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以被迫離職方式終止勞動契約前,應該想清楚的十件事情?

01 Dec, 2025

問題摘要:

勞工如有必要行使被迫離職權利,方式非常簡單:一句話、一封信即可。但真正困難的是「時機判斷」、「證據蒐集」、「理由選擇」與「策略定位」。法律給了勞工出口,但出口通往的是資遣費,還是更完整的保障,取決於勞工是否理解:被迫離職不是武器,而是一招關鍵棋,需要在正確的時間、用正確的形式打出,才能完全發揮效力。若只為離職而離職,就是幫雇主解套;若懂得策略,14條才是保護勞工最強大的盾與矛。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勞動關係面臨高壓、違法管理、霸凌、欠薪、違法調動或其他使勞工無法繼續工作的情境下,勞工究竟應如何「合法並有效」主張被迫離職?這不是一條「想走就走」的道路,而是一條牽涉到策略、證據與時機的法律程序。勞動基準法第14條提供了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的權利,但最大的誤解在於:勞工以為只要寄了存證信函,就能拿到資遣費;或以為一定要寫很詳細的理由才能合法離職;或誤以為寫「另謀高就」仍可主張14條。事實上,真正影響勝敗的從來不是一句「我依法終止勞動契約」,而是勞工是否掌握證據、是否在30日內動作、是否避免自陷矛盾、是否保留最完整的主張空間,而這一切的核心,就是策略。

 

首先,勞基法第14條的制度設計,是站在勞工防禦立場而創設的「法律避難出口」。也就是說,只要雇主出現法條列舉的違法行為,勞工就有權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這些原因包括:雇主虛偽意思表示導致勞工受騙、雇主或主管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工作危害健康未改善、工作場所存在惡性傳染病感染風險、欠薪或不提供充分工作、違反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損害權益之虞等,其中實務最常見且最具爭議的就是第五款「不給報酬」與第六款「違法管理或侵害權益」。但光是發生這些事並不夠,因為勞工要行使終止權,必須在「知悉情形後30日內」終止契約,否則視為勞工容忍,終止無效,也喪失資遣費。法院對這30日規範裁量非常嚴格,稍微錯過,後果就是「不是14條,只是自行離職」,也就是「沒有資遣費、沒有非自願離職證明、沒有救濟」。

 

那麼勞工在什麼時候應該行使14條?正確答案不是「事發後馬上用」,而是「先判斷事件『性質』是否構成14條、蒐證、評估後果,再決定動作」。例如欠薪、違法調動、職場霸凌、違法懲處、違法減薪、未投保勞保等,每個都可能成立14條,就必須蒐集證據,例如訊息紀錄、監視器、錄音、信件、薪資單、考勤資料、主管之指示或惡意行為等。如果沒有證據,法律理由再漂亮也無法成立;反之,如果證據充分,即便當下不終止契約,仍可保留於日後使用。因此,策略永遠比速度重要。

 

第二,勞工應如何「做」?

法律並未要求用存證信函。勞工行使14條時,不必書面、不必說明理由,只要口頭表明終止即可。也就是說,法律並未要求形式,只要求「意思表示到達雇主」。然而,沒有書面證據,雇主否認時,勞工就陷入證據困境,因此實務最佳作法是寄「存證信函」。但關鍵不是形式,而是內容應如何寫才能確保不會「綁死理由」?很多勞工因為寫太明確,反而被法院認為「理由不足」「理由不符」而敗訴,因此正確內容應是:「因貴公司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情形,本人依法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請給付資遣費」。為什麼不要寫出具體事由?因為第一,法律沒有要求寫;第二,你當下知道的理由不代表全部,以後可能發現更多違法事項,若先寫死,事後就無法主張更多項目;第三,法院明確指出,不需要說明具體理由,事後都可以補提,因此保留模糊空間反而是保護自己的最好方式。

 

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自上開規定可知,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並無須將其據以終止之具體事由(如雇主有何違反勞動契約之情節、並如何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告知雇主,且亦不以書面為之為必要,勞工如認為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而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時,自得僅以言詞表明終止契約之意,縱其未於終止契約時表明其具體理由,亦非謂此等理由不能作為審究勞工終止契約是否合法之依據。(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779號民事裁判要旨)

 

第三,存證信函寄給誰?一定是「公司本身」,不是主管,也不是會計。收件人應寫公司全名及公司營業所在地。有時勞工認為主管才是對他不公者,便寄給主管,結果法院認為勞工「並未對雇主終止契約」,導致14條不成立,嚴重侵蝕權益。因此寄件人寫自己、收件人寫公司全名,不可寫「某某先生」。內容只列「依法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不用寫理由,也不要寫「另謀高就」、不要寫「感謝公司」,否則後果自負。切記:任何跟「辭職」或「自願離職」相關的字眼都不能出現。

 

第四,勞工必須知道:14條終止契約雖然合法,但不一定是最有利策略。因為一旦勞工終止契約,僱傭關係就正式結束,雇主只需支付資遣費即可「安全畢業」。但若勞工不終止契約,而是主張雇主違法行為導致解僱無效,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雇主將面臨更巨大的風險,包括:遲延工資、提告注意義務、復職風險、勞資關係惡化、更多損害賠償。簡單說:你越想離職,雇主越輕鬆;你越堅持不離職,雇主越害怕。因此何時動用14條,必須依照「你想互相傷害,還是想談判?」來決定。

 

第五,勞工應在何種具體情形下行使14條?例如雇主欠薪、延遲給薪未改善;違法減薪或懲處;未依法投保勞保;違法調動、職場霸凌、長期羞辱、公開辱罵、性騷擾、歧視;公司要求從事危害健康之工作且未改善;或明知違法仍以威脅、逼迫方式要求勞工從事違法行為;又或公司違反工時、休假、加班規定造成勞工健康損害之虞。這些都可能構成14條,但是否成立必須逐一對照條文與證據。具體情況要注意第1款及第6款必須在30日內終止;第2與第4款若雇主已改善、已懲處加害者,則勞工不得終止。這些細節若未掌握,很容易在法院上敗訴。

 

第六,存證信函如何寄?到郵局索取存證信函,一式三份,填寄件人與收件人,內容不用講理由,只需表明14條終止契約,並要求支付資遣費。用雙掛號寄出,背面貼回執聯。信件以到達時生效,因此不要在假日寄,避免延遲。保留回執、收執聯、郵局戳章,作為強力證據。

 

第七,若多人同時14條終止契約,可以一封由代表人寄出,並在內容寫「本存證信函由某甲代表某乙某丙行使14條終止契約權」,並須保留授權證據,例如Line、簡訊、書面授權,不用太正式,只需能證明授權即可。

 

第八,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勞工行使14條時毋須列出具體理由,事後仍可補提證據與事由。這是最高法院明確認定的實務標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1779號裁判明言:勞工行使14條時,不須告知具體事由,也不必書面,縱使未說明理由,事後仍可提出並作為審理依據。這是勞工的保護機制,讓勞工不會因為未列出理由而敗訴,也避免勞工在當下被迫寫下不利自己的理由。

 

第九,勞工千萬不可做的事:在壓力下寫下「自願離職」、「另謀高就」、「個人因素」、「家務因素」、「身體不適」等辭職理由。一旦寫下,就會被法院認定為「自願終止」,即便事後主張「受脅」、「受侮辱」、「主管逼迫」,也極難推翻。雇主、人資最常犯的操作技巧就是讓勞工在衝突後寫下辭職書並「感謝公司」,法院常因此認定勞工並未行使14條,敗訴機率極高。

 

第十,勞工使用14條後可否反悔?不行。除非雙方合意恢復契約;否則14條終止契約一經到達即生效,不得撤銷。因此在寄出存證信函前,一定要徹底思考策略:你要的是「離開」還是「談判」?你要的是資遣費,還是用僱傭關係當籌碼壓出高額和解?這是專業策略問題,而非法律問題。

-勞資-離職-勞動契約終止-辭職-被迫辭職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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