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幫員工辦理勞健保?「到職日」就要加保嗎?

01 Dec, 2025

問題摘要:

勞工到職即保、受僱即保、只要受僱就必須加保,不論公司大小、不論是否試用、不論是否兼職、不論薪資高低、不論是否短期、不論是否工讀,所有雇主都必須於法定期限內確實完成健保、就保、勞退與職災保險的納保程序,否則必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雇主依法加保,是保障勞工,也是保障公司自身;勞工主動確認投保狀況,是避免風險的必要自我保護。制度本身目的不是為處罰,而是為確保每一位勞工在疾病、失業、職災、退休時都有安全網,而不至於因雇主的疏忽而失去最基本的保障,而這也正是社會保險法制存在的意義所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台灣的職場實務中,勞工到職後雇主是否必須立即為員工加保勞健保、是否應同時辦理就業保險與勞工退休金提撥、若雇主未於法定期限內辦理納保程序是否構成違法、員工因此受損時雇主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這些爭議不僅涉及多部法律規範,更牽涉勞工在醫療、失業、退休、職災等各面向的基本保障,因此必須整合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就業保險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等規範加以通盤說明。對勞工而言,只要受僱於公司提供勞務,就應在到職「當日」享有社會保險保障,而不是等試用期結束或滿三個月;對雇主而言,只要符合強制納保條件,就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加保,否則將面臨高額罰鍰與民事賠償責任。

 

首先,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明確規定,凡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勞工,受僱於員工5人以上之公司或事業單位,就屬於強制被保險人,因此雇主必須自勞工「到職日」起—也就是開始提供勞務的第一天—即以投保單位的名義完成勞保加保。勞工保險採申報制,只要公司遲延申報,勞保局查核後即可核處罰鍰;若員工期間遭遇事故而無保險資格,雇主還需依本條例第72條代為負擔所有原本應由保險給付的金額。換言之,勞保不是「看員工表現」「看是否通過試用期」「看是否是正職兼職」的權利,而是只要符合受僱事實,就必須立即加保。其次,全民健康保險法對於加保的要求比勞保更嚴格。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投保當月必須繳納全月保險費,而退保當月則免繳保險費,這個制度與勞工普遍以為「按比例計算」的概念完全不同,實務中更常出現雇主以「你月中才到職,我只幫你繳半個月」之類的錯誤說法,但法律並未允許任何按比例計算的例外,因為健保採的是全月計收制度,只要在當月任何一天獲得投保資格,整個月的保險費就必須由雇主負擔,而若在當月最後一天退保則會視為次月一日退保,因此仍應繳納當月保費。

 

從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可以看出,更重要的是,只要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符合戶籍條件者,或是受僱於政府機關、公私立企業、民營事業的受僱者,皆屬健保義務投保範圍,尤其第二款第二目所稱之「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以及第三目所稱之「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完全沒有員工人數的限制,這代表即使是一人公司、家族企業、餐車攤位、微型工作室,只要僱用一名勞工,就必須幫其投保健保,許多雇主誤以為「勞保要五人以上,健保也應該一樣」的觀念完全錯誤,健保法從未有過「五人以上」的門檻,任何受僱事實成立,就必須投保。

 

健保法施行細則第20條雖然規定短期工作未逾三個月者,得以原投保資格繼續投保,但這項規定的目的是避免短期工讀生、季節性打工者因為工作未穩定而頻繁變更投保單位,並非給予雇主免除加保義務的理由;衛生署在84年7月4日衛署健保字第84031133號函更明確指出,只要工讀超過三個月,或需要每日出勤,或一週工時超過12小時,就必須由雇主加保,因此部分雇主試圖以「你只是工讀」「你還是學生」為理由不加保健保,亦屬違法。若雇主未依規定加保,《健保法》第84條規定可處應繳保險費2至4倍的罰鍰,而且若員工自行負擔保費,雇主應全額返還。此外,雇主在員工到職後三日內就必須完成加保,否則即構成遲報,相關損害仍需賠償。

 

除健保之外,與多數勞工權益高度相關的制度還包含勞工退休金(勞退)、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等,其共同特徵是「只要受僱,就必須加保或提撥」,而且大多數制度都不受公司人數限制。勞工退休金分為舊制與新制,舊制指民國97年6月30日前的年資,新制則從97年7月1日起強制實施,新制退休金的提撥完全由雇主負擔,每月依薪資6%至12%提撥至勞工個人專戶,勞工也可自提1%至6%作為免稅節稅用途。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只要勞工受勞基法保障,不論其年齡、雇主規模、工作性質或是否兼職,雇主皆必須定期提撥退休金,這也是許多雇主容易誤解之處,有些雇主以為「打工不用提撥」「試用期不用提撥」「兼職不算」,這些都是錯誤的理解,新制退休金完全不看人數、一律強制提撥,而未提撥者將受主管機關裁罰,並且需補提所有短少款項。

 

就業保險方面,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所有年滿15歲以上至65歲以下之受僱者,都必須加入就保,而雇主亦必須自勞工受僱當日即可辦理加保,不得任意延後;就保與勞保不同,並無「五人以上」的門檻,而是不論公司僅有一位員工,雇主都必須為其加保,否則除遭受罰鍰,若勞工後續失業後因未加保無法領取失業給付,雇主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在實務中確有法院判決認定雇主因未加保就業保險致勞工無法領取失業給付,須賠償勞工應領金額全額,這些案例也提醒雇主加保之重要。

 

至於職業災害保險,自111年5月1日起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正式實施,制度完全脫離勞保,不再與勞保合一,進而將投保對象擴大到所有受僱勞工,不論公司規模大小,只要雇用一名勞工,就必須加入職災保險。此改革的目的就是為避免四人以下公司未加保勞保而造成職災無保障的困境,目前職災保險具有獨立制度,所有勞工享有職災醫療給付、職災傷病給付、失能給付、身故給付與喪葬津貼等權益,如果雇主未幫勞工加保,依該法規定雇主必須自行負擔所有原本應由保險給付的費用,責任極其沉重。(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

 

綜合上述制度,可以看出勞保、健保、就保、勞退、職災保險的本質都是「只要有受僱事實,雇主就具有強制納保及提撥義務」。四者的差異在於勞保需五人以上雇主才需強制加保,健保、就保、勞退、職災則無人數門檻;健保採三日內加保與全月計收制度;就保屬事故性保險與失業給付制度;勞退則為退休金制度;職災保險則為職災保障制度。每項制度都補足勞工生活風險的不同面向,因此任何一項缺漏,皆會直接影響勞工未來在醫療、失業、退休、職災方面的基本權益。

 

勞工若懷疑公司未依法加保,可以攜帶雙證件至健保局、勞保局查詢自己的保險投保紀錄,亦可線上使用勞保局e化服務查詢,若發現雇主違法,員工可立即向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關將裁罰並要求補保;若雇主從薪資扣除保費但未實際加保,可能觸犯刑法侵占或背信罪,勞工可向警方報案或向檢察署提出告訴。若因未加保健保或就保而導致勞工權益受損,例如無法領取失業給付、產檢補助、職災補助或其他保險給付,勞工得依民法第184條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法院實務普遍支持此類請求,認為雇主未依法投保已造成勞工可得利益的損失,應由雇主全額賠償。

 

在勞工保險部分,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雇主未幫勞工加保,將被處以漏繳保費四倍罰鍰,且若勞工因未加保而遭受損失,例如發生事故導致醫療費或喪葬費用無法由勞保給付,雇主須依勞保給付標準全額賠償,責任非常重大。在健保方面,依健保法第15條第6項及第84條,雇主未依規定在三日內加保,不僅需補繳保費,更須負擔2至4倍罰鍰,若造成員工損害,亦需負責賠償。可見,無論勞工是否為全職、兼職、試用期或工讀,只要存在受僱事實,雇主就有法定義務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加保,否則法律責任不僅限於罰鍰,更可能涉及民事與刑事後果。

 

最後,實務上最常見的爭議就是「雇主延遲加保」「雇主只幫正職加保」「雇主說等轉正職才加保」「雇主要求員工自己去投保」「雇主以現金補貼方式逃避納保義務」「雇主重複從同一員工扣健保費」等行為,全部都違法,不僅影響勞工受保障權益,也會造成雇主自身面臨高額罰責。

-勞資-社保(社會保障)-投保-漏未投保

(相關法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就業保險法第5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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