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可以自由終止勞動契約嗎?

01 Dec, 2025

問題摘要:

第一,勞工具有自由終止勞動契約的形成權。第二,離職不需公司批准、不需審核、不需核准。第三,預告期間是義務,但不影響離職效力。第四,公司拒收辭呈、提前終止、變更日期皆無效。第五,Line辭職有效。第六,公司內規不能限制離職。第七,勞工未預告最多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離職仍然成立。第八,公司若提前終止,等同資遣。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能不能自由終止勞動契約,是勞動法領域中最常引發爭議的問題之一,尤其在現代職場流動率高、求職轉職快速、企業管理方式多元的情況下,勞工的離職權與雇主的管理權之間常出現衝突,例如:勞工提出離職但雇主拒絕、雇主要求延長離職期、雇主聲稱未經批准離職無效、雇主片面提前認定離職日期、雇主以公司規章限制可否離職、甚至要求勞工「做到找到新人為止」。

 

這些情形法律是否允許?勞工能否自由離職?雇主是否能拒絕?預告期間未遵守是否影響離職效力?傳Line辭職到底算不算?勞工要離職必須簽申請單嗎?公司內部規定的離職條件是否有效?勞工是否需要得到老闆「批准」才能離職?雇主到底可不可以自訂比法律還長的預告期?

 

首先必須回到法律本質: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即「離職」)在法律上到底屬於什麼性質?答案非常重要——「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是形成權。」形成權的意思是:勞工只要表達終止契約意思並讓雇主知悉,就立即發生法律效果,不需要雇主批准,也不能被阻擋。

 

依民法第94條及第95條第1項規定,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合先敘明。

 

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20號判決更指出,勞工的離職意思一旦到達雇主,即發生效力。也就是說,勞工離職不是申請制,不需要主管「批准」、人資「核准」、公司「同意」,更不能因為主管不同意就視為離職無效。只要勞工告知,離職就生效。這就是「形成權」與「請求權」的本質差異:形成權是表示就成立,不需他人同意。這代表——公司常說的「離職須主管同意」、「離職要經審核」、「離職需核准才生效」、「離職須先交接完畢」全部違法。公司內規不能限制勞工行使形成權,也不能要求主管同意離職,更不能拒收辭呈。

 

只是勞工雖然可以自由離職,但勞基法第15條要求勞工在「非雇主可歸責情形」下,須提前預告雇主。預告期間如下:未滿三個月→不須預告;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十日;一年以上未滿三年→二十日;三年以上→三十日。預告的目的不是限制勞工離職,而是讓雇主有時間安排工作與找人,避免企業營運受影響。但很多人誤會——以為沒有提前預告就「不能離職」。這完全錯誤。實務上早已確立:勞工未提前預告,離職依然有效,只是可能要負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不管你有沒有提前預告,你一旦通知雇主,勞動契約就一定會終止,雇主不能以你未遵守預告期間為由拒絕離職或強迫你繼續上班。要注意的是:雇主若認為因你未提前預告造成損害,必須自己提出證據向法院請求,不能自行扣薪、罰款、強制延長工作時間。否則雇主不但違反工資全額給付原則,也可能吃上勞檢罰鍰。

 

法律並沒有規定離職必須用書面,也沒有規定一定要用表單或存證信函。因此,以下方式都有效:口頭、Line、Email、簡訊、紙本辭呈、存證信函。唯一要注意的是「證據力」。口頭有效,但極難證明;Line、Email最常見且容易證明;存證信函則是在爭議高度時最強證據。法院實務上認定Line居於書面地位,是有效的意思表示。行政機關與法院也普遍採取「實質到達主義」,只要雇主能看到該訊息(即使未讀),就視為到達而生效。

 

很多公司規章規定:「離職須提前一個月申請」、「離職須經主管核准」、「離職須完成交接才算生效」、「離職須依公司表單提出」、「交接未完成不得離職」、「未依流程辦理視為曠職」。這些規定只要對勞工不利,一律無效。原因如下:勞動基準法是最低標準,任何約定不得低於勞基法;離職是形成權,公司不能以內規限制;預告期間法律已定,公司不能訂比法律更長的預告期。甚至行政院勞委會(後改制為勞動部)在88年勞資2字第006099號函明確說明:勞工預告期間不得約定比勞基法更長,超過部分無效。若公司要求60天、90天預告期,全部無效,勞工依照法律期限即可;若公司規定需核准,無效;若公司規定需人工審核程序,無效;若公司說「交接沒完成不得離職」,無效;若公司拒收辭呈,更無效。因為勞工行使形成權是無條件、無需批准、不能限制的。

 

許多勞工會遇到雇主提前認定離職日期,例如勞工說「月底離職」,結果雇主說「公司決定你做到15號」。這種情況,法律認定是——雇主拒絕受領勞務,依法仍需給薪至勞工自己提出的離職生效日。民法第487條前段:「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也就是說,你願意做到月底,公司不接受,是公司拒絕受領,公司還是要給你薪水。若公司未給薪,可能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屬工資未全額給付,可被處20~100萬罰鍰。實務上甚至有案例,雇主提前終止勞工提出的離職日期,被勞動局認定為資遣,而非離職。換言之,只要是雇主提前結束契約,不管名義上怎麼說,都要適用資遣程序、資遣費、預告期。

 

勞工也常問:我沒有遵守預告期間離職會不會違法?會不會黑名單?會不會被告?會不會被扣薪?答案如下:離職仍然有效;公司不能扣薪,否則違法(工資全額給付原則);公司若主張損害賠償,需自行舉證且多半舉證困難;雇主很少提告,因為通常無法證明實際損害金額;勞工預告期間與雇主預告期間是對等的,不遵守預告期間不是違法,而是民事問題。勞工最大的風險是舉證問題,而不是離職效力的問題。勞工行使離職權(形成權)的效力完全不受預告期間影響。

 

雇主不得要求勞工提交「離職原因」、「個人原因」、「自願離職」、不得要求填寫「離職申請書並經核准」,也不得以「你不簽就不能離職」威脅。更不得強迫簽署「離職日期由公司決定」。只要是強制、不合理、違反勞基法或使勞工喪失權利的約定,依法均屬無效。

 

至於傳Line辭職,實務上已被確立為有效方式。只要內容清楚,例如:「本人將於○月○日終止契約。」即可。若勞工只寫「我不做了」、「我想離職」、「我會離開」,這些語意較模糊,建議最好搭配明確日期。

 

雇主當然不能任意限制勞工離職自由,但勞工若符合以下情形,更可以立即離職甚至要求資遣費:雇主未按時發薪;雇主違法調職、減薪、侵害工作條件;雇主允許職場霸凌或暴力;雇主違反勞基法或勞動契約,導致損害勞工權益。這些屬於勞基法第14條即時終止契約的法定理由,勞工不只可以立即走,雇主還要給資遣費,並發非自願離職證明。

 

最後,最常見的爭議仍是:雇主堅持「我不同意你離職」;但這種說法在法律上完全無效。雇主不可能阻止離職。勞工只要通知,離職即生效,雇主只能接受。即使勞工未交接、公司人手不足、公司規章要求批准、主管拒絕、公司不認帳、表單未完成,都不影響離職效力。若雇主拒絕處理離職程序,勞工可向勞工局申訴、申請調解,主管機關會督促公司依法處理。如果雇主故意刁難,反而可能構成違反工資給付、服務證明義務,甚至不當勞動行為。

-勞資-離職-勞動契約終止-辭職-自請離職-

(相關法條=民法94條=民法95條=民法第487條=勞動基準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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