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自請離職有什麼爭議?
問題摘要:
「自請離職」是你的權利,沒有任何人能限制你何時離開、如何離開,也不能以「不同意」、「不批准」作為阻礙;只要勞工主觀上仍要提供勞務,客觀上仍持續出勤與工作,即不可視為勞動契約已終止。因此不能用「請領老年給付」或其他理由當作離職證明,也不能用此理由中斷勞工年資,更不能用此規避退休金或資遣費。勞工的年資牽涉退休、資遣費、特休假、撫卹等多項法益,企業若因為勞工請領勞保給付就視為離職或斷年資,屬嚴重違法行為。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勞資關係實務中,「什麼才是勞工自請離職?老闆不放人怎麼辦?離職要不要事先通知?離職被卡關主管拖延是否有效?未提前預告會不會被要求賠償?」
一直是勞工最常遇到的難題,也是企業管理中極容易發生爭議的部分,尤其是許多勞工誤以為只要口頭說「我要離職」,就一定會立即生效;但也有雇主錯誤認為「我不同意就不能離職」、「離職一定要主管批准」、「沒交接不能放人」,甚至有企業於員工到職第一天就要求簽署預先填好的「自願離職書」,準備日後以此當作勞工自請離職的證據,企圖逃避資遣費或退休金責任。這些誤解都與法律大相逕庭,因此正確認識「勞工自請離職」的法律定義、流程、預告期間、例外事由、與不同制度下的效果,對所有勞工與企業主皆極為重要。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幾乎所有勞工都是不定期契約)中,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的預告期間,也就是勞工要辭職,原則上必須提前通知雇主,而提前通知的天數則依勞工年資而定:工作超過三個月未滿一年需提前十日通知、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需提前二十日通知、工作三年以上需提前三十日通知。此規範是為了讓雇主有合理交接與補人時間,因此勞工若未提前通知即離職,雇主可能依民法第184條向勞工請求因「未提前預告」而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例如安排到一半的排班、已排定的專案、人力替代成本等,但賠償僅限「已實際發生」且「可證明」的損害,雇主不能任意要求天價賠償。另一方面,若勞工已依法完成通知,雇主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絕、拖延、否認離職的效力,因為離職的本質是一種「形成權」,只要勞工提出離職通知,並到達或為雇主知悉,就自然發生終止契約的效果,雇主不能否決。
然而,許多公司常以「主管不同意」、「離職要批准」、「離職單還沒核准」、「口頭說不算要填表」、「交接沒完成不能走」等理由拖延勞工離職。這種做法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效力。法院明確指出,離職是一種單方意思表示,依民法第258條、第263條,只要意思表示到達雇主,離職即生效,不問雇主是否同意。因此勞工最重要的動作是「書面通知」,例如用Email給主管與HR、以書面影本簽收、傳真、Line傳送後請對方回覆收到等,因為一旦能證明通知已送達,離職效力即開始計算預告期間。這也是為何靠口頭離職最容易產生糾紛,因為主管可能以「我沒聽到」、「你沒講清楚」、「只是情緒話」等方式抵賴。因此最佳做法是:口頭告知主管→同步寄Email給主管及HR→以書面確認離職日期→列出交接清冊→於最後一天要求開立離職證明。
但勞工是否永遠都要提前通知?答案是否定的。勞基法第14條列有勞工免預告即可立即終止契約的情況,例如:雇主違法欠薪、積欠工資、違反勞動契約、有暴行或重大侮辱勞工、工作可能危害安全、工作條件明顯不符合契約、被迫違法工作等。這些情形下勞工可「即時終止」契約,甚至可請求雇主支付資遣費。可見勞工並非永遠都要提前通知,也不是只能被動接受雇主態度,而是在勞動法中特別受到保障,可主動解除不合理的聘僱關係。
依民法第263條及第258條規定,勞工如擬自請離職者,應向雇主為自請離職之意思表示,並為雇主了解時或達到雇主時,發生效力。因此,勞工只是單純請雇主代為請領一次老年給付,而未表示離職,復又繼續工作者,勞動契約關係並未終止,並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81號判決:「被上訴人主觀上有向上訴人提供勞務之意思,客觀上亦有服勞務之事實,縱其曾於受僱期間向勞工保險局請領老年給付,仍不得據以認定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已不存在。」可參。
另一個實務上最常見的誤解是:「申請勞保一次老年給付=自請離職」。這是錯誤的觀念,已有最高法院明確指出,勞保老年給付只是社會保險請領制度,與勞動契約是否終止無關。勞工向雇主委請辦理勞保老年一次給付,不代表其已自請離職,只要勞工主觀上仍要提供勞務,客觀上仍持續出勤與工作,即不可視為勞動契約已終止。因此不能用「請領老年給付」當作離職證明,也不能用此理由中斷勞工年資,更不能用此規避退休金或資遣費。勞工的年資牽涉退休、資遣費、特休假、撫卹等多項法益,企業若因為勞工請領勞保給付就視為離職或斷年資,屬嚴重違法行為。
至於有些企業在勞工到職第一天,就要求簽署未填日期的「自願離職書」,預備日後有需求時填入日期,藉此規避資遣費或退休金。這種做法在法律上無效,不但違反誠信原則,也可能構成脅迫或重大不公平的契約條款,法院多數認為此種事先簽署的離職書不具離職效力,因離職需為勞工當下真意之表示,不得由雇主事先替勞工預作意思表示,更不得利用此方式規避法定義務。勞工若遇到此情況,可直接向主管機關檢舉,或於訴訟中主張該文件無效。
那麼,若雇主惡意拖延不給離職?是否可以強制走人?答案是:可以。勞工只要依法提前通知,即使主管不蓋章、不肯簽、不肯核准、人資不受理,預告期間一到,離職就自然生效,勞工可自行離開,不構成曠職。唯一例外是勞工受有服務年限、留職停薪約定等特殊契約限制,但這些限制也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且不得違反勞基法或強制規定。
離職程序中,勞工應該注意幾個核心動作:第一,提出書面離職通知,具體寫明離職日期;第二,列出交接清冊,包含未完成事項、帳務、檔案、設備、文件等;第三,保留所有通知紀錄;第四,於最後一天取得離職證明。根據就業服務法第19條,雇主必須開立離職證明,不得拒絕或拖延,否則處罰鍰。離職證明用途極廣,包括新工作報到、申請失業給付、職訓課程、職涯紀錄等,因此務必於最後一天拿到。
此外,許多人擔心若雇主拒絕離職,自己就會變成曠職或違法,其實不用擔心。只要勞工已依勞基法通知,預告期滿即合法離職,雇主不能再以曠職為由懲戒;若雇主違法不給離職或以威脅方式阻止離職,勞工甚至可依勞基法第14條立即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值得注意的是,預告期間是為保障雙方,並非拘束勞工一定要提供完整勞務。勞基法第16條規定,勞工在預告期間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另謀工作,每週兩日薪資照給。這是保障勞工求職權的重要制度,雇主必須配合,不得刁難。
最後,要提醒每一位勞工:「自請離職」是你的權利,沒有任何人能限制你何時離開、如何離開,也不能以「不同意」、「不批准」作為阻礙;而對企業而言,唯有建立透明的離職流程、尊重勞工人身自由與工作權,才能避免勞資糾紛,維持企業形象與管理制度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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