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有做有錢沒做沒錢,就不用投保了嗎?

01 Dec, 2025

問題摘要:

「有做有錢、沒做沒錢」——不是免投保;「員工自己去加保漁會」——不是免責;「日領現金」——還是勞工;「短期工作」——仍要依法投保;「員工願意」——不會使違法行為合法化;「過去沒事」——不表示未來不會出事。法律對雇主的投保義務採取極嚴格態度,且追溯範圍幾乎等於「從到職日開始全部計算」,任何心存僥倖的做法,都是用企業與家庭未來的資產在冒險。對於題目中的朋友,此刻唯一正確的道路只有一條:立即投保、全面補正、計算欠提補繳、建立制度,並確保所有勞務關係合法化,越早處理風險越低,越晚處理成本越高,也越容易演變成不堪承受的法律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雇主若認為「員工有做有錢、沒做沒錢,就不必投保」的想法,可以說是台灣中小企業最常見、也最危險的誤區之一。法律從來不是依照薪資給付方式來決定「是否為勞工」,而是看是否存在指揮監督、附屬性與經濟從屬關係,只要雇主實質上使用勞務,就算是按次計費、日領現金、臨時來幫忙、口頭約定、短期性工作或是「有叫才來」的模式,只要符合勞工定義,就當然受到勞基法、勞保條例、就保條例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所保障,而雇主也必須依法投保並提撥退休金,因此所謂「有做才有錢」、「一日工、一日薪」從來不是免責理由。

 

依勞基法第9條第1項規定,勞動契約可分為定期與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與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但若勞服務性質具有持續性,則視為不定期契約。換言之,即使員工以日計薪,仍然可能是「不定期契約」勞工(例如餐飲店的外場、長期叫來支援的幫手、每天來工作但用「日結」方式給付)。雇主若僱用五人以上或從事漁業生產,就必須依法為所有勞工強制投保勞工保險;若未滿五人,則至少必須為勞工投保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或由雇主提繳勞工退休金。

 

換句話說,只要是勞工,雇主不可能不用保,薪資計算方式完全不是法律判斷標準。如公司20多年來僱用兩名員工,以「做多少算多少」方式付薪,並未投保,員工則自行長期加保於漁會並領取退休金。這種做法不但違法,而且風險極高,尤其是勞工已經領過漁會職業工會保險退休金,未來若發生保險事故(例如失能、死亡、職災),雇主將面臨極高金額求償與裁罰。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年滿15歲以上、未滿65歲之受僱勞工,只要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公司行號,雇主就必須將其納入勞保。法條從未區分「做一天算一天」或「沒做沒錢」,更未允許「員工自找工會保自己」,只要是雇主僱用的勞工,投保義務就存在;若雇主認為員工有工會可以加保而逃避投保義務,就是違法行為,並不因勞工願意而合法化。

 

又依就業保險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雇主違反就業保險條例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勞工因未辦理勞工保險所致損失,應由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標準賠償予勞工。另主管機關最多可課處雇主自僱用勞工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1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所應負擔保險費總額之10倍罰鍰。

 

惟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2項及就業保險條例第38條第2項規定,雇主未依法負擔勞工之保險費,應將保險費退還予勞工,以彌補過去20年未依法繳納之保險費。

 

但雇主除須為勞工投保勞保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雇主尚須為勞工提撥薪資進入退休金專戶,如未依法提撥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9條規定處2萬元以上至10萬元以下之罰鍰。另依據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民事判決意旨,勞工並可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規定請求雇主將未提撥之退休金繳納至退休金專戶,以恢復至勞工自到職日起之原狀。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雇主若未為勞工投保,主管機關可處雇主「自僱用日起至補保前一日」應負擔保險費總額4倍罰鍰。計算方式為:雇主負擔保費(約本俸級距約70%)×年數(最高回溯到勞工實際僱用日)×4倍。換言之,即使員工未請領保險給付,主管機關仍可裁罰保費4倍。至於勞工是否能向雇主請求「勞保損失」,則必須符合一個前提:勞工必須發生保險事故而向勞保局申請給付遭拒。例如勞工生病、住院、失能、死亡,因未投保導致無法領取給付,勞工(或遺屬)即可請求雇主全額賠償,金額依勞保條例給付標準計算。這其中包括:失能給付、喪葬津貼、遺屬年金、普通事故給付、職災醫療、職災補償等,金額可能高達數百萬甚至數千萬不等,完全由雇主承擔。

 

更嚴重的是,若勞工在工作中發生職災,依勞基法及職災保護法,雇主需負擔醫療費用、薪資補償、失能補償、死亡補償等,金額通常以百萬至千萬計算,且雇主無法以「勞工自己去加保工會」作為抗辯理由。這也是為何很多雇主誤以為「工會保險就能解套」,但發生事故後依然被法院判賠的原因。

 

雇主不投保勞工退休金(勞退6%)同樣屬違法,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雇主應按月為所有勞工提撥6%至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無論是全職、部分工時、日領、計件、臨時工、短期工,只要是勞工,雇主就必須提撥。如果未提撥——第一,主管機關可處2萬元到10萬元罰鍰;第二,勞工可依第31條請求雇主補繳所有欠提金額;第三,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判決,雇主須「回復原狀」,也就是從勞工任職起算,逐月補繳缺漏的提撥金額至勞工專戶。這部分沒有任何折扣、沒有時效、沒有減免,只要勞工仍在職就能請求。若勞工離職,請求權五年間不行使才會消滅。

 

至於「是否要補繳過去20年的勞保?」——法律明定:雇主不能補繳。很多雇主誤以為補繳可以解決問題,但實際上勞保局不允許往前補投保,只能由雇主「把本應負擔的保費退款給勞工」。然而,雇主仍可能被主管機關裁罰「4倍保費」,也可能因勞工發生保險事故而負擔鉅額賠償,因此補繳與否不是重點,重點是責任永遠落在雇主身上,不因勞工自行投保工會而免除。

 

雇主應採取的補救方式包括:

 

第一,和解。

 

第二,立即為所有勞工辦理勞保(若僱用5人以上)或就保(未滿5人),不能再延遲。

 

第三,計算勞工從任職起至今所有應提撥之退休金並補繳至勞工個人專戶。

 

第四,重新建立合法的人事制度與投保制度,避免未來被連續處罰。若被勞工檢舉,可能面臨的罰鍰包括:勞保條例第72條:4倍保費罰鍰;就保條例第38條:10倍保費罰鍰;勞退條例第49條:2萬至10萬元罰鍰;勞基法特休假未給付:2萬至100萬元罰鍰。

 

實務上,被檢舉後通常會被一併查核所有員工的出勤、薪資、工資項目、特休、投保身分、投保級距、退休金提撥等,常見從一次檢舉延伸為全面稽查,風險極高。若勞工提出申訴或訴訟,雇主還可能面臨十年以上的加班費、未休特休工資、休息日工資、差額工資等巨額追討。很多雇主誤以為「勞工沒有領勞保就沒有損失」然而實務上,一旦勞工發生事故(尤其是死亡或失能),雇主的賠償往往是百萬到千萬,而勞工的求償權不因其過去有加入工會、農會、漁會而被剝奪。這也是最高法院反覆肯認的原則。若勞工已經60或65歲以上,仍在工作,雇主仍需為其投保就業保險與勞退(只是不強制投保勞保),因此年紀也不是免責理由。

-勞資-社保(社會保障)-投保-漏未投保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9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就業保險條例第38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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