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產生之醫療費用?整容費用是否可以包括在內?
問題摘要:
雇主須負擔的職災醫療費用包括:必要掛號、診察、手術、復健、必要醫療材料費、必要看護費、必要病房費。雇主不須負擔的費用包括:伙食費、診斷書費、病歷影印費、非必要性病房升等費、美容性整形費。整容費用能否納入補償範圍,完全取決於是否為職災傷害之必要醫療。若為重建功能、恢復正常生活所需,則屬必要,雇主應補償;若只是美容需求,則不屬必要,雇主無須負擔。
律師回答:
如員工抱文件上樓視線受阻摔落樓梯受傷,住院一週,包含單人房、伙食費、掛號費、診察費、自費材料費,回家後再聘日間看護照顧。所有這些費用雇主是否皆須補償?
關於這個問題,職業災害發生後,勞工得否請求雇主負擔所有治療過程中產生的各類費用,包括住院費、掛號費、手術費、復健、醫療器材、病房升等費用,甚至整容費、看護費與交通費等,一直是實務上極為常見的爭議。雇主常困惑:「醫院帳單上的每一筆費用,我都要付嗎?」「自費材料、單人病房、整形手術、日間看護,真的算『醫療所必需』嗎?」而勞工則常誤以為「所有與受傷相關的費用都能請求雇主負擔」。要正確理解職災醫療費用補償範圍,必須回到勞基法第59條之立法目的、勞動部歷年函釋、實務見解及勞保職災保險制度與雇主補償制度之補充、抵充關係。
在勞基法第59條第1款中,法律明確規定:「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此處最重要的概念即是「醫療所必需」。也就是說,雇主必須補償的並不是所有費用,而是「治療職業災害所必需之醫療行為與醫療項目所需費用」。
什麼叫「醫療所必需」?
只要是治療該職業災害所必要,且與醫療行為直接相關的費用,便屬於雇主應補償範圍;相反地,與醫療行為無直接關聯、或屬個人生活開支、舒適性選擇性項目者,則通常不屬補償範圍。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4年5月9日(84)台勞動三字第112977號函:「勞工因職業災害所生之醫療費用,雇主應予補償,但同一事故勞保之醫療給付,雇主得予抵充,如仍有不足,雇主仍應補償。特別護士費、病房費如屬醫療所必需並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者,即屬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所稱之醫療費用,應由雇主補償之。至於伙食費則不包括在內。」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4年5月10日(84)台勞動三字第115057號函:「一、勞工因職業傷害,勞保醫療給付不足,而確有繼續醫療之必要者,應由雇主負責補償,前經內政部七十五年四月十八日(75)台內勞字第393467號函釋在案,函中所稱「‥‥『有繼續醫療之必要』得由醫師認定或由勞雇雙方約定(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合致)定之。」係指勞工職業傷害,醫師認定有繼續醫療之必要,即應由雇主負責補償其勞保醫療給付不足之醫療費用;若醫師未認定,而勞雇雙方約定有繼續醫療之必要者,亦同。二、病房費如經醫師或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為必要者,應由雇主負擔。至於伙食費、證明書費用則不屬醫療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是雇主職災補償制度的核心規定,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工因執行職務而受傷時,能獲得必要醫療,而不致因治療費用而影響生活。但「必需之醫療費用」並非無限擴張的概念,而是以「治療疾病或傷害所不可或缺」為核心。特別護士費(看護費)及病房費「如屬醫療所必需並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者」,屬醫療費用。反之,伙食費不屬於醫療費用。醫師認定有繼續醫療必要者,雇主應補償尚未由勞保給付之醫療費用;若醫師未認定,但勞雇雙方合意,也可認定為必要醫療。
醫療必要性由「醫師認定」與「醫療機構證明」作為第一判斷基準;醫師未認定者,仍可由勞雇雙方合意補充。以此理解,單人病房是否屬必要?看護費是否屬必要?整容費是否屬必要?都要回到上述判斷。
其次,職災醫療費用與勞保醫療給付間的關係如何?
勞基法第59條規定雇主補償醫療費用,但規定後段允許雇主「抵充」已由勞保給付的部分。也就是說,勞保職災醫療先給付,再不足部分由雇主補足。因此雇主並非負擔全部醫療費用,而是負擔「勞保醫療給付不足之部分」。例如:住院費每日2,000元,勞保給付1,200元,雇主僅需補償不足之800元。若是勞保本身不給付的項目(如部分自費材料),則該費用若屬醫療必要,雇主仍需補償。這就是為什麼若勞工選擇高級病房,是否能向雇主請求差額補償,實務會先審查是否「必要」。
醫療費用的分類與雇主補償範圍一般可分為:
第一類,屬醫療必需、且與治療直接相關者,通常必須補償,例如掛號費、診察費、必要的手術費、自費但必要的材料費(例如骨釘)、復健費、必要藥品費。
第二類,需視醫師認定或醫院證明者,如單人病房費(需證明病情需隔離、需安靜休養、或一般房型無空床)、看護費(需證明病情需有人照護)。
第三類,通常不屬補償者,如伙食費、病歷影印費、診斷書費用、個人需求之額外舒適性支出。
第四類,爭議最大者:整容費(臉部毀損、疤痕修補、重建手術)、牙齒重建、義肢升級等屬「恢復外貌或功能」的費用。
單人病房費用是否屬醫療必需?依勞動部函釋,只要醫療機構出具證明,認定病情需單人房治療,雇主就必須補償。如果只是勞工自己選擇舒適,無醫療必要性,則雇主無須負擔差額。
看護費是否屬醫療費用?只要醫療院所證明為必要,即屬醫療費用,雇主應補償。必要性通常包括:手術後無法自理、骨折後需協助移動、神經受損需24小時照護等。
伙食費是否屬補償範圍?勞動部明確排除:伙食費不屬醫療費用,因其屬生活開支,而非醫療行為不可或缺。
證明書費用是否屬補償範圍?同樣明確排除,醫療所需之診斷書並非治療行為本身,故不屬補償範圍。
最具爭議者:整容費用是否屬醫療所必需?整容費用極為敏感,因為涉及「外貌」、「心理影響」、「社會生活能力」等複雜考量。在勞基法第59條框架下,判斷要素只有一個:是否屬「治療職災傷害所必需」。如果是為改善因職災傷害造成的「外貌重大損害」、「功能缺損」、「器官缺損」、「顏面變形」、「疤痕牽扯功能障礙」,那麼整容手術並不是美容,而是醫療重建,即屬醫療必需,雇主應補償。
實務上,臉部嚴重撕裂傷、機器夾傷導致顏面變形、火災造成燒傷需要植皮、疤痕造成眼皮無法閉合、嘴角歪斜影響功能等,均屬必要醫療。相反地,如果整容只是為「美觀升級」,例如輕微疤痕想讓臉更漂亮,則不屬醫療必要。關鍵在於:醫師是否認定為「治療所必要」。醫師若出具診斷證明:「為恢復臉部功能與基本外觀所需復原手術」,雇主即須補償。反之,若醫師認定純屬美容需求,即非雇主補償範圍。
如工廠女工操作機械遭碎片擊傷臉部,臉部嚴重毀容,法院認為整容手術屬「必要醫療」,雇主應補償。但若是輕微傷口癒合後略有疤痕,勞工希望進一步「美容性淡疤」,法院通常認定不屬職災醫療費用。
侵權損害賠償與補償的差異也涉及整容費用是否可請求。勞基法第59條屬「無過失補償制度」,雇主不論有無過失均須補償,但範圍限於必要醫療費、工資補償、殘廢補償等,並未包含精神慰撫金或美容性整形等非必要性支出。若要請求美容性整形費用,必須走侵權損害賠償途徑,而侵權責任成立須具備雇主過失。若雇主無過失,如前述機械操作案例中勞工違規導致事故,法院認為雇主無過失,便無侵權責任,因此勞工無法請求美容性的整形費。也就是說,補償制度的整容費用要件較嚴格:必須是必要醫療;侵權制度雖可跨越必要醫療範圍,但雇主要有過失才成立。
因此整容費用能否請求雇主補償,取決於:第一,是否屬醫療必要(醫師證明及功能性需要)。第二,是否有雇主過失(若請求侵權損害)。第三,是否為美容性需求(通常排除)。第四,是否牽涉職災與工作起因性(需先認定為職災)。
單人房費用能否請求補償?若醫生認定需單人房,雇主須負擔;若無此認定,只屬個人選擇,雇主無須負擔。伙食費?不屬補償範圍。掛號費、診察費?屬必要醫療,須補償。自費材料費?若為必要材料(例如手術器材、縫合特殊線材等),須補償。看護費用?若醫師認定病情需看護,須補償;若僅因勞工希望更方便生活,則非必要。若該勞工因摔倒導致臉部嚴重損傷需整形,且醫師認定為醫療必要,雇主須補償;若只是輕微疤痕想美容去疤,雇主無須負擔,也不得請求。換言之,帳單是否全數由雇主負擔,不在於金額大小,而在於各費用是否符合「醫療所必需」。比金額更重要的是是否「必要」。
整體而言,完整架構如下:第一,職災醫療費用範圍由勞基法第59條框定,以「醫療所必需」為唯一標準。第二,必要性以醫師證明為主,醫師未認定者,勞雇合意亦可補足。第三,勞保醫療給付可以抵充,雇主補足不足部分。第四,看護費與單人房費如經證明為必要,應予補償;伙食費與證明費排除。第五,整容費用之認定須回到醫療必要性:為重建功能者屬必要;為美容者非必要。第六,雇主補償義務與侵權賠償並存,但侵權須有過失,補償不問過失。第七,勞工若欲請求美容性整形費用,須成立侵權責任,否則無法請求。
實務上的建議為:勞工如需請求整容費或高額醫療費,務必取得醫師證明,載明「為治療職災傷害所必要」。雇主如遇勞工提出高額醫療帳單,應逐項審查是否屬醫療必要,並參考勞保給付額度,計算需補足之部分。勞工在職災後不應自行選擇豪華醫療項目後要求雇主埋單,而應依必要治療原則;雇主亦不應任意拒絕或壓縮必要醫療費用,否則侵害勞工治療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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