斷(費用後續向雇主求償)。若雇主惡意退保,勞工亦可向主管機關申訴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制度不允許,但法律政策是否可能調整?
目前學者多認為:非法解僱期間應視為「在職」,故有必要建立「強制回溯加保制度」。但勞保局與主管機關皆認為:此舉會使保險財務不穩定、保險效力失去確定性;因此短期內不可能修法。除非未來勞保年金制度完全改革,否則回溯恢復年資之制度恐不會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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