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前應該注意的三件事?
問題摘要:
勞工在離職前應審慎評估離職型態與請求權利,清查所有尚未給付之工資與獎金項目,確認特休與加班補償是否足額發放,並主動查詢與蒐集勞退提撥資料,如發現雇主違法或少提撥情事,應依法主張補繳與賠償,同時於離職時釐清是否屬於勞基法第14條事由而得主張資遣費或非自願離職,以利未來申請失業給付、轉職輔導或法律救濟之使用,離職不僅是結束一段勞動關係,更是保障自身合法勞動報酬與權益的關鍵時機,必須謹慎應對、妥善處理。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離職前應該注意的三件事,第一是釐清離職的法律效果與補償請求權,勞工若屬自請離職原則上不得請求資遣費,僅於符合勞基法第14條規定之情況下,得視為非自願性離職並請求資遣費,包括雇主提供虛偽資訊、施暴或重大侮辱、未提供安全工作環境、未發薪或工資違法扣減、工作內容或環境危害健康等,此種情形下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請求資遣費,且雇主應於終止契約後30日內給付,否則將受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惟勞工必須在離職時明確表明係依據勞基法第14條解除契約,否則將被視為單純自請離職而失去請求資遣費的依據,實務上建議以存證信函方式寄達雇主並詳述解約原因,留下書面紀錄以利後續調解或訴訟舉證。
第二是清查所有未發給工資項目與特休假轉換補償,根據勞基法第38條,受僱於同一雇主滿一年者依法享有特休假,如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尚有未休之日數,雇主應折發工資補償,這項補償屬強制給付義務,不得由雙方以協議方式拋棄或抵銷,此外,如於國定假日或例假日上班,勞工亦得依勞基法第39條請求加倍工資,即勞工在離職結算薪資時,可主張包括當月未發工資、未休特休折現、國定假加班工資、績效獎金與業績獎金等,尤其部分雇主慣於刻意延後發放或拖延結清薪資,勞工應於離職前完成完整薪資紀錄與請求表列,以便向勞工局或法院主張權利。
第三是確認雇主有無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與第14條規定,雇主應按月提繳不低於工資6%的退休金至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若發現雇主未依法提繳或以高薪低報等方式規避義務,勞工得依條例第31條主張損害賠償,雖退休金本身須符合年資與年齡要件始得請領,即使尚未達退休資格,雇主仍不得免除補繳提撥差額的責任,因此即便當下未可領取退休金,也不影響勞工依法請求提繳或補繳,實務上應先至勞保局查詢個人退休金專戶明細與提繳紀錄,若發現雇主申報工資金額顯著低於實際薪資或未依法提撥,應立即蒐集薪資單、勞動契約、轉帳紀錄等證據資料,並向地方勞工局申訴或聲請勞資爭議調解程序,另應留意部分雇主會於離職後扣押最後一期薪資、年終獎金或保證金作為損害補償或交接懲罰,此種作法通常違法,應立即透過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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