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說要資遣,員工應該如何處理?
問題摘要:
當公司說要資遣,千萬不要急著接受,不要急著簽字,不要聽信主管一句話,不要被情緒影響。你要問理由、要資料、要證據、要計算表、要流程記錄。你還要知道不同終止方式的差別:資遣必須有法定事由、預告期、資遣費;解僱必須具備法定事由;自請離職千萬不能輕易簽;反資遣可用於雇主違法時主張。你還要知道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勞資調解流程、民法487條的威力。法律不是站在企業那邊,而是站在願意保護自己的人那邊。公司說要資遣,你就要答應嗎?當然不。答應前你必須先問:憑什麼?法律規定是什麼?證據在哪裡?流程如何走?權利如何保障?能不能爭取更多?能不能保住工作?到底值不值得?這些問題的答案,決定你一生的工作權與財務安全,也決定你是否會在一紙不理解的簽名下,讓自己跌入萬劫不復。懂法律的人,才有能力替自己作主。
律師回答:
「公司說要資遣,你就要答應嗎?」
當公司告訴你「們考慮資遣你」,你的第一反應絕對不能是急著答應,更不能因為主管語氣堅定、HR口條流利,就以為自己理虧。任何勞資糾紛,始終強調一件事——要有「憑什麼」的思維,這並不是要你逢人必反,而是要你清楚自己的權利與義務,避免在情緒與壓力之下,做出日後無法挽回的決定。很多人一聽到資遣兩個字,就以為公司已經做最好的安排,甚至勞動主管機關也會出現「至少還有資遣費,比起被開除好」的觀念,但法律不是這樣運作的,勞工也完全沒有義務只因為公司一句話,就照單全收。
當公司提出資遣,你應立即提出三個問題:第一,公司依勞基法第11條的哪一款?第二,請公司提出相對應的事證與數據?第三,請公司提供完整的資遣計算明細?這三項是基本中的基本,也是往後任何爭議的起點。很多勞工就是因為沒有問清楚,在壓力下
簽文件,後續才發現公司根本沒有法定資遣事由、資遣費金額被低估、年資計算錯誤、預告期遭剝奪,甚至被迫「自請離職」,導致損失慘重。自己也在經營不善的公司上班過,也曾被雇主掃地出門,所以非常知道被「突然通知走人」的那種無力感,但也知道:法律不是站在企業那邊,而是站在有準備、有紀錄、有證據、肯捍衛自己工作權的人那邊。
然而,資遣往往不是由HR端出來的,而是由「其他部門主管」私下找你聊天、安撫、交換條件甚至暗示你該走。要特別強調一件事:其他部門主管的私下協議,極度危險。這不是陰謀論,而是實務經驗。
許多公司內部的主管其實並沒有決策權,有的甚至是公司用來試探員工反應的「打手」,表面上說「幫你爭取」、「來照顧你」,實際上卻是刺探消息、替公司收集證據或引誘你自行離職,因為只要員工一簽「自請離職」,公司立刻就沒有任何資遣義務。合理的調動、合理的留用、合理的職務安排,本來就應由HR統一處理,人資部門的存在就是制度性的管理者。
若某一部門主任可以私下把人調來調去,那要HR幹嘛?試想,一個企業若以私下承諾取代正式流程,其內部權限必定混亂,勞工風險也會同步提高。因此,對所有勞工的建議是:不要輕易答應任何「口頭承諾」、不要相信「等跟上面講講看」、不要接受「們部門先把你調進來再看狀況」,這些話沒有白紙黑字就等於不存在,一旦發生爭議,公司一定會說這是你個人誤會。
而且更要注意的是:調動員工是公司依法享有的管理權,但絕對與勞工「自請離職」毫無關係。很多案例都是公司一開始要資遣,後來私下協調不成,竟然轉頭要求員工自己提出離職,完全顛倒主從關係。要非常大聲提醒所有勞工:自請離職永遠是最後的最後的選項,簽下去等於自動放棄資遣費、預告期、失業給付權利,被法律視為「自願離職」,不管你心裡多不甘願都無法反悔。如果在壓力、情緒、威脅、誤導或未充分理解狀況下簽字,那真的是「萬劫不復」,法律救不你,因為你親手放棄權利,所以一定要小心再小心。
既然公司要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必須解自己可主張的方向。
第一個重大選擇就是:你要爭取工作權,還是爭取資遣費?如果你要留在公司,那你必須每天正常出勤,向公司表達你願意且能夠提供勞務的態度,並要求公司依法給予工作。如果公司拒絕你上班,那就是「雇主受領遲延」,後續你可以請求這段期間的工資。
第二步,要完整保存所有與HR的互動紀錄,包括LINE訊息、email、通話錄音、會議時間、對話內容等,因為爭議發生後「各說各話」一定會出現,沒有紀錄就等於沒有證據。第三,在事情未確認前,任何文件、任何協議、任何離職單都不要簽。很多公司會先施壓,再談補償,最後引誘你簽「自願離職」、「和解書」、「結清單」,這些文件通常都是公司保護自己、限制你權利的工具,一旦簽就再也沒得爭取。
你要先弄懂公司到底為什麼要解僱你,因為雇主沒有理由就不能終止勞動契約。雇主解僱有兩種:
一是資遣,即依勞基法第11條的五款理由,這些理由通常不是員工的過錯,而是企業經營因素,例如歇業、轉讓、業務緊縮、機器改善、業務性質變更、員工不能勝任工作(但不可任意扭曲解釋)。資遣必須依法給預告期、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二是解僱,即勞基法第12條的六款,如暴行、侮辱、侵害名譽、嚴重違反工作規則、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等,這種情況雇主可不付資遣費、也不用預告。但這六款每一項都需要具體事證支持,公司不能用想像、推測、情緒、片段資訊來開除員工。反之,只要是勞工自請離職,本質上不需要理由,但勞工也要遵守預告期。若勞工是因為雇主違法,例如未給工資、積欠加班費、職場霸凌、工安不顧、違反契約等,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反資遣」,不需預告即可離職,並要求資遣費。但實務上雇主不會承認自己的錯,反而會硬扯員工曠職或工作態度不佳,所以第14條案件大多要進入調解甚至訴訟。
總之,要判斷公司行為是否合法,必須先確認理由是否符合第11條或第12條,否則就是違法解僱。許多企業口中說的「不適任」、「不如預期」、「主管覺得不行」、「部門不需要你」、「態度不好」、「同仁反映很多問題」等,都屬於抽象、籠統、無法具體舉證的主觀評價,法院幾乎不會採信。解僱涉及勞工生計,因此法律要求雇主遵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意思是,即便有理由,也必須證明已經用過警告、面談、教育訓練、調整職務、提供協助、合理改善期間,但依舊無法改善,才可以走到解僱這一步。若公司跳過這些程序就直接說「明天不用來」,大部分情況都會被認為違法。
再談大家最常問的問題:「公司直接說你明天不用來,到底違不違法?」
這要分情況。如果是依第12條正當理由,例如員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雇主可以立即解僱,不用預告、不用資遣費。但如果是資遣,即第11條,公司一定要依年資給預告期(勞基法第16條):工作滿3個月未滿1年者10天、滿1年未滿3年者20天、滿3年以上者30天,且另需依年資計算資遣費。雇主也可選擇不要預告,而是立即請員工離開,但仍要支付「預告工資」,也就是預告期這段薪水要補給,不能扣。勞工也有謀職假可請,每週兩天。此外,所有資遣皆需於10天前依就服法第33條完成資遣通報。
當然,也有雇主完全沒有理由,只是想把員工趕走,這就是「違法終止」。此時勞工要先想清楚自己是否想回公司,若想回去,就走「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若不想回去,多數人選擇爭取資遣費、預告工資、損害賠償,這通常要先進入勞資爭議調解,不成再上法院。
但你一定要懂民法第487條的重要性:雇主違法解僱,勞動契約仍然存在;勞工雖無法上班,但雇主因「受領遲延」仍須給工資。這是法律給勞工最強大的武器。白話來說,只要法院判雇主解僱無效,那麼從你被趕走那一天到你勝訴回去那一天,公司都要付你薪水。如果官司打2年,公司就要付2年薪水。當然,若勞工期間有到其他地方工作,雇主可扣除該收入,但若找到更好的薪水,原公司甚至可能不用補償。但若你找不到工作,那全部工資都要由原公司補足。這也是為何法律極力限制雇主濫用解僱權,因為解僱員工的社會成本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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