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投保勞保、就保及提繳勞退金,負責人是否應負責?
問題摘要:
雇主未投保勞保、就保、健保及未提撥勞退,不僅是公司違法,更是公司負責人個人違法,可能負(1)行政責任:勞保4倍罰鍰、健保2至4倍罰鍰、勞退罰鍰;(2)民事責任:公司與負責人負連帶責任,須賠償勞工全部損失、差額、醫療費用、勞保給付損失、補提勞退;(3)財產責任:依54-1條,負責人需以個人財產清償未提撥勞退金並可能遭行政執行;(4)刑事責任:可能涉侵占罪、業務登載不實、詐欺得利罪。法律規定非常清楚:公司可以倒,但勞退不可以不提;雇主可以沒錢,但負責人不能不負責。勞工可依法透過勞保局、勞退中心、勞工局或法院請求所有權益,並可直接對負責人個人財產請求賠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雇主未依法為勞工投保勞保、就保、健保,或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新制勞退6%退休金,看似只是「行政疏忽」或「省成本」的行為,實際上牽涉到民事、行政罰鍰甚至刑事責任,更牽涉到公司負責人是否需負個人財產清償責任。
在我國法制下,雇主與勞工間只要存在勞動契約關係,雇主即負有強制投保勞保、就保、健保及提繳勞退的義務;若雇主為公司法人,公司為雇主,但公司後方負責執行業務、做出決策及掌理公司事務的,就是公司負責人。因此,一旦公司未履行法定義務,問題就不僅止於「公司」本身,而是負責人是否也必須連帶負責。依民法第184條、第188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1項,公司負責人對於執行業務,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處理公司事務;第2項則規定,負責人若違反該義務致公司受損害者,對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若致第三人(勞工)受損害,負責人與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縱使投保作業是雇主指派的人處理,亦復如此。
也就是說:雇主未投保勞保、未投保健保、未提撥勞退金,這些作為或不作為本身就是負責人未善盡注意義務,因此公司和負責人要對勞工負連帶賠償責任。同時,依民法第28條規定,法人因其董事、代表人或其他受任用人執行職務時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而董事或負責人本人亦負連帶責任。也就是說,一旦勞工因公司未投保而受到損害(例如勞保給付領不到、失能給付減少、醫療費用增加、健保未加保導致自費開銷),雇主與負責人必須連帶賠償,勞工可以直接向負責人個人名下財產請求。
這是許多小型公司負責人最常忽略卻最致命的風險。更重要的是,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4-1條明文規定:雇主未依規定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者,由其代表人或負責人負清償責任;若負責人於勞保局限期內仍未繳納者,將被移送行政執行,亦即國家可以扣押負責人個人財產、存款、所得。這條規定突破了「公司法人責任有限」的概念,使負責人在勞退上負個人無上限責任,法律的立法意旨非常明確:勞工退休金是勞工的財產,不得因公司財務狀況而消失,因此立法者要求負責人必須為公司行為負連帶清償責任。
從勞保、就保、健保到勞退,雇主的投保與提撥義務均屬強制性:勞保條例第6條規定,受僱於5人以上事業單位的勞工(含正職、兼職、工讀、試用、實習,只要有領薪即屬之),雇主必須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法第7條規定,不論人數多少,只要是受僱勞工,都應投保;健保法第10條規定,所有受僱者皆為第一類被保險人,雇主必須投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規定,新制勞退為強制提撥,不論公司規模大小,只要有勞工,就必須自到職日起按月提撥6%。換言之,「試用期不投保」、「前3個月不加入」、「做滿半年才投保」、「小公司不用投保」、「有保工會就不用投保」等所有說法,法律上全部都是違法。違法後果包括行政罰鍰、補繳、追償、賠償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依勞保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雇主未依規定加保者,主管機關得按自僱用日起至補保日前一日雇主應負擔保費總額,處4倍罰鍰;第二項更規定,雇主應將未負擔之保費退還給勞工;第三項規定,勞工因未加保而受的損失(例如生病住院領不到給付、或遺屬年金減少),雇主必須按勞保條例標準賠償,這些賠償金額隨著事故性質可能高達百萬甚至千萬。而這些損害賠償義務同樣由公司與負責人連帶負責,而依就業保險法第38條亦有類似之規定。未投保導致勞工勞保給付受損,負責人必須自行負賠償責任;勞工可直接起訴負責人。
內政部74年4月22日臺內社字第307950號函也明確指出,勞保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97條處理,勞工知道損害與加害人(僱主)時起2年時效,最長不超過10年(亦有認為15年時效)。更嚴重者,若雇主有收取勞工應負擔保費卻未繳納,甚至涉及刑法侵占罪;若偽造到職日或退保日,涉及業務登載不實、詐欺得利罪。健保部分,依健保法第84條,僱主未依規定投保者,將被處以應繳保費2至4倍罰鍰,並需追繳保費;且健保加保可以追溯,因此在未加保期間勞工若有自費醫療支出,雇主須負全額賠償責任。
勞退部分最為關鍵。依勞退條例第14條及第6條,雇主必須自勞工到職日起按月提撥6%;未提撥者,依第49條可處2萬至10萬元罰鍰;但「補提撥」義務與行政罰鍰是兩回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1602號判決明確指出:勞工可依勞退條例第31條向雇主請求補繳自到職日起所有欠提撥金額,且雇主不得主張時效,因為勞退金屬於勞工財產;只要勞工仍在職,即可無限期請求補繳。最關鍵的法源則是勞退條例第54-1條:雇主未提繳退休金或滯納金,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財產不足清償者,由其代表人或負責人負清償責任;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這代表什麼?代表國家可「直接」查封負責人的房地產、銀行存款、薪水、股權等一切個人財產。負責人不能再以「公司沒錢」作為理由,這是立法者保障勞工退休金最強而有力的武器。
此外,勞工還可依民法179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雇主代扣未繳之保費;若雇主降薪、未足額給付工資,仍可能違反勞基法21條,勞工得請求差額與罰鍰2萬元至30萬元。更進一步,雇主未投保勞健保、未提撥勞退,屬勞工保護法令重大違法,勞工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6款立即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雇主不得主張是勞工自願離職。勞工在未投保期間若發生意外或住院,雇主須支付差額,若發生職災更將依職災保護法及勞基法負鉅額補償責任。
-勞資-社保(社會保障)-投保-漏未投保
瀏覽次數: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